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
理處合併,組成金管局。《1992年外匯基金 ﹙修訂﹚條例》
就金管局的設立作出規定。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通過
穩健的外匯基金管理、貨幣政策的操作及其他適當措施,維
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
認可機構,確保銀行體系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的
效率、健全性及發展,尤其是支付和結算的安排。金管局轄
下共分 5個部門,包括貨幣政策及市場部、儲備管理部、銀
行政策部、銀行監理部及外事經研部。

    金管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一個重要機構,可
按有別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聘用人員,以吸引具備適當經驗
及金融知識的專才。金管局的職員開銷及營運經費,直接由
外匯基金而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於年底,金管局共有 516
名職員。

    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則
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諮詢委員會
加強參與對金融和投資的管理事宜 , 職能與管理委員會類
似,其成員每月召開會議,就金管局週年預算及其他事項向
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銀行業條例》授權金管局對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
接受存款公司,實行審慎監管。該條例就監管認可機構方面
作出規定,主要目的是為存戶提供一定保障,並促進銀行體
系的整體穩定和有效運作。

    金管局根據 "持續監管" 的政策,利用多種方式監察認
可機構,務能及早察覺任何問題。對於在本港註冊的機構,
金管局採用綜合監察的方法進行整體監管。

    在本港,審慎監管主要透過實地審查、非實地審查和深
入會商進行。實地審查讓金管局有機會直接評估一間機構的
管理和監控方式,對評估資產質素及內部監控足夠與否幫助
尤大 。 非實地審查包括分析有關機構所提交的定期統計報
表、帳目及其他管理資料,從而評估這些機構的表現,以確
定有否遵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完成上述審查工作後,
金管局便與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深入會商,討論有
關機構的業績、前景及應予關注的地方。金管局採用這種監
管方法後,更易找出須加注意的地方,以便在實地審查時加
以跟進。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採取的銀行監管政策符合國際
標準,尤其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建議的標準。巴塞爾
委員會新近提出的主要監管架構,是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初
擬定,有關把市場風險納入資本充足制度的建議。市場風險
界定為因市場價格波動,所引起資產負債表內外交易虧損的
風險,適用於與外匯、利率、股票和商品有關的交易。

    金管局已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在香港實施市
場風險監管制度。該制度基本上是資本充足制度的延伸,並
以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為基礎,不過在適當地方加以簡化,
以配合本地認可機構承受市場風險程度普遍較低的情況。這
個情況從一九九三年起進行的各項市場風險調查,以及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起有關各認可機構承受市場風險程度的季度報
表所得的統計數字,都可以證實。為減輕規管的負擔,金管
局也釐定了一些豁免準則,豁免承受最低市場風險的認可機
構受新制度的監管。一九九七年八月通過《銀行業條例》的
修訂條文,為新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金管局其後又發出一
份指引,詳細說明在新規定下如何評估應付市場風險的資本
充足程度。

    鑑於衍生金融工具市場迅速發展,金管局加強了這方面
的監管工作。自一九九五年起,金管局成立了一個由衍生金
融工具與金融程式的專才組成的專家小組,對認可機構的衍
生金融工具或財資活動,進行財資部門訪問或調查。金管局
又發出了兩份指引 ── 一份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風險管
理,另一份則有關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他交易工具風險管理的
操作事宜。

    金管局 致力提高認可機構 在披露財務狀況方面的透明
度,本港銀行現時在披露財務狀況方面,已達亞洲最高的標
準。一九九七年財務資料披露的範圍,包括有關機構主要資
產負債的到期情況、更詳細和劃一披露機構貸款帳目、機構
在處理電腦系統 "二零零零年問題" 的進度,以及為應付市
場風險而調整的資本充足比率。

    在金管局與業內公會攜手努力下,業內公會於一九九七
年七月正式發出《銀行營運守則》。守則旨在提高銀行服務
的水準和透明度 , 使銀行與客戶之間建立公平和真誠的關
係 , 藉以鞏固客戶對銀行的信賴,從而使銀行體系更趨穩
定。雖然守則並非法定文件 , 但金管局仍會在其定期監管
工作中,監察認可機構有否遵行該守則的規定。

    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
在一九九七年繼續按照一九九五年十月簽訂的諒解備忘錄,
加強彼此合作,確保不會有監管漏洞,以及減少不必要的重
覆監管工作。雙方定期舉行會議,商討共同關注的金融機構
政策和監管事宜。

    金管局成立了一個由銀行業代表和其他有關的專家及專
業人士組成的研究小組 , 專責檢討本港電子銀行服務的現
況,評估這類發展的功用、潛力和影響,並就電子銀行服務
的具體問題提供意見。最終的目標是制定政策和規管架構,
為本港電子銀行服務的發展建立健全穩當的基礎。

    金管局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成為國際結算銀行的成員,
這確認了香港金融市場的規模,以及表揚香港在國際金融合
作方面的貢獻。作為國際結算銀行的成員,金管局可以更全
面參與該銀行的活動和討論政策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也是國
際結算銀行的會員,清楚顯示國際金融界支持《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內所訂明的"一國兩制"方針。

    金管局一直積極促進香港與區內各中央銀行的合作,這
方面的工作主要是透過參與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
進行。這個會議的活動包括監管事宜上的聯絡和合作、金融
市場和基礎設施的發展,以及中央銀行運作的各個範疇。金
管局按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的指示,擔任在一九
九六年八月成立的銀行業監管研究小組的主席。研究小組由
該會議成員地區負責銀行監管的專家組成,每半年舉行一次
會議,商討共同關注的事宜,此外,也負責研究和分析銀行
監管問題,以期加深對區內銀行監管問題的瞭解。

    金管局將參與國際結算銀行於一九九八年舉行三年一度
有關外匯及衍生金融工具活動的全球性調查。

    香港是金融特別行動組的成員,這個國際組織由 26 個
政府和兩個國際機構組成 ,負有促進國際間打擊 "洗黑錢"
活動的任務。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金管局根據《銀行業
條例》第7(3)條發出經修訂的《防止洗錢活動指引》,以協
助打擊 "洗黑錢" 活動。經修訂指引取代先前在一九九三年
七月就此事項發出的指引。修訂指引的內容已顧及有關 "洗
黑錢 " 活動的法例的最新修訂, 以及金融特別行動組所提
40 項建議的檢討結果。 是項修訂特別加強有關顧客身份的
規定,增訂了有關空殼公司、信託戶口及代名人戶口,以及
其他類別中介人的條文。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前立法局制定《 1997 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有關規管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以及核准
和規管貨幣經紀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為配合這些新規定的實施,金管局印製了詳細指引,解釋有
關儲值卡及貨幣經紀的核准準則及詳細監管規定。

    有關儲值卡的法例大致上規定,一般的多用途儲值卡只
可由持牌銀行發行 ﹙ 持牌銀行是唯一可使用支付系統的機
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專門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公司可
獲批准成為認可接受存款公司,主要目的是讓這些公司發行
或方便其發行儲值卡。此外 , 金管局也獲授權作出靈活處
理,豁免一些儲值卡成為多用途儲值卡,但這些儲值卡的用
途必須十分有限 , 而且支付系統及持卡人所承擔的風險極
低。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要從事貨幣經紀業務 , 必須根據
《銀行業條例》經由金管局批准;此外,法例也授權金管局
根據一套準則核准或撤銷經紀牌照。主要核准準則包括公司
的管理人員須具備適當條件、公司的財政狀況穩健、具備足
夠的會計制度及管控制度,以及公司必須以審慎的方式並有
專業能力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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