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活動
本港工商業發展迅速,導致環境質素下降,生態環境轉
壞,間接對社會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同時大大危害市民健
康。
政府的污染控制策略,以不損害工商業為原則,透過與
工商機構通力合作,使各方面都能因環境改善而得益。對環
境有利的活動 , 例如循環利用及在製造過程中採用環保技
術,往往可以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這些方法比在廢料成為
潛在污染物之後,才採用的污染控制技術更為優勝。
政府希望工商界能體會減少廢物和防止污染的好處,但
立法管制卻是無可避免。《水污染管制條例》隨着一九八七
年宣佈設立首個水質管制區而生效 , 其後適用範圍逐步擴
大,以至包羅全港水域。現時所有污水排放已受到管制。
年內,環保署的督察巡視產生污水的樓宇 24 700 次,
共採集逾 6 400個污水樣本,並進行22 800 項化驗 ,向違
反規定的排放者發出約 1 830封警告書 ,完成289宗檢控。
上述數字主要涉及主要的排放點和優先處理的排放點;環保
署視察這兩類排放點的次數分別為每年最少 4 次 和最少 8
次。
上述管制措施合共減少每日6 200公斤有機污染物 。工
商業及機構樓宇將污水排入雨水渠的問題亦已紓緩。現時,
每日共有 20 900立方米污水改道流入污水收集系統 ,相當
於逾7萬人口所產生的污染量。
一九九三年五月,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啟用,加上《廢物
處置 (化學廢物) (一般) 規例》 全面實施,化學廢物的處
理和處置受到全面管制。本港現已禁止過往普遍把化學廢物
棄置於去水渠的不良做法。化學廢物產生者把化學廢物送交
適當的處理設施處置前,須妥為包裝、標識和儲存。現行適
用於廢物產生者、持牌廢物收集商和持牌廢物處置設施的運
載紀錄製度,可以追查化學廢物由產生至最後棄置的過程。
很多工廠和商業活動排放廢氣。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
管制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管制空氣污染,並且對火爐、煙
囪、黑煙排放、燃料質素、露天焚燒和某些工業工序等加以
特別管制。當局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通過並實施規例,管制
建築工程散逸的塵屑。
空氣污染引起公眾關注 , 尤以工廠接近民居的情況為
然 。年內 ,環保署調查了3 683宗投訴,並發出了240封法
定通知書,指令違例者消減空氣污染。上述數字較去年的為
高,尤其是消減通知書的數目,更較去年增加了68%。
某些大型工業設施和生產程序 導 致特別大量的空氣污
染。《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進行這些工序必須領有牌
照,牌照會訂明個別工序必須採取的措施,以便將空氣污染
減至最低。政府正逐步實施這些管制,以期至一九九八時對
大部分指定工序實施牌照管制。截至一九九七年底為止,已
發出約78%的牌照,達到環保署執法方面的服務目標。
環保署透過消減噪音通知書,管制工商業活動的噪音。
任何處所如發出過量噪音,該署可向處所擁有人發出消減噪
音通知書,着令在限期內消減噪音。年內,環保署調查的投
訴約有2 700宗 ,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約220份 ,定罪個案
約70宗 。鑑於全港受管制的處所數目超過35萬 ,所以數字
不算偏高,但比去年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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