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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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次 16: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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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教 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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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教 署 為 成 年 和 年 輕 罪 犯 、 吸 毒 囚 犯 , 以 及 精 神 有 問 題 的 罪 犯 提 供 各 種 懲 教 服 務 。 服 務 範 圍 大 致 上 分 為 監 獄 管 理 和 協 助 罪 犯 更 生 兩 方 面 。

二 零 零 五 年 , 懲 教 署 負 責 管 理 24 所 懲 教 院 所 、 三 所 中 途 宿 舍 、 四 所 更 生 中 心 、 兩 間 設 於 公 立 醫 院 的 羈 留 病 房 , 以 及 一 所 代 入 境 事 務 處 管 理 的 入 境 事 務 中 心 。 年 內 , 羅 湖 懲 教 所 及 域 多 利 監 獄 分 別 於 三 月 及 十 二 月 停 止 運 作 。 該 署 亦 提 供 多 項 以 社 區 為 本 的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 懲 教 署 有 職 員 6 569 名 , 平 均 每 日 照 料 12 203 名 囚 犯 、 187 名 羈 留 者 , 以 及 2 842 名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者 。

被 判 監 禁 的 罪 犯 會 按 性 別 、 年 齡 和 保 安 類 別 分 類 , 然 後 送 往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 劃 分 保 安 類 別 的 準 則 , 主 要 考 慮 犯 人 對 社 會 的 威 脅 和 他 們 是 否 初 犯 。 不 同 性 別 的 成 年 犯 人 及 年 輕 犯 人 會 安 排 至 不 同 的 懲 教 院 所 。 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男 女 犯 人 可 判 入 教 導 所 或 更 生 中 心 。 勞 教 中 心 計 劃 則 為 14 至 24 歲 的 男 犯 而 設 。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的 吸 毒 囚 犯 會 判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 , 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吸 毒 囚 犯 會 在 戒 毒 所 內 分 開 囚 禁 。 需 要 接 受 精 神 病 治 療 的 罪 犯 則 收 押 在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

囚 犯 的 起 居 飲 食 獲 適 當 照 顧 , 膳 食 按 規 定 的 營 養 價 值 而 釐 定 , 並 顧 及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 和 宗 教 信 仰 。 法 例 規 定 除 經 醫 生 證 明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 成 年 囚 犯 必 須 每 星 期 工 作 六 天 。 懲 教 院 所 會 考 慮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 、 保 安 類 別 、 個 人 背 景 、 所 餘 刑 期 等 因 素 , 分 派 他 們 到 不 同 崗 位 工 作 。 他 們 可 賺 取 工 資 , 並 可 利 用 積 存 的 工 資 每 月 兩 次 購 買 管 方 批 准 的 個 人 物 品 。 囚 犯 可 收 看 電 視 節 目 , 閱 讀 報 章 和 借 閱 圖 書 。 他 們 可 與 外 界 通 信 , 信 件 數 量 不 限 , 也 可 定 期 接 受 親 友 探 訪 和 參 與 懲 教 院 所 舉 辦 的 宗 教 活 動 。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必 須 接 受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 而 成 年 囚 犯 則 可 自 願 參 加 。 各 志 願 機 構 可 派 員 探 望 那 些 並 無 親 友 探 訪 的 囚 犯 。

按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獲 釋 的 囚 犯 、 從 教 導 所 、 勞 教 中 心 、 更 生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釋 放 但 須 接 受 監 管 的 囚 犯 , 以 及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釋 囚 可 獲 安 排 入 住 中 途 宿 舍 , 住 宿 期 視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後 , 釋 囚 獲 准 回 家 或 在 別 處 居 住 , 但 仍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懲 教 院 所

