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該署
可獨立執行職務,向行政長官負責。《基本法》在政權交接
後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前核數署改稱審計署。審
計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
便委出第一任核數首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審計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
審核政府帳目,並須把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此外,
審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市政局 、 區域市政局 、職業訓練
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前政府醫院、6 個
營運基金及 60 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團體的帳
目,另外又負責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運作方面的財政
狀況。

  審計署進行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即審核帳目是否妥
善,以及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前一類工作,目的在於確保
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及會計帳項 , 一般都準確妥當。
《審計條例》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以審核帳目是否妥
善。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目的是就任何決策局、政府部
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團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
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提供
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審計署署長須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
主席在一九八六年提交立法局的一套準則,進行衡工量值式
審計工作,但根據有關條例賦予的法定權力在一些公共機構
進行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則不在此限。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後,由政府
帳目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七年內,審計署署長提交了3份報
告書,其中一份的內容包括上一個財政年度政府帳目的審核
證明,其餘兩份則是有關已完成的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審計署署長就其他公共團體帳目擬備的報告書,均依照
管制這些團體運作的法例,提交有關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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