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職 權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七 十 三 條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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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 基 本 法 》 規 定 並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 修 改 和 廢 除 法 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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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政 府 的 提 案 , 審 核 、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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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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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 取 行 政 長 官 的 施 政 報 告 並 進 行 辯 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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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質 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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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任 何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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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和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任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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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受 香 港 居 民 申 訴 並 作 出 處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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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的 四 分 之 一 聯 合 動 議 , 指 控 行 政 長 官 有 嚴 重 違 法 或 瀆 職 行 為 而 不 辭 職 , 立 法 會 在 通 過 議 案 進 行 調 查 後 , 可 委 託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負 責 組 成 獨 立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 並 擔 任 主 席 。 調 查 委 員 會 負 責 進 行 調 查 , 並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結 果 。 如 該 調 查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證 據 構 成 上 述 指 控 , 立 法 會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可 提 出 彈 劾 案 ,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決 定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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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 使 上 述 各 項 職 權 時 , 如 有 需 要 , 可 傳 召 有 關 人 士 出 席 作 證 或 提 供 證 據 。 |
組 成
根 據 《 基 本 法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由 選 舉 產 生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舉 行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由 60 名 議 員 組 成 , 其 中 30 名 經 地 方 選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 30 名 經 代 表 社 會 各 界 的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產 生 。 立 法 會 主 席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一 日 開 始 。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 立 法 會 條 例 》 , 議 員 任 期 為 四 年 ( 由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
立 法 會 會 議
立 法 會 通 常 於 星 期 三 下 午 在 立 法 會 大 樓 會 議 廳 舉 行 會 議 , 處 理 立 法 會 事 務 , 包 括 省 覽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附 屬 法 例 、 其 他 文 件 和 報 告 , 向 政 府 提 出 質 詢 , 提 交 並 審 議 法 案 和 決 議 案 , 並 就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事 項 進 行 議 案 辯 論 。
立 法 會 會 議 全 部 公 開 舉 行 , 讓 市 民 旁 聽 。 議 員 用 粵 語 、 英 語 或 普 通 話 發 言 , 席 上 提 供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 會 議 內 容 以 中 英 文 逐 字 記 錄 , 載 於 《 立 法 會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 。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 立 法 會 共 舉 行 36 次 會 議 , 其 中 四 次 為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 立 法 會 共 通 過 37 項 法 案 , 並 提 出 了 612 項 質 詢 和 909 項 補 充 質 詢 。 此 外 , 政 府 提 交 了 共 179 項 附 屬 法 例 , 供 立 法 會 以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審 議 。 167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 其 中 九 項 經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政 府 動 議 的 議 案 作 出 了 修 訂 。 政 府 以 先 審 議 後 訂 立 的 程 序 , 提 出 了 25 項 旨 在 制 定 新 附 屬 法 例 或 修 改 現 行 附 屬 法 例 的 決 議 案 , 全 部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 除 了 與 附 屬 法 例 有 關 的 議 案 外 , 議 員 亦 可 為 下 列 目 的 動 議 議 案 ︰ 行 使 《 基 本 法 》 賦 予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 修 訂 立 法 會 《 議 事 規 則 》 ; 或 援 引 《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賦 予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 在 本 年 報 期 內 , 立 法 會 通 過 了 一 項 議 案 ,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 調 查 政 府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對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爆 發 的 處 理 手 法 , 並 授 權 該 專 責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時 , 命 令 證 人 出 席 作 證 和 出 示 有 關 文 件 。 此 外 , 立 法 會 亦 就 59 項 由 議 員 動 議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事 宜 的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 一 名 議 員 曾 動 議 進 行 休 會 辯 論 , 讓 議 員 就 一 項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事 宜 表 達 意 見 , 藉 此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作 出 回 應 。