懲 教 署 管 理 13 所 成 年 男 犯 監 獄 , 其 中 三 所 屬 高 度 設 防 , 而 中 度 設 防 和 低 度 設 防 則 各 有 五 所 。 成 年 女 犯 收 納 於 三 所 監 獄 。 為 年 輕 犯 人 而 設 的 有 三 所 監 獄 ( 高 度 設 防 一 所 、 低 度 設 防 兩 所 )、 兩 所 男 教 導 所 、 兩 所 男 更 生 中 心 、 一 所 男 勞 教 中 心 、 兩 所 女 更 生 中 心 , 以 及 一 所 設 於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內 的 女 教 導 所 。 此 外 , 還 有 兩 所 分 別 收 容 男 性 和 女 性 吸 毒 囚 犯 的 戒 毒 所 。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是 一 所 監 獄 , 分 開 收 押 須 接 受 精 神 病 觀 察 、 治 療 和 評 估 的 各 類 男 女 犯 人 ( 包 括 已 判 刑 和 還 押 候 審 者 ) 及 羈 留 犯 人 。 這 些 懲 教 院 所 中 , 有 五 所 收 押 了 不 同 性 別 和 年 齡 的 還 押 候 審 者 。 懲 教 院 所 的 設 施 一 般 包 括 囚 倉 、 廚 房 、 飯 堂 、 洗 衣 房 、 工 場 、 運 動 和 休 憩 場 地 、 圖 書 館 及 醫 院 等 。

香 港 最 古 老 的 監 獄 , 即 一 八 四 一 年 啓 用 的 域 多 利 監 獄 ,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停 止 運 作 。 當 局 正 把 荔 枝 角 收 押 所 旁 的 舊 有 已 婚 職 員 宿 舍 改 建 為 荔 枝 角 懲 教 所 , 以 重 置 域 多 利 監 獄 。 新 的 監 獄 預 計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啓 用 , 屆 時 除 可 重 置 舊 監 獄 外 , 更 可 紓 緩 女 犯 監 獄 的 擠 迫 情 況 。 此 外 , 當 局 年 內 停 止 了 羅 湖 懲 教 所 的 運 作 , 以 便 落 實 重 建 計 劃 , 把 該 懲 教 所 擴 建 為 三 所 共 提 供 1 400 個 懲 教 名 額 的 監 獄 , 以 助 解 決 長 期 以 來 的 擠 迫 問 題 , 有 關 工 程 預 計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

由 懲 教 署 管 理 的 中 途 宿 舍 共 有 三 所 , 為 宿 員 舉 辦 小 組 輔 導 和 其 他 活 動 ,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在 囚 人 口

二 零 零 五 年 , 在 囚 人 口 仍 然 偏 高 , 平 均 超 出 認 可 收 容 額 7%。 擠 迫 情 況 以 成 年 犯 ( 特 別 是 女 犯 人 ) 的 監 獄 為 甚 。 年 內 , 女 性 在 囚 人 口 數 目 平 均 高 達 2 580 人 , 相 當 於 收 容 額 的 160%。 儘 管 監 獄 擠 迫 問 題 對 資 源 造 成 重 大 壓 力 , 懲 教 署 仍 能 有 效 推 行 各 項 懲 教 計 劃 。

年 內 , 共 有 21 606 名 成 年 犯 人 ( 男 12 831 人 、 女 8 775 人 ) 被 判 監 禁 , 還 押 羈 留 的 成 年 人 有 8 676 名 ( 男 6 294 人 、 女 2 382 人 )。 年 輕 犯 人 被 判 監 禁 的 有 1 593 名 ( 男 496 人 、 女 1 097 人 ), 還 押 羈 留 的 有 708 名 ( 男 500 人 、 女 208 人 ), 被 判 入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或 勞 教 中 心 受 訓 的 有 626 名 ( 男 563 人 、 女 63 人 )。 此 外 , 被 判 入 戒 毒 所 的 犯 人 有 1 698 名 ( 男 1 494 人 、 女 204 人 ), 而 還 押 羈 留 等 候 報 告 確 定 是 否 適 合 判 入 上 述 其 中 一 類 院 所 的 犯 人 則 有 3 814 名 ( 男 3 298 人 、 女 516 人 )。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年 齡 介 乎 14 至 20 歲 的 青 少 年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名 後 , 可 被 還 押 羈 留 不 超 過 三 星 期 , 以 便 評 定 他 們 是 否 適 合 進 入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 勞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 勞 教 中 心 也 會 收 押 21 至 24 歲 的 男 性 年 輕 犯 人 。

