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播 政 策 的 目 標 , 是 促 進
競 爭 以 增 加 節 目 的 選 擇 和 種 類 , 並 且 便 利 新
穎 和 創 新 廣 播 服 務 的 推 出 , 從 而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廣 播 樞 紐 的 地 位 。
香 港 採 用 科 技 中 立 的 規
管 制 度 , 分 開 規 管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和 網 絡 傳 輸
服 務 。 由 於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選 擇 租
用 任 何 傳 輸 網 絡 傳 送 服 務 , 而 無 須 對 建 設 網
絡 作 出 巨 大 投 資 , 這 種 規 管 模 式 可 降 低 進 入
市 場 的 門 檻 。
《 廣 播 條 例 》 對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按 照 服 務 性 質 和 普 及 程 度 而 非 傳 送 方
式 作 出 規 管 , 並 把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分 為 四 類 ,
分 別 是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本 地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非 本 地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主 要 是
供 區 內 接 收 的 衞 星 電 視 服 務 ), 以 及 其 他 須 領
牌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主 要 是 供 酒 店 房 間 接 收 的
電 視 服 務 )。 前 兩 類 服 務 的 牌 照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發 出 , 後 兩 類 則 由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發 出 。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是 廣 播
業 的 法 定 規 管 機 構 , 由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的 九 名
非 官 方 人 士 及 三 名 官 方 人 士 組 成 。 廣 管 局 的
主 要 職 責 , 是 確 保 電 視 和 電 台 的 節 目 和 廣 告
內 容 , 以 及 技 術 方 面 的 服 務 表 現 , 均 達 適 當
標 準 。 為 此 , 廣 管 局 定 期 通 過 電 視 及 電 台 諮
詢 計 劃 和 焦 點 小 組 討 論 , 蒐 集 公 眾 意 見 。 廣
管 局 也 負 責 制 定 持 牌 機 構 必 須 遵 守 的 有 關 節
目 、 廣 告 和 技 術 服 務 的 業 務 守 則 , 並 執 行 《
廣 播 條 例 》 中 有 關 競 爭 的 條 文 。 此 外 , 廣 管
局 須 就 聲 音 廣 播 牌 照 及 本 地 免 費 和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的 申 請 和 續 牌 事 宜 ,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提 交 建 議 。
鑑 於 通 訊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和 業 界 的 匯 流 趨 勢 , 廣 管 局 將 會 檢 討 規 管 模
式 , 以 確 保 廣 播 市 場 有 充 分 競 爭 和 靈 活 性 ,
從 而 有 效 運 作 。
香 港 電 台
香 港 電 台 屬 政 府 部 門 ,
是 享 有 編 輯 自 主 的 廣 播 機 構 , 宗 旨 是 為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資 訊 、 教 育 和 娛 樂 節 目 。
港 台 的 電 視 節 目 在 免 費 電 視 和 收 費 電 視 頻 道
播 放 。 港 台 製 作 的 節 目 在 本 地 和 海 外 均 享 盛
譽 。 在 港 台 與 亞 洲 電 視 、 無 綫 電 視 和 有 線 電
視 贊 助 的 電 視 節 目 欣 賞 指 數 的 調 查 中 , 港 台
的 節 目 經 常 得 到 最 高 平 均 分 數 。 二 零 零 五 年
, 港 台 的 節 目 在 本 地 和 國 際 的 電 視 節 上 一 共
贏 得 32 個 獎 項 。 港 台 由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在 互 聯
網 上 廣 播 , 目 前 港 台 網 站 的 平 均 每 日 點 擊 次
數 達 2 300 萬 。 港 台 是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的 指 定 廣 播 機 構 。
港 台 在 播 放 必 要 的 公 眾
資 訊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舉 例 來 說 , 二 零 零
五 年 港 台 電 台 部 着 力 提 高 公 眾 對 預 防 禽 流 感
及 其 他 健 康 問 題 的 意 識 。
最 新 發 展
廣 播 、 電 訊 及 資 訊 科 技
正 在 匯 流 融 合 。 數 碼 科 技 的 發 展 讓 通 訊 公 司
可 在 同 一 電 訊 網 絡 提 供 數 碼 廣 播 、 話 音 通 訊
和 互 聯 網 服 務 。 政 府 已 着 手 檢 討 規 管 制 度 ,
使 其 能 繼 續 有 利 於 科 技 和 商 業 發 展 。 政 府 現
在 考 慮 把 廣 管 局 和 電 訊 管 理 局 合 併 為 規 管 整
個 電 子 通 訊 業 的 單 一 機 構 。 這 種 架 構 上 的 安
排 已 成 為 國 際 趨 勢 , 可 令 規 管 機 構 具 備 應 有
的 視 野 和 權 限 , 以 迎 接 匯 流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就 有 關 建 議 的 詳 情 諮 詢
公 眾 。 政 府 鼓 勵 在 本 港 採 用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技 術 , 以 便 更 有 效 率 地 使 用
頻 譜 , 並 提 供 嶄 新 服 務 , 例 如 模 擬 式 電 視 廣
播 不 能 提 供 的 高 清 電 視 廣 播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公 布 了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推 行 框 架 。
根 據 有 關 框 架 , 現 有 兩 家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機 構
, 即 亞 洲 電 視 和 無 綫 電 視 , 必 須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或 之 前 推 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廣 播 , 包 括 高 清
電 視 節 目 , 並 且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或 之 前 達 至 75%
的 數 碼 廣 播 覆 蓋 率 。 有 關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