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帳 目 的 結 構
政 府 通 過 多 項 基 金 帳 目 來 管 理 財 政 。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主 要 處 理 各 部 門 的 日 常 收 支 。 另 有 八 個 藉 立 法 會 決 議 而 成 立 的 基 金 , 以 作 特 定 用 途 。 這 八 個 基 金 是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 資 本 投 資 基 金 、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儲 備 基 金 、 賑 災 基 金 、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 土 地 基 金 、 貸 款 基 金 和 獎 券 基 金 。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為 工 務 計 劃 、 徵 用 土 地 、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 主 要 系 統 和 設 備 、 電 腦 化 計 劃 , 以 及 贖 回 土 地 交 換 權 利 提 供 資 金 。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地 價 收 益 和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撥 款 。
資 本 投 資 基 金 用 以 支 付 政 府 的 資 本 投 資 , 例 如 向 機 場 管 理 局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和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資 , 以 及 向 房 屋 委 員 會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作 出 的 資 本 投 資 。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撥 款 , 以 及 投 資 所 得 的 股 息 。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儲 備 基 金 屬 儲 備 性 質 , 萬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未 能 支 付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 政 府 可 從 該 儲 備 基 金 撥 款 支 付 。 收 入 來 自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撥 款 和 投 資 收 益 。
賑 災 基 金 用 以 支 付 所 需 的 撥 款 , 對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發 生 的 災 難 提 供 人 道 援 助 。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撥 款 。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為 有 助 發 展 製 造 業 和 服 務 業 的 項 目 提 供 資 金 , 當 中 包 括 提 升 創 新 科 技 水 平 的 項 目 , 以 及 改 良 和 發 展 業 務 的 項 目 。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投 資 收 益 。
土 地 基 金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 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土 地 基 金 前 受 託 人 所 持 的 投 資 項 目 正 式 撥 入 政 府 帳 目 內 。 收 入 來 自 投 資 收 益 。
貸 款 基 金 為 購 屋 貸 款 和 學 生 貸 款 等 計 劃 提 供 資 金 。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償 還 的 貸 款 及 貸 款 利 息 。
獎 券 基 金 以 補 助 和 貸 款 方 式 , 資 助 福 利 服 務 。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廣 受 歡 迎 的 六 合 彩 獎 券 的 部 分 收 益 。
公 共 財 政 的 管 理
政 府 管 理 公 共 財 政 的 原 則 載 於 《 基 本 法 》 內 , 即 財 政 預 算 以 量 入 為 出 為 原 則 ,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 避 免 赤 字 , 並 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率 相 適 應 。 財 政 司 司 長 每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以 中 期 預 測 為 基 礎 , 以 確 保 充 分 顧 及 本 港 經 濟 的 較 長 遠 趨 勢 。
公 共 開 支
公 共 開 支 包 括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和 政 府 法 定 基 金 ( 不 包 括 資 本 投 資 基 金 ) 支 付 的 政 府 開 支 , 以 及 各 個 政 府 營 運 基 金 和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開 支 。 政 府 給 予 私 營 或 半 私 營 機 構 的 津 貼 和 補 助 金 也 計 算 入 公 共 開 支 內 , 但 政 府 只 擁 有 股 權 投 資 的 機 構 ( 例 如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和 機 場 管 理 局 ) 的 開 支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 同 樣 , 資 本 投 資 基 金 的 墊 款 和 股 本 投 資 , 以 及 政 府 債 券 及 票 據 的 償 還 款 項 , 由 於 並 不 反 映 政 府 實 際 耗 用 的 資 源 , 因 此 也 不 計 算 在 內 。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財 政 上 享 有 自 主 權 , 行 政 工 作 由 房 屋 署 執 行 。 政 府 以 優 惠 條 件 撥 出 資 本 和 土 地 給 房 委 會 , 為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租 住 公 屋 。
營 運 基 金 是 一 種 會 計 制 度 , 讓 部 門 以 商 業 或 半 商 業 運 作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 有 別 於 由 政 府 撥 款 的 部 門 , 以 營 運 基 金 方 式 運 作 的 部 門 可 保 留 所 得 的 收 入 , 以 應 付 開 支 和 日 後 擴 展 所 需 。
財 務 狀 況