懲 教 署 轄 下 的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為 法 庭 提 供 判 前 評 估 服 務 。 小 組 就 法 庭 轉 介 的 所 有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研 究 罪 犯 適 宜 進 入 哪 一 類 懲 教 院 所 , 然 後 向 法 庭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 二 零 零 五 年 , 共 有 4 932 名 犯 人 接 受 羈 留 評 審 , 其 中 1 253 名 男 犯 和 165 名 女 犯 被 評 定 適 宜 進 入 更 生 中 心 、 教 導 所 或 勞 教 中 心 , 2 056 名 男 犯 和 268 名 女 犯 適 宜 進 入 戒 毒 所 。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懲 教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代 表 人 員 , 負 責 就 14 至 24 歲 年 輕 男 犯 和 14 至 20 歲 年 輕 女 犯 , 向 裁 判 官 和 法 官 建 議 最 合 適 的 更 生 計 劃 。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及 勞 教 中 心

教 導 所 為 年 輕 犯 人 提 供 懲 教 訓 練 , 羈 留 期 由 最 短 六 個 月 至 最 長 三 年 不 等 。 教 導 所 為 所 員 提 供 半 日 學 科 教 育 和 半 日 職 業 訓 練 , 又 借 助 童 軍 訓 練 、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活 動 和 外 展 訓 練 , 讓 所 員 接 受 個 性 發 展 鍛 鍊 。 所 員 在 星 期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會 到 青 年 中 心 、 工 廠 、 體 育 中 心 和 郊 野 公 園 參 觀 探 訪 。 教 導 所 會 安 排 快 將 獲 釋 的 所 員 為 老 人 、 智 障 人 士 和 肢 體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社 會 服 務 , 協 助 所 員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所 員 獲 釋 後 必 須 從 事 正 當 職 業 、 入 學 就 讀 或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 並 須 接 受 法 定 的 三 年 釋 後 監 管 。

沙 咀 勞 教 中 心 推 行 勞 教 中 心 計 劃 , 收 納 14 至 20 歲 的 少 年 男 犯 和 21 至 24 歲 的 青 年 男 犯 。 該 計 劃 強 調 嚴 守 紀 律 、 刻 苦 訓 練 、 辛 勤 工 作 和 起 居 有 恒 。 少 年 男 犯 的 羈 留 期 為 一 至 六 個 月 , 青 年 男 犯 則 為 3 至 12 個 月 。 所 員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

更 生 中 心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起 運 作 , 為 法 庭 提 供 另 一 判 刑 選 擇 , 處 理 14 至 20 歲 須 接 受 短 期 留 宿 更 生 計 劃 的 年 輕 罪 犯 。 計 劃 包 括 兩 個 階 段 , 而 罪 犯 在 兩 個 階 段 的 總 羈 留 期 為 三 至 九 個 月 。 首 階 段 為 年 輕 罪 犯 提 供 兩 至 五 個 月 在 懲 教 院 所 的 訓 練 。 在 第 二 階 段 , 年 輕 罪 犯 在 中 途 宿 舍 形 式 的 院 所 留 宿 一 至 四 個 月 , 其 間 可 外 出 工 作 , 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和 教 育 課 程 , 並 且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 年 輕 罪 犯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

