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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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1: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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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樓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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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住 宅 物 業 成 交 量 和 價 格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雖 然 在 第 一 季 錄 得 顯 著 升 幅 , 但 年 內 的 表 現 反 覆 。 受 第 一 季 的 活 躍 交 投 影 響 , 二 零 零 五 年 住 宅 物 業 成 交 量 達 103 362 宗 , 是 一 九 九 七 年 以 來 最 多 ,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00 630 宗 增 加 3%。 年 底 時 的 整 體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6%。

租 住 權 管 制

《 2004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 綜 合 ) ( 修 訂 )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生 效 。 該 條 例 撤 銷 了 住 宅 租 約 的 租 住 權 管 制 , 以 及 終 止 非 住 宅 租 約 的 法 定 最 短 通 知 期 限 。 租 住 權 管 制 條 文 妨 礙 市 場 的 有 效 運 作 , 撤 銷 有 關 條 文 符 合 政 府 減 少 干 預 物 業 市 場 的 政 策 。

地 產 代 理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 負 責 處 理 地 產 代 理 的 發 牌 和 規 管 事 宜 。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及 《 地 產 代 理 ( 發 牌 ) 規 例 》 , 所 有 地 產 代 理 必 須 領 牌 才 可 執 業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和 《 地 產 代 理 ( 裁 定 佣 金 爭 議 ) 規 例 》 亦 對 業 界 起 規 管 作 用 。 前 者 為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制 定 執 業 的 操 守 、 責 任 和 常 規 , 後 者 為 監 管 局 調 解 地 產 代 理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佣 金 及 費 用 爭 議 , 訂 定 規 則 和 程 序 。 此 外 , 《 地 產 代 理 ( 登 記 裁 定 及 上 訴 ) 規 例 》 則 就 不 滿 監 管 局 裁 定 的 地 產 代 理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程 序 訂 立 條 文 。

未 建 成 住 宅 售 樓 說 明 書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發 展 商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申 請 在 單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們 推 出 發 售 。 為 確 保 有 意 購 買 這 些 單 位 的 買 家 在 決 定 是 否 購 買 前 , 可 以 獲 得 必 要 的 資 料 ,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設 立 了 自 我 監 管 機 制 , 要 求 會 員 必 須 依 照 該 會 指 引 在 售 樓 說 明 書 內 提 供 充 足 和 準 確 的 資 料 。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與 政 府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和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共 同 檢 討 自 我 監 管 機 制 的 運 作 , 並 根 據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 找 出 可 進 一 步 改 善 的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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