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負 責
就 本 港 醫 護 服 務 制 訂 政 策 和 分 配 資 源 , 也 負
責 監 察 各 項 政 策 的 推 行 , 以 保 障 和 促 進 市 民
的 健 康 。 該 局 為 每 名 市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終 身 醫
護 服 務 , 並 確 保 市 民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獲 得 適 當 的 醫 療 服 務 。
衞 生 署 是 政 府 的 衞 生 事
務 顧 問 , 也 是 執 行 醫 護 政 策 和 法 定 職 責 的 部
門 。 該 署 致 力 推 行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 醫
療 和 康 復 等 服 務 ,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
醫 院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根 據 《 醫 院 管 理 局 條 例 》 成 立 , 屬 法 定 機
構 , 負 責 提 供 公 立 醫 院 及 相 關 的 醫 療 服 務 。
該 局 通 過 轄 下 多 家 醫 院 、 專 科 診 所 、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及 外 展 服 務 , 為 病 人 提 供 醫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
年 內 , 醫 院 病 牀 共 有 34 128
張 , 即 每 千 人 4.9 張 ; 其 中 ,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病 牀 佔 27 765 張 , 私 家 醫 院
的 病 牀 佔 3 047 張 , 護 養 院 的 病 牀 佔 2 587
張 , 懲 教 署 的 病 牀 則 佔 729 張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一 日 重 組 健 康 與 醫 療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 旨 在
檢 討 和 發 展 本 港 的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 並 提 出 長
遠 的 醫 療 融 資 方 案 , 從 而 確 保 本 港 的 醫 療 系
統 能 持 續 發 展 。 委 員 會 主 席 為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成 員 包 括 12 名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的 人
士 。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發 表 了
一 份 名 為 《 創 設 健 康 未 來 》 的 討 論 文 件 , 作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 大 部 分 市 民 贊 同 文
件 的 各 項 建 議 。 概 括 來 說 , 文 件 建 議 ︰ ( 一
) 善 用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推 廣 家 庭 醫 生 概 念 ,
使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有 效 地 為 醫 院 及 專 科 服 務 把
關 ; ( 二 ) 公 私 營 服 務 多 方 面 合 作 , 減 低 公
私 營 失 衡 ; ( 三 ) 對 於 長 者 、 長 期 病 患 者 及
在 康 復 期 間 的 病 人 , 推 行 社 區 護 理 ; 以 及 (
四 )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 建 立 全 港 病 歷 系 統 。 委
員 會 下 一 步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就 醫 療 融 資 提 出
建 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