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
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條例不適用於《銀行業條例》認
可的機構。

    所有發牌申請須首先呈交擔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公司
註冊處處長,申請書副本須送交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
反對該項申請。有關申請會予以公告,與這事利益有關的市
民也有權提出反對。年內,共收到 1 179宗申請,發出牌照
1 250 個。在一九九七年底 ,本港共有 1 138 名持牌放債
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明
嚴厲的刑罰。此外,又規定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
由法庭追討。除某些特例外﹙主要為《銀行業條例》所認可
的機構﹚,任何人貸款或提供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 6分,不
論是否持牌放債人均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
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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