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船民

   年內 ,移居海外的越南難民有 448 名 , 而遣返越南
的船民則有 4 512 名 。一九九六年的人數分別為 274  名
及15 101名。

    當局的越南船民政策是以綜合行動計劃為依據,該計劃
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在日內瓦會議上獲各與會國通過。按照綜
合行動計劃,凡根據《一九五一年聯合國公約》和《一九六
七年議定書》所載條款被列為難民的越南船民,均可移居海
外;被審定為非難民的人士,則須返回越南。甄別越南船民
的工作,實際上已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完成。

    一九九六年三月,第七屆也是最後一屆的國際印支難民
督導委員會在日內瓦舉行會議,與會國同意綜合行動計劃在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結束。由於區內有半數的越南船民均
滯留於香港,與會國同意香港的船民問題應於該日期後盡快
解決。

    被甄別為非難民的人士,可循兩個不同但並行的計劃,
返回越南,分別是 : 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 簡稱
"專員署" ) 辦理的自願遣返計劃 ,以及有秩序遣返計劃。
一九九七年 , 根據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的船民有 3 368
人,使到自一九八九年該計劃實施以來,透過該計劃返回越
南的船民總數達 57 344 人。

    年內,有秩序遣返的過程大致順利,沒有特別問題。根
據慣例,當局每次執行有秩序遣返行動時,都有獨立的監察
員從旁觀察,其後又將觀察員所作的報告全面發表。一九九
七年 , 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遣返越南的船民人數有 1 144
人,使到自一九九一年該計劃實施以來,透過該計劃遣返的
越南船民總數達 9 702人。

    政府認為自願遣返計劃的遣返方法較為可取。專員署在
一九九七年五月宣佈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最後限期。所有被
審定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都可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限期前參與該計劃。

    由於船民人數下降,政府在六月關閉白石羈留中心,啟
德越南船民轉介中心則在三月底關閉。結果,剩餘的便只有
萬宜羈留中心,為香港唯一的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羈留中
心。

    所有返回越南的船民均獲保證可以安全回國,無須害怕
受到迫害。越南政府曾保證,所有回國的越南人均不會受到
迫害。專員署也會密切監察這些人回國後的情況,確保越南
政府完全履行其保證 。 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以來,已有超過
67 000 名越南船民從香港返回越南, 至今並無任何船民證
實受到迫害。

    特區政府與各國都明白,雖然越南的經濟逐漸好轉,但
返回越南的人在重建新生活時可能遇到困難。因此,專員署
向回國者提供經濟援助,幫助他們在越南重過正常生活。此
外,歐洲委員會也在越南推行回國者資助計劃,為回國者提
供多方面的經濟援助。香港也有資助越南國內一些多人離境
的貧窮地區,進行小型基建計劃。至目前為止,香港政府的
捐款約共 2,500萬元。

    專員署負責照顧船民的費用及船民的生活費。一九九七
年,這些開支達 2,000萬元,但專員署僅能支付其中的 400
萬元,以致該署自一九八九年以來虧欠香港政府的債項累積
至11.6億元。

    一九九七年底時 , 滯港的越南船民和難民人數分別為
687 名和 1 213名。當局決意盡快遣返所有船民,讓船民問
題能早日以人道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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