財 務 委 員 會
除 立 法 會 主 席 外 ,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都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由 委 員 互 選 產 生 。 委 員 會 通 常 於 星 期 五 下 午 公 開 舉 行 會 議 , 審 批 政 府 提 交 的 公 共 開 支 建 議 。 工 作 包 括 在 與 《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有 關 的 會 議 程 序 中 審 核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周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該 預 算 案 載 列 政 府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的 全 年 開 支 建 議 。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會 期 , 財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14 次 會 議 , 共 審 議 52 項 財 務 建 議 。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 分 別 是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均 舉 行 公 開 會 議 。 財 務 委 員 會 所 有 委 員 都 可 以 加 入 該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核 政 府 所 提 出 有 關 開 設 、 重 新 調 配 和 刪 除 首 長 級 職 位 , 以 及 更 改 公 務 員 職 系 和 職 級 架 構 的 建 議 , 並 就 這 些 事 宜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建 議 。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會 期 ,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六 次 會 議 , 審 核 由 政 府 提 交 共 16 項 建 議 。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核 政 府 動 用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 用 於 工 務 計 劃 工 程 以 及 由 受 資 助 機 構 進 行 或 代 這 些 機 構 進 行 的 建 造 工 程 的 開 支 建 議 , 並 就 這 些 開 支 建 議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建 議 。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會 期 ,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12 次 會 議 , 審 核 由 政 府 提 交 共 58 項 建 議 , 當 中 包 括 62 項 工 程 計 劃 , 以 及 各 個 整 體 撥 款 分 目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度 的 撥 款 。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負 責 研 究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核 政 府 帳 目 的 報 告 書 , 以 及 就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其 他 受 審 計 署 審 核 的 機 構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所 得 結 果 的 報 告 書 。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政 府 官 員 和 公 共 機 構 人 員 出 席 公 開 聆 訊 , 提 供 解 釋 、 證 據 或 資 料 。 委 員 會 也 可 就 該 等 解 釋 、 證 據 或 資 料 邀 請 其 他 人 士 出 席 聆 訊 , 提 供 協 助 。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有 七 名 委 員 , 全 部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所 定 的 選 舉 程 序 委 任 。
在 本 年 報 所 涉 會 期 內 , 委 員 會 繼 續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四 十 號 報 告 書 內 三 個 有 關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章 節 進 行 研 究 。 此 外 , 委 員 會 亦 曾 研 究 審 計 署 署 長 提 交 的 二 零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度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及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 第 四 十 一 及 四 十 二 號 報 告 書 )。 委 員 會 在 這 會 期 內 進 行 了 14 次 公 開 聆 訊 , 並 舉 行 31 次 內 部 會 議 。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 載 於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四 十 A、 四 十 一 及 四 十 二 號 報 告 書 。 該 三 份 報 告 書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有 七 名 委 員 , 全 部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委 任 。 委 員 會 負 責 研 究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有 關 的 事 宜 , 以 及 關 乎 議 員 行 為 的 道 德 標 準 問 題 。 委 員 會 獲 賦 予 權 力 , 研 究 和 調 查 涉 及 議 員 登 記 和 申 報 利 益 的 投 訴 , 並 就 與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有 關 的 事 項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建 議 。 委 員 會 也 研 究 有 關 編 製 、 備 存 、 取 覽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冊 等 各 項 安 排 。 在 本 年 報 所 涉 會 期 內 , 委 員 會 並 無 舉 行 會 議 。
內 務 委 員 會
除 立 法 會 主 席 外 ,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都 是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由 委 員 選 出 。 內 務 委 員 會 通 常 於 星 期 五 下 午 舉 行 會 議 , 負 責 處 理 與 立 法 會 工 作 有 關 的 事 務 , 讓 議 員 為 立 法 會 會 議 做 好 準 備 ; 此 外 , 還 負 責 決 定 應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或 小 組 委 員 會 , 以 審 議 法 案 和 附 屬 法 例 。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會 期 , 內 務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30 次 例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也 舉 行 特 別 會 議 , 討 論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項 ; 在 本 年 報 所 涉 會 期 內 , 共 舉 行 兩 次 特 別 會 議 , 與 政 務 司 司 長 討 論 多 項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項 。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立 法 會 及 立 法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 並 視 乎 需 要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正 或 更 改 的 建 議 。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有 12 名 委 員 , 全 部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委 任 。 在 本 年 報 所 涉 會 期 內 ,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六 次 會 議 。
