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生 和 死 亡 登 記 均 受 《 生 死 登 記 條 例
》 規 限。法 例 規 定,父 母 必 須 在 嬰 兒 出 生 後 42 天 內 向 生 死 登 記 官 申 報 嬰 兒 在 港
出 生 的 資 料,如 期 辦 理 者 無 須 繳 費。不 過,在 嬰 兒 出 生 42 天 後 至 一 年 內 辦 理 登 記,則
須 繳 付 費 用。如 果 嬰 兒 出 生 滿 12 個 月 仍 未 登 記,則 須 獲 得 生 死 登 記 官 同 意 才 可
補 辦 登 記 手 續。年 內,共 有 46 名 嬰 兒 補 辦 出 生 登 記。
目 前,本 港 共 有 四 個 分 區 出 生 登 記 處 為 巿 民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手 續。
任 何 人 如 死 於 自 然,死 者 親 屬 須 於 24 小 時 內 辦 理 死 亡 登
記。本 港 現 有 三 個 死 亡 登 記 處,免 費 提 供 服 務。巿 民 也 可 在 新 界 及 離 島 15 所 指 定
警 署,為 已 故 親 屬 辦 理 死 亡 登 記 手 續。
年 內 登 記 的 出 生 人 數 為 48 914 名,死 亡 人 數 為 37 322
名;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出 生 和 死 亡 人 數 則 分 別 為 47 687 名 和 36 422
名。在 計 入 仍 未 登 記 人 數 後,上 述 數 字 顯 示 二 零 零 四 年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率 約 為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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