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法 律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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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政 司 司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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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政 司 司 長 除 了 掌 管 律 政 司 外 , 也 是 行 政 長 官 的 法 律 顧 問 和 行 政 會 議 的 成 員 。 律 政 司 司 長 還 擔 任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和 執 業 律 師 聯 絡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 以 及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和 廉 政 公 署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

在 政 府 提 出 的 所 有 訴 訟 和 對 政 府 提 出 的 所 有 訴 訟 中 ,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代 表 。 律 政 司 司 長 也 負 責 草 擬 所 有 政 府 法 例 。

律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香 港 特 區 所 有 檢 控 事 宜 。 決 定 應 否 就 某 一 案 件 提 出 檢 控 , 並 在 決 定 檢 控 後 着 手 進 行 提 控 工 作 , 是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

律 政 司 向 政 府 所 有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律 政 司 轄 下 設 有 律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和 六 個 科 別 , 其 中 五 科 各 由 一 名 律 政 專 員 掌 管 , 他 們 獲 司 長 轉 授 若 干 權 力 和 職 責 。 餘 下 一 科 由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執 掌 , 負 責 律 政 司 內 部 的 行 政 工 作 。 律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為 司 長 提 供 法 律 及 行 政 支 援 , 協 助 司 長 履 行 多 方 面 的 職 能 。

民 事 法 律 科 由 民 事 法 律 專 員 掌 管 , 負 責 向 政 府 提 供 民 事 法 律 意 見 、 草 擬 商 業 合 約 及 專 營 權 文 件 , 並 代 表 政 府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 仲 裁 和 調 解 。 此 外 , 該 科 也 為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提 供 律 師 。

國 際 法 律 科 的 主 管 是 國 際 法 律 專 員 , 負 責 就 國 際 公 法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科 內 律 師 也 參 與 特 區 政 府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就 兩 者 之 間 的 協 議 或 安 排 而 進 行 的 談 判 , 並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出 席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 該 科 亦 負 責 處 理 由 外 地 或 香 港 特 區 提 出 的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請 求 。

法 律 草 擬 科 由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掌 管 , 負 責 以 中 英 文 草 擬 一 切 法 例 ( 包 括 附 屬 法 例 ), 並 協 助 引 導 所 草 擬 的 法 例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和 立 法 會 的 審 議 。 該 科 也 負 責 編 製 《 香 港 法 例 》 的 活 頁 版 , 並 維 持 香 港 法 例 電 腦 數 據 庫 ( 正 式 名 稱 為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 的 運 作 。 市 民 可 在 互 聯 網 上 免 費 登 入 該 數 據 庫 查 閱 資 料 。

法 律 政 策 科 由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掌 管 , 轄 下 設 有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該 科 就 政 府 研 究 的 種 種 課 題 , 提 供 以 法 律 政 策 上 的 裨 益 為 重 點 的 法 律 資 料 , 並 對 影 響 司 法 、 人 權 、 憲 法 、 中 國 法 律 和 《 基 本 法 》 的 事 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刑 事 檢 控 科 由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掌 管 。 該 科 的 律 師 負 責 處 理 大 部 分 刑 事 上 訴 案 件 , 包 括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訴 。 原 訟 法 庭 和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 大 多 數 由 他 們 進 行 檢 控 。 如 有 需 要 , 他 們 會 到 裁 判 法 院 出 庭 檢 控 。 該 科 也 向 執 法 機 關 和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

為 加 深 公 務 員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定 期 舉 辦 專 題 研 討 會 。 除 了 大 學 講 師 和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員 外 , 律 政 司 的 律 師 也 有 參 與 , 擔 任 研 討 會 講 者 。 該 處 更 會 視 乎 需 要 為 各 局 和 部 門 開 設 特 別 培 訓 課 程 。 部 分 由 該 處 舉 辦 的 中 國 研 習 課 程 , 例 如 在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授 課 的 基 礎 課 程 , 已 把 《 基 本 法 》 列 入 課 程 內 。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起 , 《 基 本 法 簡 訊 》 定 期 出 版 , 目 的 是 促 進 公 務 員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該 簡 訊 由 法 律 政 策 科 編 寫 , 並 由 律 政 司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政 制 事 務 局 聯 合 出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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