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理處
保險業監理專員以保險業監督的身份,負責執行《保險
公司條例》, 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 。《保險公司條
例》制訂了一個綜合監管制度,用以規管各類保險業務。
《保險業條例》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有兩大宗旨。
其一是確保所有本港獲授權保險人財政穩健;其二是確保保
險人有適當妥善的管理。為了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明多
項準則,主要是設定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及規
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任對某保險人具影響力的職位﹙例如
董事和股東﹚。
當局主要藉審核保險人呈交的週年財務報告和其他定期
報表,對保險人進行審慎監察。《保險公司條例》授權保險
業監督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針對某保險人採取補救或
預防措施,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措施可以是限制
保費收入、由保險業監督代為保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接管
保險人或申請將有關保險人清盤。
一般業務保險人必須按法例訂明的方式對資產和負債作
出估值,並須在本港持有足夠的資產,以備保險人萬一無償
付能力時,可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償,這點在涉及跨
境無償付能力法律程序時尤其重要。
人壽保險人具有的償付準備金,須按業務所承擔的風險
基數釐定 。 人壽保險人除了呈交週年財務報告以接受審計
外,還須由委任精算師對其運作每年作一次精算調查。
一九九七年內,《保險公司條例》作出了若干修訂,主
要目的是給予專屬自保保險人多項規管上的寬免,以鼓勵業
界在香港開設專屬自保公司,另外並授權保險業監督擬定規
例,訂明人壽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執
行任務時須符合的準則。
保險業徵詢過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後,擬訂一些自我監管
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專業紀律,其中包括採用兩項保險業
業務慣例聲明,規定人壽保險合約及一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
訂方法;並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個獨立途徑,處
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較近期的發展包括
為人壽保險單加設冷卻期,以及為與投資相連的人壽保險單
實施披露標準。
由一九九五年起,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
紀﹚須受《保險公司條例》規管。除獲委任保險代理人或獲
授權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人。保險
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照保險代理
管理守則內有關委任和監控代理人的規定。保險經紀在獲授
權前,均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對保險中介人作出規管,除
有助提高業內中介人的專業水平外,還可進而保障保單持有
人。
政府會全力促進本港再保險業務和專屬自保保險業的發
展。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評估市場潛力和制訂推廣措施。
制訂的推廣措施,旨在加強提供保險方面的高等教育,統籌
海外宣傳工作和提供稅務優惠。保險業監督現正與各有關政
府部門、高等教育院校及保險業團體緊密聯繫,實施推廣措
施。
香港是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創始會員。這個聯會為各地
的保險監督提供機會,共同研究監管標準,分享經驗和交換
有關保險監管的資料。聯會現時共有 86 名來自世界各地的
會員。
保險業監理專員身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也負責
規管私營機構的退休計劃。有關的規管法例《職業退休計劃
條例》,訂明有關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制度。該
條例旨在加強確保承諾給予僱員的退休計劃利益,可在到期
時支付。該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港營辦的計劃,
必須向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
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
開﹙計劃的資產須與該計劃的僱主及管理人的資產分開及有
所區別﹚、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獨立受託人,該名
受託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連人士﹚、受限制投
資項目(不得自 計劃資產中,貸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
關連人士 ,該 計劃也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
務﹚、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而
有關計劃應根據計劃的條款獲發款項﹚、獨立核數、精算檢
討﹙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以及每年向處長提交經審計的
財務報表 。 此外,還須向計劃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辦資
料。
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已登記的計劃共
16 324 項,涉及的僱員共 861 576 名,而獲豁免的計劃則
有 1 935 項。
[上一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