政 府 綜 合 帳 目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錄 得 盈 餘 140 億 元 。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底 , 累 積 結 餘 達 3 , 107 億 元 。 這 些 結 餘 是 政 府 的 財 政 儲 備 , 可 用 來 應 付 任 何 或 有 負 債 , 亦 可 確 保 政 府 能 夠 應 付 收 支 方 面 的 短 期 波 動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政 府 總 收 入 為 2 , 471 億 元 , 開 支 則 為 2 , 331 億 元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及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 修 訂 預 算 ) 的 收 入 來 源 和 開 支 項 目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6 表 6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公 共 開 支 合 共 2 , 450 億 元 。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 公 共 開 支 以 名 義 計 算 減 少 4.7 % , 實 質 計 算 則 減 少 4.1 %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公 共 開 支 約 有 443 億 元 ( 即 18.1 % ) 屬 非 經 常 開 支 。 按 政 策 組 別 分 類 的 公 共 開 支 分 析 載 於 表 7 。 公 共 開 支 增 長 率 與 經 濟 增 長 率 的 比 較 載 於 表 8 。
收 入 來 源
香 港 的 稅 率 低 , 課 稅 制 度 簡 單 , 執 行 費 用 並 不 高 昂 。 政 府 致 力 打 擊 逃 稅 , 並 減 少 避 稅 機 會 。 政 府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為 利 得 稅 ( 28 % ) 及 薪 俸 稅 ( 15 % ) 。 其 他 重 要 收 入 來 源 包 括 地 價 收 入 ( 12 % ) 、 印 花 稅 ( 7 % ) 、 物 業 及 投 資 ( 6 % ) 、 公 用 事 業 和 政 府 服 務 的 各 項 收 費 ( 6 % ) 、 差 餉 ( 6 % ) 、 博 彩 及 彩 票 稅 ( 5 % ) 和 應 課 稅 品 稅 ( 3 % ) 的 收 入 。 各 項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載 於 附 錄 6 圖 1 。
稅 務 局 徵 收 的 稅 款 約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的 58 % , 其 中 包 括 利 得 稅 、 薪 俸 稅 、 物 業 稅 、 印 花 稅 、 博 彩 及 彩 票 稅 、 遺 產 稅 和 酒 店 房 租 稅 。 利 得 稅 、 薪 俸 稅 及 物 業 稅 ( 包 括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徵 收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共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45 % 。 納 稅 人 會 按 三 種 不 同 入 息 來 源 接 受 評 稅 , 即 營 業 利 潤 、 薪 俸 和 物 業 收 入 。
只 有 在 本 港 經 營 的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所 得 的 純 利 , 才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非 有 限 公 司 的 營 業 利 潤 按 16 % 的 稅 率 繳 納 利 得 稅 , 而 有 限 公 司 則 繳 納 17.5 % 的 利 得 稅 。
利 得 稅 款 首 先 按 上 一 課 稅 年 度 賺 取 的 利 潤 暫 繳 , 其 後 再 根 據 課 稅 年 度 實 賺 利 潤 予 以 調 整 。 一 般 來 說 , 賺 取 應 評 稅 利 潤 時 所 需 的 一 切 開 支 , 均 可 從 該 利 潤 中 扣 除 。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無 須 預 扣 稅 款 。 利 息 收 入 ( 財 務 機 構 的 利 息 收 入 除 外 ) 以 及 從 有 限 公 司 收 取 的 股 息 , 也 可 免 徵 利 得 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政 府 徵 收 的 利 得 稅 總 額 約 為 698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28 % 。
薪 俸 稅 根 據 在 香 港 獲 得 或 賺 取 的 薪 酬 徵 收 。 薪 俸 稅 的 課 稅 標 準 和 繳 稅 辦 法 ( 包 括 暫 繳 稅 款 ) 與 利 得 稅 的 相 若 。 薪 俸 稅 按 遞 增 稅 率 計 算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計 算 辦 法 是 先 減 去 可 扣 除 項 目 及 免 稅 額 , 餘 下 首 個 、 第 二 和 第 三 個 三 萬 元 分 別 以 2 % 、 8 % 和 14 % 的 稅 率 徵 收 稅 款 , 其 餘 入 息 則 徵 收 20 % 的 稅 款 。 不 過 , 納 稅 人 所 繳 納 的 稅 款 均 不 會 超 過 標 準 稅 率 , 即 入 息 總 額 的 16 % 。 夫 婦 的 入 息 是 分 開 申 報 和 評 稅 的 。 不 過 , 若 夫 婦 任 何 一 方 的 免 稅 額 高 於 本 身 的 收 入 , 或 分 開 評 稅 會 使 夫 婦 共 須 繳 納 的 薪 俸 稅 額 增 加 , 則 他 們 可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薪 俸 稅 稅 收 約 為 375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15 % 。 根 據 香 港 的 稅 務 法 例 ,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享 有 可 觀 的 免 稅 額 , 因 此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評 稅 年 度 , 本 港 的 工 作 人 口 中 只 有 37 % 須 繳 交 薪 俸 稅 。
物 業 稅 是 向 本 港 土 地 和 樓 宇 業 主 徵 收 的 稅 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物 業 稅 稅 額 按 實 際 所 收 租 金 扣 除 20 % 作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 再 以 標 準 稅 率 16 % 計 算 。 物 業 稅 也 採 用 類 似 利 得 稅 及 薪 俸 稅 所 用 的 暫 繳 稅 制 度 徵 收 。 在 本 港 營 業 的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物 業 均 獲 豁 免 物 業 稅 , 但 來 自 物 業 業 權 的 利 潤 則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物 業 稅 稅 收 約 為 13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0.5 % 。
