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本 港 進 口 、 輸 出 或 管 有 瀕 危 動 植 物 種 , 均 受 《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規 管 。 該 條 例 旨 在 執 行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的 規 定 。 當 局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政 策 , 是 嚴 格 遵 從 公 約 的 原 則 ,
禁 止 進 口 和 輸 出 高 度 瀕 危 物 種 作 商 業 用 途 。 至 於 瀕 危 程 度 較 低 的 物 種 , 則
須 符 合 簽 證 規 定 才 可 進 行 國 際 貿 易 。
上 述 條 例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實 施 , 並 由 該 署 和 香 港 海
關 共 同 執 行 , 違 例 者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00 萬 元 和 監 禁 兩 年 。 二 零 零 四 年
, 當 局 共 簽 發 22 652 張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 並 成 功 進 行 278 項 檢 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