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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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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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收 費
列 印

本 港 醫 療 費 用 是 市 民 所 能 負 擔 的,政 府 對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補 貼 水 平 高 達 97%。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受 助 人 一 律 獲 豁 免 公 營 醫 療 收 費;此 外,政 府 已 推 行 經 加 強 的 醫 療 收 費 減 免 機 制,保 障 綜 援 受 助 人 以 外 的 弱 勢 社 羣 ( 包 括 低 收 入 人 士、長 期 病 患 者 和 貧 困 的 年 長 病 人 ) 免 因 醫 護 需 要 而 承 受 沉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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