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 本 法 》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在 香 港 設 立 機 構 處 理 外 交 事 務 。 ”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設 立 , 負 責 處 理 與 香 港 特 區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來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特 派 員 公 署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聯 絡 渠 道 , 嚴 格 按 照 《 基 本 法 》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的 對 外 事 務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特 派 員 公 署 就 以 下 工 作 範 疇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 一 ) |
特 區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議 ──
舉 例 說 , 要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允 許 , 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參 加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國 際 會 議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條 ); |
( 二 ) |
特 區 與 外 國 及 海 外 地 區 談 判 簽 訂 國 際 協 定
── 例 如 , 在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授 權 後 , 香 港 特 區 可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相 關 條 文 與 外 國 談 判 簽 訂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條 ); 以 及 |
( 三 ) |
在 香 港 特 區 設 立 領 事 機 構 的 相 關 事 宜 ── 設
立 外 國 領 事 機 構 和 其 他 官 方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的 事 務 , 由 特 派 員 公 署 負 責
處 理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條 )。 特 區 政 府 則 負 責 有 關 領 事 團 的 日
常 管 理 , 包 括 簽 發 領 事 身 分 證 、 落 實 提 供 特 權 和 豁 免 權 , 以 及 保 障 領
事 處 所 安 全 等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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