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當局在制定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
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了證監會。這是徹
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以及實施證券業檢討委
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方面的
首個重要里程。
上述條例把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
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
事處的職責,移交證監會,並為證券及期貨業提供
一般的監管架構。至於細節方面,則留待證監會擬
定規例、行政程序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
商品期貨買賣行業。此外,證監會並負責執行《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
《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品交易條例》、《證券
交易所合併條例》、《商品交易所 ( 禁止經營 )
條例》、《證券( 結算所 ) 條例》、《證券 ﹙公
開權益﹚ 條例》、《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
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股分的條文。這些條例就證
券、期貨及投資行業的運作提供一個規管架構,並
具有互相制衡的作用,就不當行為的調查及投資者
的賠償安排作出規定。
證監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享有自主權的
法定組織,有理事 10名 (其中半數為執行理事),
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證監會須向財政司司長呈交
週年報告書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機關
省覽。
證監會向其諮詢委員會徵詢有關政策的意見;
諮詢委員會共有12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成員。
他們來自不同市場及有關專業組別,具有廣泛代表
性。對於註冊及行使干預權力方面的決定,有關人
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
委員會的成員也是由行政長官獨立委任。
證監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也
須負擔一部分。不過,證監會過去 5年均沒有向政
府申請撥款。市場提供經費的形式,是就證監會所
提供的特定服務或履行的職務,支付所需費用,以
及就聯交所和期交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證
監會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收支預算為 2.96 億元。
年底時,證監會的職員編制共 289人。
證監會已制定一個證券及期貨監管架構,使香
港能符合國際認可的標準。此外,證監會已發表多
套規管市場行為的守則和指引,以及有關批准投資
產品及發牌予市場中介機構的準則。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及商品交易顧
問、槓桿式外匯買賣商及有關代表,均須向證監會
註冊 , 註冊資格由《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
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所規定。一九九七年,證監會
為 20 167人註冊,包括 568 名公司證券商和 162
名商品交易商,其中 338人來自海外。
至於對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規管,截至一九九七
年底,證監會共發出 21 個外匯買賣商牌照,以及
發出 1 323個牌照給買賣商的代表。證監會在一九
九六年九月檢討《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並就幾
項建議修訂,徵詢公眾意見。在綜合所收到的公眾
意見後,證監會正研究修訂法例,包括貿易商的保
險,以及給予投資者的賠償安排。
一九九六年,證監會發表一份證券及期貨綜合
條例草案擬稿,諮詢公眾意見。該條例草案旨在合
併和精簡現行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由於其
中涉及一些與基本政策有關的事宜,以及所收到的
公眾意見不一 , 政府及證監會正深入研究各項條
文,以期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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