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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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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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月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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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日 大 批 市 民 參 加 遊 行 , 要 求 政 府 訂 出 普 選 時 間 表 。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 港 府 與 中 央 政 府 清 楚 理 解 市 民 的 訴 求 , 並 正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積 極 帶 領 香 港 社 會 邁 向 普 選 。
五 日 政 府 接 納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 檢 討 中 學 教 學 語 言 及 中 一 派 位 機 制 報 告 》 。
九 日 律 政 司 司 長 黃 仁 龍 往 深 圳 出 席 亞 歐 會 議 總 檢 察 長 會 議 。
十 三 日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主 席 曾 俊 華 在 世 貿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開 幕 禮 上 , 呼 籲 各 成 員 共 同 制 訂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 藉 以 推 動 “ 多 哈 發 展 議 程 ” 的 進 展 。
十 七 日 政 府 已 於 世 貿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作 充 分 安 排 , 以 方 便 示 威 活 動 的 進 行 , 但 灣 仔 仍 然 發 生 騷 亂 , 警 方 須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恢 復 治 安 。
十 八 日 世 貿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閉 幕 , 主 席 曾 俊 華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簡 介 “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的 主 要 成 果 。
二 十 一 日 立 法 會 就 政 府 有 關 二 零 零 七 年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選 舉 安 排 的 建 議 方 案 進 行 投 票 , 34 名 議 員 支 持 方 案 , 24 人 反 對 , 另 有 一 人 棄 權 。 儘 管 方 案 獲 過 半 數 議 員 支 持 , 但 卻 未 能 符 合 《 基 本 法 》 規 定 必 須 獲 得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支 持 的 要 求 。

位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全 港 最 大 型 展 覽 及 活 動 場 館 “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 正 式 啓 用 。
二 十 二 日 在 凌 晨 一 時 舉 行 的 新 聞 簡 報 會 中 ,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選 舉 方 案 雖 然 獲 得 廣 大 市 民 支 持 , 但 政 府 卻 未 能 取 得 所 需 的 三 分 之 二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支 持 , 他 對 此 表 示 遺 憾 。 二 零 零 七 年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選 舉 將 繼 續 沿 用 現 行 的 選 舉 安 排 。 他 並 表 示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將 跟 進 訂 立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事 宜 。
二 十 七 日 行 政 長 官 展 開 一 連 兩 天 的 北 京 述 職 行 程 , 向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和 總 理 温 家 寶 匯 報 香 港 在 社 會 、 經 濟 和 政 治 發 展 方 面 的 最 新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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