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4
衞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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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規 管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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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口 衞 生

衞 生 署 的 港 口 衞 生 處 根 據 《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 及 《 國 際 衞 生 規 例 》 執 行 管 制 措 施,防 止 疫 症 及 其 他 嚴 重 傳 染 病 經 海 陸 空 傳 入 本 港。年 內,本 港 並 沒 有 鼠 疫 或 黃 熱 病 的 報 告。

因 應 年 內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在 其 他 地 區 的 零 星 爆 發,港 口 衞 生 處 在 各 口 岸 持 續 執 行 防 疫 措 施。所 有 訪 港 或 離 港 旅 客 均 須 作 健 康 申 報 和 接 受 體 温 檢 測。由 於 全 球 受 綜 合 症 威 脅 的 風 險 已 經 緩 和,該 處 自 七 月 起 調 整 口 岸 防 疫 措 施,只 維 持 為 入 境 旅 客 檢 測 體 温。儘 管 如 此,各 口 岸 均 提 高 警 覺,慎 防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重 臨 或 人 類 禽 流 感 冒 起 的 威 脅。二 零 零 四 年 內,超 過 5 200 萬 名 旅 客 曾 作 健 康 申 報,並 有 超 過 1.13 億 名 旅 客 曾 接 受 體 温 檢 測,以 預 防 和 控 制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於 國 際 間 蔓 延。

放 射 衞 生

衞 生 署 放 射 衞 生 部 是 政 府 的 放 射 安 全 和 防 護 顧 問,就 放 射 場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核 事 故,以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放 射 性 廢 料 的 管 理 等 範 疇,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該 部 也 是 輻 射 管 理 局 的 執 行 機 關。輻 射 管 理 局 是 根 據 《 輻 射 條 例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負 責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輻 照 儀 器 的 進 口、出 口、管 有 和 使 用。放 射 衞 生 部 通 過 發 牌 管 制 和 巡 查 存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的 場 所,確 保 公 眾 健 康 免 受 電 離 輻 射 影 響。此 外,該 部 也 為 職 業 上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人 士 提 供 輻 射 監 測 服 務,並 就 環 境 輻 射 和 職 業 防 護 輻 射 水 平 的 輻 射 劑 量 計 量,設 定 本 港 的 計 量 標 準 和 提 供 有 關 的 劑 量 計 量 校 準 服 務。

二 零 零 四 年,放 射 衞 生 部 審 批 了 9 111 個 牌 照 和 許 可 證,並 為 8 280 名 在 職 業 上 受 輻 照 影 響 的 人 士 提 供 輻 射 監 測 服 務。這 些 人 士 的 平 均 輻 照 量 為 0.08 毫 希 沃 特 (mSv),低 於 20 毫 希 沃 特 的 法 定 輻 照 年 劑 量 限 值。

中 醫 藥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規 管 中 醫 藥 的 措 施。

有 關 中 醫 註 冊 的 附 屬 法 例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制 定。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八 月 及 九 至 十 月,舉 辦 了 二 零 零 四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考 試。截 至 年 底,向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的 中 醫 有 4 986 名,表 列 中 醫 則 有 3 013 名。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通 過 規 管 中 藥 的 附 屬 法 例。當 局 分 別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及 十 二 月 起,開 始 接 受 中 藥 商 牌 照 和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申 請;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分 別 收 到 7 724 及 16 074 宗 申 請。

西 藥

香 港 的 西 藥 受 《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規 管。衞 生 署 按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的 權 限,為 西 藥 註 冊 和 審 批 其 銷 售 申 請,向 藥 物 製 造 商、進 口 商、批 發 商 及 零 售 商 簽 發 牌 照,並 與 警 方 合 力 打 擊 受 管 制 藥 物 的 非 法 銷 售 活 動。該 署 亦 執 行 與 毒 藥、抗 生 素 及 危 險 藥 物 有 關 的 法 例 管 制。

年 內,獲 批 的 藥 劑 製 品 註 冊 申 請 共 有 3 903 宗。截 至 年 底,在 香 港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共 有 20 084 項。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根 據 現 行 法 例,共 有 12 類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須 向 有 關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才 可 在 香 港 執 業。截 至 十 二 月,共 有 11 242 名 醫 生、1 896 名 牙 醫、4 986 名 中 醫、44 402 名 護 士 ( 包 括 註 冊 及 登 記 護 士 )、4 866 名 助 產 士、1 517 名 藥 劑 師、74 名 脊 醫、1 858 名 物 理 治 療 師、1 130 名 職 業 治 療 師、2 534 名 醫 務 化 驗 師、1 922 名 視 光 師 及 1 568 名 放 射 技 師 已 向 本 身 所 屬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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