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
要盡快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香港特
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
十四日舉行。政府會致力確保有關的選舉安排是公
平、公開、誠實和為香港市民所接受的。
這次選舉會按照一九九七年十月制定的選舉法
例所訂明的法律條文進行,並由獨立的選舉管理委
員會監督選舉的過程。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由選舉產生,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
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基本法》訂明
了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方式,詳情如下: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產生辦法 (任期兩年)(任期四年)(任期四年)
(a)分區直接選舉 20 24 30
(b)功能界別選舉 30 30 30
(c)選舉委員會選舉 1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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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0 60
《基本法》訂明,在二零零七年之後,如經立
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 ,和行政長官同
意,立法會的組成方式可作出修改,任何修改須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基本法》也
訂明,最終目標是要達致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
生。
地區組織的選舉會在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
政局和臨時區議會的任期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終止前進行。地區組織的產生辦法會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制定的法例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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