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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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務
列 印

勞 工 處 由 兼 任 勞 工 處 處 長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勞 工 ) 掌 管 , 負 責 制 定 和 推 行 勞 工 政 策 , 執 行 勞 工 法 例 , 為 僱 主 和 求 職 者 免 費 提 供 僱 傭 和 就 業 服 務 , 促 進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和 負 責 任 的 職 工 會 制 度 , 並 保 障 僱 員 的 權 益 、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及 福 利 。

勞 工 法 例

勞 工 處 執 行 香 港 特 區 的 勞 工 法 例 。 香 港 制 定 了 勞 工 法 例 , 並 輔 以 行 政 措 施 , 使 勞 工 的 待 遇 達 到 國 際 接 納 的 水 平 。

二 零 零 四 年 , 當 局 修 訂 了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 這 是 因 應 修 訂 《 工 業 訓 練 ( 建 造 業 ) 條 例 》 把 建 造 業 徵 款 擴 展 至 建 造 業 內 的 機 電 工 程 而 作 出 的 。

年 內 , 勞 工 處 針 對 違 反 勞 工 條 例 及 規 例 而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 共 有 5 935 宗 , 罰 款 總 額 達 25,711,440 元 。

國 際 勞 工 事 務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制 定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 為 勞 工 行 政 管 理 、 就 業 、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等 事 宜 訂 定 標 準 , 以 便 成 員 國 有 所 依 循 。 這 些 公 約 對 香 港 勞 工 法 例 的 制 定 有 重 大 影 響 。 目 前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共 有 41 條 , 數 量 較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大 部 分 亞 太 區 成 員 國 為 多 。

香 港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各 項 活 動 。 二 零 零 四 年 , 香 港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顧 問 的 身 分 , 參 加 了 第 九 十 二 屆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 此 外 , 香 港 代 表 亦 參 加 了 其 他 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主 辦 的 研 討 會 和 工 作 坊 。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不 屬 法 定 組 織 ,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就 法 例 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公 約 和 建 議 等 影 響 勞 工 的 事 宜 , 向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勞 工 ) 提 供 意 見 。 委 員 會 有 12 名 委 員 , 其 中 六 名 代 表 僱 主 , 另 外 六 名 代 表 僱 員 , 由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勞 工 ) 出 任 當 然 主 席 。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五 個 委 員 會 及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 分 別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 就 業 服 務 、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 勞 資 關 係 、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實 施 , 以 及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的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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