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與污染管制


  本港主要有6條管制污染的法例 ,即《廢物處
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染管制
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
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這些法例大多設有附屬
規例及其他法定條文,例如技術備忘錄,以便實施
主體法例。

    政府採用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執行污染管
製法例的一般原則,並以保障保護目標為準則,例
如保障市民健康或保護自然生態系統。這個制度通
常以最低成本,便能提供所需的環境效益,因為制
度對污染排放物的限制,是為達至保護目標的最低
要求,並非特別嚴格或昂貴。這制度也盡量安全利
用環境本身的吸收及循環能力來減低污染。

 

工商業活動
海港的漂浮垃圾
運輸
建築及拆卸工程
禽畜廢物
保護臭氧,全球有責
鄰近環境噪音
進出口的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