《 印 花 稅 條 例 》 規 定 , 凡 與 不 動 產 轉 讓 、 租 約 和 股 票 過 戶 有 關 的 各 類 文 件 , 均 須 繳 納 定 額 或 從 價 印 花 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印 花 稅 收 入 約 179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7 % 。
香 港 只 有 香 港 賽 馬 會 舉 辦 的 賽 馬 、 六 合 彩 及 香 港 賽 馬 會 的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 才 是 合 法 的 賭 博 活 動 。 賽 馬 博 彩 稅 率 按 投 注 的 類 別 而 定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普 通 彩 池 及 特 別 彩 池 的 稅 率 分 別 為 投 注 額 的 12 % 及 20 %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的 足 球 博 彩 則 按 毛 利 徵 收 50 % 的 博 彩 稅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這 方 面 的 稅 收 總 額 約 達 119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5 % 。
在 遺 產 稅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遭 廢 除 前 , 遺 產 稅 稅 率 由 5 % 至 最 高 15 % , 適 用 於 價 值 在 750 萬 元 以 上 的 遺 產 。 隨 着 遺 產 稅 的 廢 除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日 期 間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 如 價 值 超 過 750 萬 元 , 會 被 徵 收 100 元 的 象 徵 性 稅 款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酒 店 和 賓 館 必 須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稅 , 稅 率 是 租 客 所 付 租 金 的 3 % 。
根 據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 目 前 只 有 四 類 貨 品 為 應 課 稅 品 , 分 別 是 碳 氫 油 類 、 酒 類 、 甲 醇 和 煙 草 , 包 括 本 地 製 造 及 進 口 的 產 品 。 這 些 稅 項 由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徵 收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海 關 徵 收 的 稅 款 共 達 64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3 % 。
差 餉 是 根 據 物 業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按 指 定 百 分 率 計 算 , 由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徵 收 。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的 差 餉 徵 收 率 為 5 % 。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是 物 業 在 某 一 指 定 日 期 估 計 可 取 得 的 全 年 市 值 租 金 。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每 年 重 估 全 港 物 業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 使 估 值 更 能 反 映 最 新 的 租 金 水 平 。 現 行 的 差 餉 估 價 冊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冊 內 所 載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反 映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的 租 金 水 平 。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差 餉 估 價 冊 載 有 約 225 萬 個 估 價 項 目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差 餉 收 入 為 141.6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6 % 。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也 負 責 徵 收 地 租 。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或 之 後 批 出 的 土 地 契 約 , 以 及 原 沒 有 續 期 權 利 而 獲 得 續 期 的 土 地 契 約 , 均 須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向 政 府 繳 納 地 租 。 後 者 包 括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續 期 的 新 界 及 新 九 龍 ( 界 限 街 以 北 地 區 ) 的 所 有 土 地 契 約 。 地 租 按 有 關 土 地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3 % 徵 收 , 並 隨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地 租 登 記 冊 載 有 約 169 萬 個 估 價 項 目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地 租 收 入 總 額 為 47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2 % 。
