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由推選委員會推舉選出 ,並
須符合某些規定。按規定 ,行政長官須由年滿 40週歲、在
外國無居留權 、並在香港連續居住滿 20 年的中國公民擔
任。候選人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將其名字送交籌
備委員會。每名候選人必須由不少於 5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
提名,每名委員可提名一名候選人,因此最多有 8 名候選
人。最後的推選過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須取得
過半票數方能當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進行提名,在
8 名合資格候選人中,有 5名不入圍。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
一日進行推選,董建華先生取得絕大多數選票,當選行政長
官。根據總理李鵬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署的國務院
令第二零七號,董先生獲任命為行政長官,於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就職。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的任期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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