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決定,香
港在英國管治下的最後一屆立法機關的任期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結束,因為該屆立法機關一九九五年的選舉安排不
符合《基本法》和 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
四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
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決議成立臨時立法會,負責進行以下工作:

  ‧ 根據《基本法》,制 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常
    運作所需的法例,並在有需要時 ,修訂和廢除一些
       法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同 意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
       法官的任命;
    ‧ 臨 時立法會主席參與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 6 名香港委
       員;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之前 ,處理其
       他須由臨時立法會處理的事項。

  同一項決議又規定,臨時立法會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
一任行政長官選出後開始運作,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立法會產生為止。臨時立法會的任期不得超越一九九八年六
月三十日,而臨時立法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法
例,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隨即實施。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籌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該份報告已全面交代臨時立法會的組成和選舉事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推選委員會選出 60 位臨
時立法會議員。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臨時立法會在深
圳舉行首次會議。其後,臨時立法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所有
會議均在深圳舉行,直至六月三十日。在這段期間,臨時立
法會審議並通過 13 條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立即生效
的法例;通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通過了使法官
的任命生效所需的議案,其中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
法院常任法官、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以及通過了本身的議事程序。臨時立法會所通過的條例草案
和議案,全部根據《香港回歸條例》得到確認和生效。至於
《香港回歸條例》本身,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別
行政區成立後隨即通過的。

  自七月一日以來,臨時立法會例會一直逢星期三下午在
立法會會議廳舉行,處理的工作包括審議條例草案、動議辯
論和質詢,以及提交報告、附屬法例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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