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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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完 善 的 法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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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四 年 , 勞 工 處 制 定 和 修 訂 了 多 條 職 安 健 法 例 ,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和 健 康 。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 ( 修 訂 ) 規 例 》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全 面 生 效 。 該 規 例 擴 闊 涵 蓋 範 圍 至 包 括 貨 櫃 業 , 並 提 高 安 全 主 任 註 冊 所 需 的 資 格 要 求 。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 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一 日 全 面 實 施 , 規 定 所 有 進 行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序 的 工 人 , 都 必 須 先 接 受 認 可 安 全 訓 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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