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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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20:人口和入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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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事 務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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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獨 立 的 旅 遊 地 區 , 擁 有 制 定 入 境 政 策 的 自 主 權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對 世 界 各 國 及 地 區 人 士 的 入 境 、 逗 留 和 離 境 事 宜 實 施 出 入 境 管 制 。 《 基 本 法 》 亦 有 訂 明 機 制 , 規 管 由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人 士 。

除 了 負 責 出 入 境 管 制 外 , 入 境 事 務 處 還 為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 包 括 簽 發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 簽 證 和 身 分 證 , 處 理 國 籍 事 宜 , 以 及 辦 理 生 、 死 和 婚 姻 登 記 手 續 。 為 加 強 這 些 服 務 , 入 境 事 務 處 於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起 廣 泛 採 用 先 進 科 技 , 推 行 全 新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 使 該 處 能 以 較 低 成 本 , 更 迅 速 回 應 市 民 對 更 佳 公 共 服 務 日 益 殷 切 的 需 求 。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和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 推 出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和 車 輛 司 機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 在 管 制 站 的 出 入 境 檢 查 程 序 方 面 作 出 重 大 突 破 。 入 境 政 策 的 目 標 , 一 方 面 是 限 制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數 , 使 人 口 增 長 維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是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 專 業 人 士 和 投 資 者 等 對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大 有 貢 獻 的 人 士 來 港 。 本 港 居 民 、 遊 客 和 商 人 的 出 入 境 手 續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均 已 簡 化 。 同 時 , 入 境 事 務 處 也 設 法 防 止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物 入 境 , 阻 截 疑 犯 離 境 , 偵 查 和 檢 控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 並 把 非 法 入 境 者 遣 送 離 境 。

出 入 境 管 制

香 港 特 區 歡 迎 旅 客 到 訪 , 並 奉 行 寬 鬆 的 簽 證 政 策 。 目 前 , 約 有 17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人 士 可 免 簽 證 來 港 旅 遊 7 至 180 天 不 等 。 隨 着 經 濟 、 貿 易 和 旅 遊 業 穩 步 增 長 , 本 港 旅 客 流 量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大 幅 上 升 , 出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達 1.913 億 , 與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815 億 人 次 比 較 , 增 加 了 5.4%。 二 零 零 五 年 錄 得 經 陸 路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和 車 輛 數 目 , 分 別 為 1.438 億 人 次 和 1 463 萬 架 次 , 與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359 億 人 次 和 1 406 萬 架 次 比 較 , 分 別 增 加 了 5.8% 和 4.1%。

到 訪 香 港 特 區 的 旅 客 人 數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 181 萬 人 次 , 增 加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2 336 萬 人 次 , 升 幅 為 7.1%。 其 中 來 自 內 地 有 1 254 萬 人 次 , 來 自 台 灣 則 有 213 萬 人 次 。

合 法 移 民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來 自 內 地 。 年 內 , 約 有 55 100 名 內 地 居 民 根 據 每 日 150 個 配 額 的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來 港 定 居 , 與 家 人 團 聚 。

居 留 權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居 留 權 , 並 有 資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區 法 律 取 得 載 明 其 居 留 權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計 劃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 入 境 條 例 》 規 定 , 凡 聲 稱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享 有 居 留 權 資 格 者 , 在 出 生 時 其 親 生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是 享 有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公 民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開 始 實 施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計 劃 , 規 定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持 有 附 貼 有 效 居 權 證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即 單 程 通 行 證 ), 才 可 確 立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 這 項 安 排 使 當 局 可 以 有 系 統 地 核 實 聲 稱 享 有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身 分 , 確 保 他 們 有 秩 序 地 來 港 。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約 有 163 600 名 居 權 證 持 有 人 從 內 地 來 港 。

