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財產,以及由香港高
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令強制清盤的公司的資產。
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債務人的財產發出接管令,或對
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便會成為個別債務人財產
的臨時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如接管的
財產不超過 20 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會由簡易程序令獲委
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在其他個案中,破產案的債權人,或
強制清盤案的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舉行會議,決定是否委任破
產管理署署長或其他來自私營機構的合適人士為受託人或清
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出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後,便會調查破
產人或清盤公司的狀況 , 把資產變現和把債款分發給債權
人。同時也會就某些違反《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的事
項進行檢控、申請取消不適宜當公司董事的人士的資格、監
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以及監管強制及自動清盤案
中由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 1996 年破產﹙修訂﹚條例》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制定,並將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實施。該修訂條
例刪除 "破產作為" 的過時概念 ; 規定破產人在一段時間
後,自動解除破產;制訂新的自願安排,鼓勵債務人無須以
破產方式解決問題;以及大大簡化條例的程序。
年內 ,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共發出 639項接管令及
503 項清盤令。一九九七年經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變現的資產
約共 7,937萬元,而在 210宗破產或清盤的個案中,發還債
權人的債款則為 9,9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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