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
政府所制定土地及工務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確保有足夠
土地應付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的短期及長遠需求;按照土地
用途分區及發展策略,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以及確保基建
設施與屋宇建設的發展可以互相配合。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是有關委員會的主席,這個委員會
除負責監察本港土地發展的一般進度外,並考慮審批詳細的
規劃大綱、發展藍圖和發展計劃圖。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也
兼任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席,並負責環境保育的政策事宜。
除政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還監察屋宇署、渠
務署 (聯同工務局局長)、環境保護署、地政總署、 規劃署
和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土地註冊處等部門的運作,以及監
察漁農處、土木工程署、機電工程署、海事處、拓展署和政
府化驗所的部分工作。
工務局局長的職責包括制定斜坡安全和供水政策。他負
責監察建築署 、 土木工程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路政
署、拓展署和水務署的工作,並制定有關政策。此外,他也
監察機電工程署轄下機電服務營運基金的運作,以及監督新
機場工程統籌署的工作;該統籌署於一九九一年成立,專責
統籌落實機場核心工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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