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法 律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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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仲裁和解決爭議
  律政司司長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專業
  司法機構
  法律援助
  知識產權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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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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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專 業
列 印

香 港 的 法 律 專 業 分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職 系 ──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 律 師 只 在 某 些 級 別 的 法 庭 有 發 言 權 , 大 律 師 則 完 全 沒 有 此 限 制 , 有 權 在 所 有 類 別 的 法 庭 發 言 。 在 其 中 一 個 職 系 執 業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 不 得 同 時 在 另 一 職 系 執 業 。

香 港 現 有 超 過 5 400 名 執 業 律 師 和 675 家 本 地 律 師 行 , 另 有 約 33 家 外 地 律 師 行 、 701 名 外 地 註 冊 律 師 , 以 及 由 外 地 律 師 行 與 本 地 律 師 行 組 成 的 七 個 註 冊 聯 營 團 體 。

香 港 律 師 會 是 本 地 律 師 、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外 地 律 師 及 外 地 律 師 行 的 規 管 組 織 。 香 港 律 師 會 肩 負 廣 泛 責 任 , 包 括 維 持 律 師 專 業 水 平 和 業 內 道 德 標 準 , 以 及 處 理 對 執 業 律 師 的 投 訴 。

香 港 約 有 380 名 律 師 同 時 亦 是 公 證 人 , 他 們 都 是 香 港 國 際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會 員 , 為 社 會 各 行 各 業 提 供 公 證 服 務 。

香 港 目 前 有 超 過 840 名 執 業 大 律 師 , 他 們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規 管 。 大 律 師 的 操 守 和 業 內 成 規 , 受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專 業 守 則 約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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