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法 律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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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仲裁和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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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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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構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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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列 印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在 法 律 年 度 開 啓
典 禮 上 說 : “ 司 法 機 構 享 有 獨 立 地 位 ,
其 獨 立 性 也 必 須 有 目 共 睹 。
這 對 法 治 至 為 重 要 。
司 法 獨 立 是 法 官 賴 以 履 行 憲 法 職 能 的 要 素 ,
使 法 官 得 以 公 平 公 正 、 不 偏 不 倚 地 裁 決 市 民
相 互 之 間 或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糾 紛 。
法 官 要 本 着 守 謙 虛 己 的 精 神
來 履 行 司 法 職 務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的 基 礎 上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為 根 基 , 與 內 地 的 法 制 有 別 。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簽 訂 的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國 際 層 面 訂 下 憲 制 框 架 。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通 過 的 《 基 本 法 》 , 則 在 本 地 層 面 為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訂 立 憲 法 依 據 。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和 《 基 本 法 》 均 保 證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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