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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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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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和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條 文 繼 續 有 效 。 當 局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 就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了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 聯 合 國 其 後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審 議 該 報 告 。 第 二 份 報 告 將 於 稍 後 提 交 聯 合 國 。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擬 備 的 第 二 份 報 告 ,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內 , 並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聯 合 國 。 聯 合 國 經 濟 、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春 審 議 這 份 報 告 。

此 外 , 香 港 特 區 繼 續 遵 行 各 條 主 要 的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 包 括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 、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 、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和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 。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 而 提 交 的 首 份 報 告 ,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三 份 報 告 內 ,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由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審 議 。 特 區 政 府 現 正 擬 備 第 二 份 報 告 , 完 成 後 將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四 份 報 告 內 。 至 於 根 據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 而 提 交 的 首 份 報 告 , 也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八 和 第 九 份 報 告 內 , 並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 八 月 間 由 聯 合 國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委 員 會 審 議 。 香 港 的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出 席 了 這 兩 份 報 告 的 審 議 會 。 此 外 ,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擬 備 的 首 份 報 告 ,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二 份 報 告 內 , 並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聯 合 國 。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委 員 會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審 議 這 份 報 告 。

一 九 九 一 年 制 定 的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繼 續 有 效 。 該 條 例 使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的 條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法 律 中 實 施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繼 續 監 察 三 條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施 行 情 況 。 這 三 條 條 例 是 《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 《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和 《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旨 在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 該 條 例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執 行 。

《 人 權 法 案 》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行 為 , 對 政 府 和 公 共 機 構 均 具 約 束 力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宣 布 立 法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 並 正 就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的 立 法 建 議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的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 民 政 事 務 局 設 立 種 族 關 係 組 , 以 改 善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 該 組 的 工 作 包 括 編 製 宣 傳 資 料 、 設 立 查 詢 和 投 訴 熱 線 、 向 學 校 開 展 宣 傳 , 以 及 為 促 進 種 族 和 諧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

促 進 種 族 和 諧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成 立 。 該 委 員 會 屬 諮 詢 組 織 , 成 員 為 關 注 種 族 事 宜 的 非 政 府 人 士 , 以 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 職 權 範 圍 包 括 就 種 族 事 宜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審 批 根 據 有 關 資 助 計 劃 提 出 的 申 請 。 委 員 會 撥 款 資 助 了 不 少 活 動 , 包 括 粵 語 及 英 語 學 習 班 、 社 區 幹 事 訓 練 課 程 、 培 訓 課 程 、 以 選 定 的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廣 播 的 電 台 節 目 , 以 及 為 一 些 在 主 流 學 校 就 讀 的 少 數 族 裔 兒 童 而 設 的 課 餘 支 援 服 務 。

此 外 , 政 府 又 成 立 了 由 政 府 高 層 人 員 組 成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服 務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 負 責 向 不 同 族 裔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推 廣 政 府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 並 監 督 提 供 服 務 的 情 況 , 確 保 有 關 服 務 能 夠 切 合 所 需 。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包 括 負 責 提 供 主 要 服 務 的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 以 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的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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