教 育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須 參 加 學 習 班 , 課 程 由 合 資 格 的 教 師 任 教 。 學 習 班 採 用 教 育 統 籌 局 認 可 的 教 科 書 及 懲 教 署 編 寫 的 輔 助 材 料 作 為 教 材 。 懲 教 署 鼓 勵 囚 犯 參 加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和 其 他 本 地 及 海 外 考 試 機 構 主 辦 的 公 開 考 試 。 年 輕 囚 犯 可 修 讀 至 會 考 程 度 的 正 規 課 程 , 並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成 年 囚 犯 則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分 參 加 該 考 試 。 囚 犯 亦 可 參 加 英 國 城 市 專 業 學 會 或 倫 敦 工 商 會 考 試 局 的 公 開 考 試 , 考 取 認 可 資 格 。

在 囚 人 士 教 育 信 託 基 金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通 過 籌 集 慈 善 捐 款 成 立 , 為 有 意 進 修 的 囚 犯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 資 助 他 們 繳 付 學 費 或 考 試 費 和 購 買 參 考 書 籍 。

職 業 訓 練

為 幫 助 年 輕 囚 犯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巿 民 , 懲 教 署 設 有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 為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提 供 訓 練 , 讓 他 們 學 習 就 業 技 能 , 考 取 認 可 資 格 , 並 養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

懲 教 署 提 供 多 種 訓 練 課 程 , 以 配 合 囚 犯 的 學 習 能 力 及 需 要 。 這 些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均 切 合 本 港 工 商 業 的 需 求 , 使 囚 犯 獲 釋 後 有 較 佳 的 就 業 機 會 。 部 分 課 程 協 助 囚 犯 考 取 英 國 城 市 專 業 學 會 的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部 分 訓 練 課 程 則 協 助 囚 犯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 以 報 考 職 業 訓 練 局 、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和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的 工 藝 測 試 或 考 試 。

懲 教 工 業

懲 教 署 工 業 組 按 照 法 例 為 囚 犯 提 供 工 作 。 除 健 康 欠 佳 者 不 適 合 工 作 外 , 工 作 可 令 已 定 罪 的 囚 犯 有 所 寄 託 。 通 過 工 作 , 囚 犯 得 以 培 養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和 責 任 感 , 建 立 自 信 , 學 習 如 何 參 與 團 隊 運 作 , 以 及 掌 握 不 同 行 業 的 基 本 技 能 。

年 內 , 平 均 每 日 約 有 6 992 名 囚 犯 從 事 生 產 工 作 。 懲 教 院 所 的 工 場 主 要 為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各 類 產 品 和 服 務 。 產 品 計 有 政 府 家 具 、 職 員 制 服 ( 包 括 皮 帶 、 公 事 包 和 皮 鞋 )、 醫 院 被 服 、 垃 圾 桶 和 交 通 標 誌 。 他 們 也 生 產 公 路 和 基 建 工 程 的 鋪 路 磚 、 行 人 路 鋪 板 、 街 板 和 路 邊 石 壆 塊 等 預 製 物 品 。 這 些 工 場 為 醫 院 、 診 所 和 救 護 站 提 供 洗 熨 服 務 , 也 為 公 共 圖 書 館 釘 裝 書 籍 , 並 為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印 刷 服 務 和 製 造 文 件 夾 、 信 封 等 。 懲 教 工 業 在 年 內 提 供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 相 當 於 巿 值 4.62 億 元 。

囚 犯 福 利 服 務

懲 教 署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負 責 照 顧 囚 犯 和 羈 留 者 的 福 利 , 協 助 他 們 處 理 因 入 獄 或 羈 留 而 引 起 的 個 人 問 題 及 困 難 。 除 進 行 個 別 及 小 組 輔 導 外 , 囚 犯 福 利 主 任 還 協 助 成 立 和 管 理 興 趣 小 組 , 舉 辦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釋 前 啓 導 課 程 和 囚 犯 與 家 人 共 聚 活 動 等 ,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社 區 資 源 的 資 料 。

