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挑選多位人士組成行
政會議。他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制定
附屬法例或解散立法會之前 ,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就根據各條授予法定上訴權的條例
而提出的上訴 、 請願和反對作出決定。行政長官如不採納
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 ,須 將 具 體理由記錄在案﹙見
第3章﹚。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董先生公佈行政會議 14位
成員名單,包括 3位官方和 11位非官方成員。特別行政區
行政會議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舉行首次會議,其後每週
均舉行會議,直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七月一日後,行政
會議逢星期二早上舉行會議。在政權交接之前,行政會議舉
行的會議超過 18 次,成員就很多重要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
意見,其中包括提交臨時立法會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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