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為
推行私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制度提供法律架構。這個制度
將會為 18 歲或以上的工作人口提供保障。強制性公積金製
度規定僱主和僱員須共同向核准受託人所管理的註冊信託計
劃供款,而各自承擔的供款額相當於僱員收入的 5% 。計劃
成員可以完全享有累算權益,而當僱員轉職或終止工作時,
有權把累算權益由一個計劃轉至另一個計劃。自僱人士也須
以收入的5%作為供款。所有權益須保留至退休時享用。

    年內,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制訂了強制性公積金製度,
並完成了推行該制度所需附屬法例的草擬工作。草擬法例的
範圍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製度的規管和運作方面,當局在草擬
前廣泛諮詢了有關方面,包括前立法局、僱員工會、僱主組
織、專業及其他有關團體。

    諮詢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具爭議的問題,例如由僱主自願
設立的現有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成員所
承擔的費用 , 以及以港元計算的資產價值水平的最低規定
等。政府的目標是利用有效的審慎規管和監管制度,達致高
度的退休保障。強制性公積金製度所制訂的建議,旨在保障
計劃成員的利益,並讓提供服務者在管理這些計劃時有足夠
權力靈活處理,以收最佳成效。有關計劃註冊、應累算利益
的轉移、計劃的會計及審計,以及其他方面的規定,現已簡
化 , 以期盡量減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成員的開支負擔。此
外,當局又避免採用過於嚴格的規則。擬議的強制性公積金
制度在計劃資產保障及有效運作之間,取得了適當平衡,務
求以最符合社會利益的方式實行。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的法例草案已提交臨時立法會。政府
的目標是在一九九八年底前實施這個制度,並會設立強制性
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監管計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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