來 港 就 業

本 港 一 向 實 行 寬 鬆 靈 活 的 來 港 就 業 政 策 。 外 籍 人 士 只 要 具 備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或 能 對 本 港 經 濟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 均 歡 迎 來 港 工 作 。 他 們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 並 已 選 擇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後 , 可 依 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年 內 , 逾 10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共 21 119 名 專 業 人 士 和 技 術 、 行 政 或 管 理 專 才 ,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實 施 , 以 取 代 輸 入 優 秀 人 才 計 劃 和 輸 入 內 地 專 業 人 才 計 劃 。 這 計 劃 實 施 後 , 內 地 居 民 與 外 籍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的 條 件 基 本 上 一 致 。 這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吸 引 內 地 優 秀 人 才 和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工 作 , 以 滿 足 本 港 對 人 才 的 需 求 , 從 而 促 進 香 港 在 經 濟 和 其 他 領 域 上 的 發 展 , 並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不 限 行 業 , 亦 不 設 限 額 。 這 些 內 地 人 才 必 須 擁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渴 求 的 專 業 技 能 或 知 識 。 除 了 商 界 和 金 融 界 的 專 才 外 , 計 劃 也 適 用 於 輸 入 藝 術 、 文 化 、 體 育 , 以 至 飲 食 界 的 人 才 , 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地 位 。

在 計 劃 下 來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後 , 可 依 法 申 請 居 留 權 。 自 計 劃 實 施 以 來 , 當 局 批 准 了 9 124 份 入 境 申 請 。

修 畢 本 港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內 地 學 生 在 港 就 業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後 在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畢 業 的 內 地 學 生 , 如 具 備 本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或 知 識 , 可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 這 項 政 策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擴 大 至 包 括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學 年 或 以 後 入 讀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 並 最 終 修 畢 經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內 地 學 生 。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畢 經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傑 出 內 地 學 生 來 港 工 作 。 年 內 , 共 有 236 名 內 地 學 生 獲 准 循 這 途 徑 來 港 工 作 。

受 養 人 來 港 居 留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分 來 港 、 來 港 工 作 或 在 本 地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人 士 , 他 們 的 配 偶 和 18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子 女 可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分 來 港 居 留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 目 的 是 讓 那 些 把 資 金 帶 來 香 港 投 資 , 但 不 會 在 計 劃 範 疇 內 在 港 參 與 經 營 任 何 業 務 的 人 士 來 港 居 留 。 這 些 投 資 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資 金 , 將 有 助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

計 劃 一 般 適 用 於 外 國 國 民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 無 國 籍 但 已 在 外 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並 持 有 確 實 可 以 重 新 進 入 該 國 所 需 文 件 的 人 士 , 以 及 台 灣 居 民 。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人 士 須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於 650 萬 元 投 資 於 房 地 產 或 獲 許 的 金 融 資 產 ( 即 股 票 、 債 券 、 存 款 證 、 後 償 債 項 和 其 他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收 到 1 110 份 申 請 , 當 中 598 份 獲 正 式 批 准 , 152 份 獲 原 則 上 批 准 。 獲 原 則 上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 只 須 按 照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方 式 作 出 投 資 , 便 會 獲 得 正 式 批 准 。 598 名 獲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請 人 的 總 投 資 額 達 43.34 億 元 。

非 法 入 境

香 港 特 區 時 刻 保 持 戒 備 , 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 。 二 零 零 五 年 , 在 本 港 被 捕 的 內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每 日 有 六 人 , 與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八 人 比 較 , 減 少 了 25%。 二 零 零 五 年 , 在 本 港 被 捕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共 373 人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政 府 就 人 口 流 動 和 偷 運 人 蛇 問 題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年 內 , 特 區 政 府 的 執 法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了 九 月 在 韓 國 首 爾 舉 行 的 “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入 境 事 務 聯 絡 人 員 合 作 的 最 佳 辦 法 工 作 坊 ” , 以 及 十 月 在 上 海 舉 行 的 “ 第 十 一 屆 太 平 洋 沿 海 地 區 入 境 事 務 情 報 會 議 ” 和 “ 第 十 屆 亞 太 區 難 民 、 流 離 失 所 人 士 及 移 民 問 題 跨 政 府 諮 詢 會 議 ” 。

移 居 外 地

據 估 計 , 二 零 零 五 年 本 港 居 民 移 居 外 地 的 人 數 約 為 9 800 人 , 大 部 分 移 居 美 國 (3 600 人 )、 澳 洲 (2 000 人 ) 和 加 拿 大 (1 90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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