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的廢物

  政府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開始 , 根據《廢物處置條
例》( 第354章 )推行一項許可証管制計劃 ,以管制廢物的
進出口。該管制計劃提供一個法律架構,用以管制危險廢物
的越境轉移 , 並完全符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
置的巴塞爾公約》的條文和精神。

    《巴塞爾公約》所訂立的監管機制,主要是實施一個預
報制度,由進出口和轉口國的有關主管當局在危險廢物或不
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付運之前,先行發出通知及給予同意。根
據《廢物處置條例》,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輸入危險廢物
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 , 不論其進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
法。初犯的最高罰款是 20 萬元及監禁 6個月,再犯的最高
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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