戒 毒 治 療

懲 教 署 對 定 罪 的 吸 毒 囚 犯 實 行 強 制 戒 毒 治 療 計 劃 , 向 法 庭 提 供 監 禁 以 外 的 判 刑 選 擇 。 男 性 吸 毒 者 收 納 於 喜 靈 洲 戒 毒 所 和 勵 新 懲 教 所 , 而 女 性 吸 毒 者 則 進 入 喜 靈 洲 戒 毒 所 的 附 屬 中 心 。 成 年 和 年 輕 囚 犯 分 開 監 禁 , 治 療 期 為 兩 個 月 至 一 年 , 獲 釋 後 還 須 接 受 一 年 的 法 定 善 後 監 管 。 該 計 劃 以 治 療 、 紀 律 訓 練 、 工 作 計 劃 、 戶 外 體 力 活 動 和 全 面 的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為 主 。

醫 療 服 務

各 懲 教 院 所 均 設 有 醫 院 , 為 囚 犯 提 供 基 本 的 醫 療 、 保 健 和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 需 要 接 受 專 科 治 療 的 囚 犯 會 由 按 時 到 各 院 所 出 診 的 專 科 醫 生 診 治 , 或 轉 送 公 立 醫 院 專 科 診 所 治 理 。

收 容 女 犯 的 懲 教 院 所 可 提 供 產 前 產 後 護 理 服 務 , 但 懷 孕 的 女 犯 通 常 會 被 送 往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醫 治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囚 犯 , 並 為 其 他 院 所 和 法 庭 轉 介 的 囚 犯 進 行 精 神 病 檢 驗 和 評 估 。

心 理 服 務

懲 教 署 為 囚 犯 提 供 心 理 服 務 , 促 進 他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 並 糾 正 可 導 致 他 們 再 次 犯 罪 的 行 為 。 該 署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和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為 性 罪 犯 、 暴 力 罪 犯 、 有 毒 癖 的 囚 犯 、 年 輕 罪 犯 等 提 供 特 別 治 療 計 劃 , 此 外 , 也 向 法 庭 、 各 覆 檢 委 員 會 和 懲 教 院 所 管 理 層 提 供 評 估 報 告 , 協 助 他 們 在 管 理 囚 犯 和 協 助 囚 犯 更 生 的 工 作 上 作 出 決 定 。 為 改 善 囚 犯 管 理 和 更 生 服 務 , 懲 教 署 於 年 內 推 出 經 驗 為 本 的 工 作 程 序 及 臨 牀 措 施 , 以 評 估 囚 犯 的 在 囚 風 險 和 更 生 服 務 需 要 。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從 教 導 所 、 更 生 中 心 、 勞 教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獲 釋 的 人 、 獲 釋 放 但 須 根 據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接 受 監 管 的 年 輕 囚 犯 、 按 照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獲 釋 的 囚 犯 , 以 及 在 有 條 件 釋 放 令 或 釋 後 監 管 令 下 獲 釋 的 囚 犯 , 均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善 後 輔 導 旨 在 幫 助 釋 囚 改 過 自 新 , 重 投 社 會 。 輔 導 人 員 致 力 與 受 監 管 者 及 他 們 的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協 助 受 監 管 者 克 服 在 改 過 自 新 過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障 礙 。

根 據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和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 囚 犯 可 直 接 從 監 獄 獲 釋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或 到 附 設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的 宿 舍 居 住 並 外 出 工 作 。 該 兩 項 計 劃 旨 在 讓 有 上 進 心 、 合 適 而 又 合 資 格 的 囚 犯 在 監 管 下 於 非 禁 閉 的 環 境 服 滿 餘 下 的 刑 期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規 定 若 干 類 成 年 囚 犯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 以 協 助 他 們 改 過 自 新 , 重 投 社 會 。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的 囚 犯 , 在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委 員 會 就 他 們 的 刑 罰 應 否 轉 為 有 期 徒 刑 而 作 出 建 議 前 , 可 獲 得 有 條 件 釋 放 , 但 須 在 指 定 期 間 接 受 監 管 , 以 測 試 他 們 奉 公 守 法 的 能 力 和 決 心 。 委 員 會 也 可 指 令 無 期 徒 刑 犯 在 獲 准 轉 服 有 期 徒 刑 後 接 受 釋 後 監 管 。

