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 傭 條 例 》 訂 明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各 種 僱 員 福 利 和 權 益 。 除 了 遵 守 法 例
訂 明 的 各 種 規 定 外 , 勞 資 雙 方 可 自 由 議 定 其
他 僱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 所 有 僱 主 必 須 按 照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法
例 ,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規 管 。 年 底 時
, 有 關 僱 主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比 率 達 98.2%。
工 作 條 件
根 據 法 例 , 僱 主 一 般 不
得 僱 用 15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工 作 。 在 符 合 嚴 格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13 及 14 歲 的 兒 童 可 受 僱 於 非
工 業 機 構 工 作 。 在 符 合 有 關 僱 傭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 15 至 17 歲 的 青 少 年 可 在 工 業 場 所 工 作
。 勞 工 法 例 有 特 定 條 文 , 保 障 他 們 的 安 全 、
健 康 和 福 利 。
勞 工 督 察 負 責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 嚴 格 監 察 僱 主 有 否 遵 守 各 項 勞 工 法 例
, 以 保 障 本 地 和 外 來 工 人 的 法 定 權 益 , 並 確
保 僱 主 持 有 有 效 保 單 , 以 承 擔 僱 員 的 工 傷 補
償 。 勞 工 督 察 在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時 , 也 會 查 核
僱 員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並 會 根 據 情 報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人 員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打 擊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活 動 。 二 零 零 五 年 進 行 的 聯 合 行
動 共 176 次 ,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增 加 69%, 而 行 動
中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及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則 分 別 有 538 名 及 237 名 。 勞 工 處 亦 廣 泛
宣 傳 該 處 的 投 訴 熱 線 (2815 2200),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事 件 。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 勞 工
處 推 出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供 僱 用 大 量 非 技 術 工
人 的 政 府 服 務 承 辦 商 與 其 僱 用 的 非 技 術 僱 員
簽 訂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清 楚 列 明 僱 傭 條 件 , 有
助 保 障 非 技 術 僱 員 的 權 益 。
加 強 對 違 例 欠 薪 的
執 法 行 動
勞 工 處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建 議 修 訂 《 僱 傭 條 例 》 , 提 高 欠 薪 的 最
高 刑 罰 至 罰 款 35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新 刑 罰 將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 。 年 內 , 勞
工 處 聘 用 了 資 深 的 前 警 務 人 員 , 以 加 強 有 關
欠 薪 個 案 的 調 查 及 情 報 搜 集 工 作 。
二 零 零 五 年 , 勞 工 處 就
違 例 欠 薪 發 出 並 已 成 功 檢 控 的 傳 票 達 587 張
, 為 歷 來 最 高 的 數 字 ,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504
張 增 加 16.5%。 年 內 , 一 名 公 司 董 事 及 另 外 兩
名 僱 主 因 為 拖 欠 工 資 而 被 判 監 禁 , 創 董 事 及
僱 主 因 欠 薪 而 被 判 入 獄 的 先 例 。 勞 工 處 亦 通
過 巡 查 特 定 的 工 作 地 點 , 迅 速 偵 查 欠 薪 罪 行
。 該 處 同 時 加 強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 提 醒 僱 主
履 行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的 法 定 責 任 , 並 使 僱 員 認
識 申 索 的 權 利 和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的 重 要 性 。
僱 員 補 償
香 港 的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採
用 不 論 過 失 的 補 償 原 則 。 根 據 這 項 原 則 , 僱
員 受 傷 、 患 上 職 業 病 或 死 亡 的 個 案 不 論 是 否
因 僱 員 的 過 失 引 致 , 僱 主 均 須 支 付 補 償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涵 蓋 僱 員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引 致 的 受 傷 和 死 亡 個 案 , 同 時
也 涵 蓋 由 指 明 的 職 業 病 引 致 的 受 傷 和 死 亡 情
況 。 僱 主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保 單 , 以 承 擔 在 該 條
例 和 普 通 法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
勞 工 處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開
始 檢 討 香 港 的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制 度 , 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就 如 何 改 善 有 關 制 度 徵 詢 了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基 於 這 項 檢 討 及 諮 詢 , 保 險
