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工作

   《城市規劃條例》最先在一九三九年制定,其內容大致
上一直維持不變。由於香港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環境日趨複
雜,當局認為有需要重新研究本港社會的需要,並對條例作
出所需的修訂,以切合現時及預期未來可能出現的需要。

    當局在一九九一年發表了《城市規劃條例》全面檢討諮
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當局同時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
研究補償與徵值這些複雜及具爭議性的問題。所收到市民對
諮詢文件的意見,以及特別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為政府擬
訂改善規劃制度的建議,提供了重要的資料。

    鑑於所涉及的建議很多,而且相當複雜,當局決定草擬
一條新的規劃法例,以取代現有的條例。《城市規劃條例草
案》其後以白紙條例草案的形式,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公佈,
徵詢市民的意見,諮詢期至一九九六年底為止。當局接獲市
民各種不同的意見,在某些問題上,意見頗為分歧。因此,
當局認為審慎的做法是推行臨時措施,以待進一步研究與全
面修訂法例有關的各個問題,例如縮短現行的法定規劃程序
──這是諮詢期間得到市民廣泛支持的其中一項修訂建議。
當局會於一九九八年初 , 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機關審
議;草案建議施行法定期限為期 9個月,其間會考慮有關的
反對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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