政 府 也 從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不 少 收 入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政 府 部 門 就 公 共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各 項 費 用 , 為 政 府 帶 來 約 111 億 元 的 收 益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5 % 。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 公 共 服 務 的 收 費 一 般 應 足 以 收 回 提 供 服 務 的 全 部 成 本 。 不 過 , 某 些 必 需 的 服 務 由 政 府 資 助 或 免 費 提 供 。 政 府 經 營 的 公 用 事 業 , 也 為 政 府 帶 來 約 34 億 元 的 收 入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1 % 。 以 收 入 款 額 計 算 , 最 重 要 的 公 用 事 業 是 食 水 供 應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 政 府 從 財 政 儲 備 所 賺 取 的 投 資 和 利 息 收 入 有 104 億 元 , 佔 總 收 入 約 4.2 % 。
此 外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土 地 交 易 收 入 約 為 295 億 元 , 佔 政 府 總 收 入 約 11.9 % 。 土 地 交 易 的 收 入 全 部 撥 入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 用 以 進 行 工 務 計 劃 。
有 關 稅 制 改 革 的 公 眾 諮 詢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中 , 政 府 就 如 何 改 革 稅 制 諮 詢 公 眾 。 政 府 在 諮 詢 文 件 內 詳 細 解 釋 了 為 何 有 需 要 擴 闊 稅 基 。 文 件 並 就 引 入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是 否 擴 闊 稅 基 的 適 當 方 法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就 公 眾 諮 詢 進 行 中 期 檢 討 。 各 界 普 遍 認 同 , 政 府 應 藉 擴 闊 稅 基 來 穩 定 收 入 , 令 公 共 財 政 較 為 穩 健 和 保 持 香 港 競 爭 力 。 雖 然 社 會 未 能 就 開 徵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達 成 共 識 , 但 仍 支 持 政 府 就 擴 闊 稅 基 的 不 同 方 案 繼 續 與 公 眾 討 論 。 政 府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底 諮 詢 期 完 結 後 擬 備 報 告 書 , 提 交 下 屆 政 府 參 考 。
政 府 採 購 及 物 料 供 應 管 理
“ 中 國 香 港 ”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的 締 約 成 員 。 政 府 物 料 的 採 購 以 公 開 透 明 、 公 平 公 正 、 向 公 眾 負 責 、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和 一 視 同 仁 為 原 則 。 政 府 通 常 採 用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採 購 一 般 物 品 。 如 果 採 購 的 貨 品 必 須 配 合 現 有 的 器 材 , 或 涉 及 專 利 / 擁 有 權 , 而 公 開 招 標 競 投 又 不 是 最 有 效 的 採 購 方 法 , 政 府 便 會 採 用 局 限 性 或 單 一 的 招 標 方 式 。 如 採 購 複 雜 或 貨 源 稀 少 的 物 品 , 供 應 商 或 須 先 接 受 資 格 預 審 , 確 保 他 們 在 財 政 和 技 術 方 面 均 信 譽 良 好 、 服 務 可 靠 , 方 可 參 加 投 標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負 責 採 購 價 值 超 出 既 定 限 額 的 貨 品 和 相 關 服 務 。 為 確 保 用 戶 部 門 能 以 合 理 價 錢 購 買 所 需 物 品 , 該 署 通 常 採 用 招 標 競 投 方 式 , 在 考 慮 整 體 成 本 和 貨 源 的 可 靠 程 度 後 , 才 選 取 所 需 貨 品 和 相 關 服 務 , 並 對 各 地 產 品 供 應 商 一 視 同 仁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協 助 用 戶 部 門 取 得 最 高 的 採 購 效 益 ,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優 先 考 慮 採 購 環 保 產 品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備 有 定 時 更 新 的 供 應 商 名 單 , 載 列 本 地 和 海 外 各 類 商 品 及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 以 方 便 開 拓 貨 源 和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
公 開 招 標 和 資 格 預 審 招 標 的 公 告 , 刊 登 於 《 政 府 憲 報 》 和 本 地 報 章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在 安 排 採 購 時 , 會 發 信 通 知 有 關 供 應 商 名 單 上 的 已 登 記 供 應 商 參 加 競 投 。 至 於 受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規 管 的 採 購 項 目 , 該 署 亦 會 知 會 各 國 的 駐 港 領 事 館 和 商 務 專 員 公 署 。 為 方 便 海 外 供 應 商 取 得 招 標 資 料 , 該 署 把 招 標 公 告 和 有 關 資 料 上 載 於 互 聯 網 。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設 立 的 電 子 投 標 系 統 , 方 便 客 戶 以 電 子 方 式 下 載 招 標 文 件 並 遞 交 投 標 報 價 書 。
二 零 零 六 年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為 所 有 用 戶 部 門 批 出 的 合 約 總 值 38.2 億 元 , 貨 源 遍 及 33 個 地 區 , 包 括 :
- 採 購 高 價 值 的 電 腦 設 備 及 軟 件 、 藥 物 、 運 輸 服 務 、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 燃 油 和 電 訊 設 備 ;
- 以 編 配 定 期 合 約 的 形 式 供 應 通 用 物 品 , 由 定 期 合 約 承 辦 商 按 需 要 把 貨 品 送 交 用 戶 部 門 , 以 免 出 現 囤 積 存 貨 和 理 貨 人 手 重 疊 的 情 況 ; 以 及
- 必 需 品 和 應 急 用 品 以 大 批 採 購 形 式 購 買 , 儲 存 在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的 政 府 物 料 營 運 中 心 , 供 用 戶 部 門 在 有 需 要 時 訂 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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