業 承 諾 推 行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 包 括 :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設 立 剩 餘 市 場 計 劃 , 為 未 能 在 市 場 上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的 僱 主 作 出 承 保 ; 推 動 工 傷
僱 員 的 復 康 服 務 ; 以 及 協 助 推 廣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負 責
執 行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協 助 受 傷 僱 員 和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人 向 僱 主 索 償 。 該 科 並 管 理 免 息
貸 款 計 劃 , 為 需 要 經 濟 援 助 的 因 工 受 傷 僱 員
及 因 工 死 亡 僱 員 的 家 人 提 供 貸 款 。 年 內 , 共
有 17 名 受 傷 僱 員 及 五 名 因 工 死 亡 僱 員 的 家 人
獲 提 供 總 額 達 33 萬 元 的 貸 款 。
遇 有 僱 主 拖 欠 工 傷 補 償
, 受 傷 僱 員 或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人 可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計 劃 獲 得 援 助 。 計 劃 的 經 費 , 來 自 僱
主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時 所 繳 付 的 徵 款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勞 工 處 共 收 到 415 宗 ( 包 括 九 宗 死 亡 個 案 )
由 僱 主 根 據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呈 報 有 關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的 僱 員 補 償 申 索 。 由 於
感 染 綜 合 症 的 僱 員 可 能 有 後 遺 症 , 因 此 須 待
其 病 情 穩 定 後 , 方 適 宜 接 受 僱 員 補 償 評 估 委
員 會 的 判 傷 評 估 。 截 至 年 底 , 勞 工 處 已 安 排
356 名 感 染 綜 合 症 的 僱 員 接 受 呼 吸 系 統 方 面
的 判 傷 評 估 。 由 於 部 分 僱 員 有 其 他 後 遺 症 ,
並 曾 接 受 骨 科 、 內 分 泌 科 及 其 他 專 科 的 治 療
, 勞 工 處 亦 安 排 各 有 關 的 專 科 評 估 。 在 勞 工
處 的 跟 進 下 , 分 別 有 七 宗 死 亡 個 案 及 201 宗
受 傷 個 案 的 法 定 補 償 申 索 , 經 該 處 簽 發 評 定
補 償 金 額 的 證 明 書 而 獲 得 解 決 。
患 上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 可 根 據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向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補 償 基 金 委 員 會 申 索 補 償 。
至 於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法 例 生 效 前 經 診 斷 患 上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 則 可 根 據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特 惠 金 計 劃 獲 政 府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共 有 2 185 名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患
者 根 據 條 例 或 特 惠 金 計 劃 按 月 / 季 獲 發 放 款
項 。 另 有 92 名 因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引 致 死 亡 人 士
的 家 屬 獲 發 補 償 金 。
從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失 聰 的 僱 員 , 可 根 據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獲
得 補 償 。 該 計 劃 由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管 理 局 管
理 。 年 內 , 管 理 局 共 批 准 了 60 宗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申 請 , 發 放 補 償 款 項 達 565 萬 元 。 此 外
, 管 理 局 亦 批 准 了 210 宗 購 買 聽 力 輔 助 器 具
的 申 請 , 共 支 付 了 55 萬 元 。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仲
裁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及 個 別 僱 傭 合 約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 仲 裁 處 聆 訊 和 判 決 的 僱 傭 申 索 ,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不 得 多 於 十 名 , 而 每 名 申 索 人 的
申 索 款 額 則 不 超 過 8,000 元 。 年 內 , 仲 裁 處
共 審 結 2 539 宗 個 案 , 判 定 的 補 償 總 額
為 590 萬 元 。
勞 資 審 裁 處
勞 資 審 裁 處 隸 屬 司 法 機
構 , 以 快 捷 、 低 廉 、 有 別 於 法 院 方 式 的 方 法
, 仲 裁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不 屬 於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專 責 審 裁 範 圍 的 糾 紛 。
二 零 零 五 年 , 送 交 勞 資
審 裁 處 處 理 的 申 索 個 案 共 有 6 900 宗 ,
其 中 6 841 宗 由 僱 員 提 出 , 59 宗 由 僱
主 提 出 。 在 這 些 個 案 中 , 有 85.4% 經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調 解 未 果 , 交 由 審 裁 處 接 辦 。 年
內 , 審 裁 處 共 處 理 6 570 宗 個 案 , 判 定
補 償 總 額 逾 3.35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分 別 減
少 2 052 宗 個 案 及 1.53 億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