法 案 委 員 會
除 立 法 會 主 席 外 , 任 何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可 加 入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 研 究 交 付 委 員 會 的 法 案 的 原 則 、 整 體 利 弊 以 至 詳 細 條 文 和 修 正 建 議 。 委 員 會 通 常 會 在 完 成 審 議 工 作 後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 在 有 關 法 案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後 , 或 內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解 散 法 案 委 員 會 時 , 委 員 會 便 會 解 散 。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會 期 , 立 法 會 成 立 了 35 個 法 案 委 員 會 , 審 議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法 案 , 其 中 包 括 《 2003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 2003 年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 2002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 2001 年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 《 2003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 綜 合 )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 2003 年 城 市 規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及 《 2003 年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附 屬 法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會 期 ,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了 14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 研 究 18 項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的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六 項 由 政 府 提 交 立 法 會 批 准 的 決 議 案 。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設 有 18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 負 責 監 察 和 研 究 政 府 的 政 策 , 以 及 與 各 自 政 策 範 圍 有 關 的 公 眾 關 注 事 項 。 在 重 大 的 立 法 或 財 務 建 議 正 式 提 交 立 法 會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前 ,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就 這 些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 有 關 政 策 的 事 宜 , 也 會 轉 介 事 務 委 員 會 研 究 。
專 責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可 委 任 專 責 委 員 會 , 讓 議 員 研 究 個 別 事 項 或 法 案 。 專 責 委 員 會 完 成 研 究 工 作 後 ,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
為 回 應 市 民 對 公 營 房 屋 質 素 的 關 注 ,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七 日 委 任 專 責 委 員 會 , 調 查 有 關 問 題 。 該 專 責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第 一 份 報 告 ,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提 交 第 二 份 報 告 。
此 外 ,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委 任 另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 調 查 政 府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對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爆 發 的 處 理 手 法 , 查 考 政 府 、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兩 者 的 決 策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在 處 理 這 事 件 時 的 表 現 及 責 任 。 專 責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期 間 , 共 舉 行 30 次 公 開 研 訊 , 並 向 73 名 證 人 錄 取 口 頭 證 供 。 專 責 委 員 會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
申 訴 制 度
立 法 會 設 有 處 理 申 訴 的 制 度 。 市 民 如 對 政 府 所 推 行 的 措 施 或 政 策 感 到 不 滿 , 可 通 過 申 訴 制 度 尋 求 協 助 , 投 訴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及 其 他 機 構 。 立 法 會 每 星 期 有 六 名 議 員 輪 流 當 值 , 聽 取 和 處 理 公 眾 人 士 的 申 訴 及 意 見 。 此 外 , 議 員 也 輪 流 於 當 值 期 內 值 勤 , 接 見 個 別 申 訴 人 士 , 並 就 如 何 處 理 個 案 向 職 員 作 出 指 示 。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秘 書 處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運 作 的 法 定 機 構 , 並 不 隸 屬 政 府 編 制 。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以 立 法 會 主 席 為 首 , 另 有 12 名 議 員 作 為 成 員 , 主 要 職 能 是 通 過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為 立 法 會 提 供 支 援 和 服 務 。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履 行 下 列 職 務 : 聘 用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並 督 導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 決 定 支 援 服 務 和 設 施 的 組 織 及 管 理 ; 制 定 並 執 行 為 立 法 會 提 供 有 效 服 務 的 政 策 ; 以 及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運 用 款 項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由 秘 書 長 掌 管 。 秘 書 處 的 職 責 是 為 立 法 會 及 轄 下 委 員 會 提 供 高 效 率 的 行 政 、 秘 書 及 研 究 支 援 服 務 , 加 深 市 民 對 立 法 會 工 作 的 了 解 , 並 確 保 申 訴 制 度 有 效 運 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