年 內 , 出 獄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的 更 生 人 士 有 2 897 人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連 同 過 去 獲 釋 但 仍 未 完 成 監 管 期 的 更 生 人 士 計 算 , 共 有 2 889 人 ( 男 2 596 人 、 女 293 人 ) 仍 須 接 受 懲 教 署 善 後 監 管 。

善 後 輔 導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 指 囚 犯 在 獲 釋 後 的 監 管 期 內 不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百 分 率 ; 對 吸 毒 的 囚 犯 而 言 , 則 為 不 再 吸 毒 的 百 分 率 。 年 內 , 各 項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如 下 : 勞 教 中 心 囚 犯 96%; 教 導 所 男 犯 67%, 女 犯 83%; 監 獄 年 輕 男 犯 85%, 年 輕 女 犯 91%; 戒 毒 所 男 犯 59%, 女 犯 64%; 更 生 中 心 男 所 員 96%, 女 所 員 90%; 監 管 下 釋 放 計 劃 100%;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100%;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88%; 在 釋 後 監 管 令 下 釋 放 的 囚 犯 100%。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更 生 服 務

本 港 有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罪 犯 和 釋 囚 提 供 服 務 , 幫 助 他 們 重 投 社 會 。 這 些 機 構 計 有 香 港 善 導 會 、 國 際 佛 光 會 香 港 協 會 、 明 愛 樂 協 會 、 香 港 基 督 教 更 新 會 、 基 督 教 監 獄 牧 養 團 契 、 香 港 救 助 兒 童 會 和 基 督 教 互 愛 中 心 。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個 案 處 理 、 輔 導 、 宿 舍 服 務 、 就 業 輔 導 、 康 樂 活 動 , 以 及 照 顧 被 羈 押 人 士 的 子 女 等 。

社 區 參 與

市 民 大 眾 的 接 納 和 支 持 , 對 囚 犯 更 生 及 重 投 社 會 至 為 重 要 。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 政 府 部 門 及 社 會 上 不 同 專 業 代 表 組 成 的 社 區 參 與 助 更 生 委 員 會 , 就 更 生 計 劃 和 宣 傳 策 略 向 懲 教 署 署 長 提 出 意 見 。

年 內 , 懲 教 署 舉 辦 一 系 列 宣 傳 活 動 , 呼 籲 市 民 支 持 更 生 人 士 。 主 要 的 活 動 包 括 聯 同 18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 製 作 電 視 實 況 劇 “ 鐵 窗 邊 緣 ” 第 三 輯 的 視 像 光 碟 , 以 及 通 過 電 視 、 電 台 、 水 費 單 、 電 費 單 和 懲 教 署 車 輛 上 的 海 報 , 宣 傳 支 持 更 生 人 士 的 信 息 。

資 訊 科 技 及 管 理 服 務

懲 教 署 廣 泛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 以 提 高 院 所 管 理 、 懲 教 工 業 、 更 生 服 務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職 員 培 訓 及 一 般 行 政 的 效 率 , 並 且 設 立 了 網 上 學 習 平 台 , 為 職 員 提 供 各 種 網 上 學 習 課 程 。 該 署 繼 續 致 力 引 進 新 科 技 , 以 提 高 監 獄 管 理 和 各 項 服 務 的 質 素 和 效 率 。

懲 教 署 轄 下 的 服 務 質 素 科 實 行 品 質 管 理 , 通 過 管 理 研 究 、 審 核 和 評 估 現 有 服 務 、 修 訂 部 門 常 規 等 , 使 部 門 的 運 作 更 能 配 合 當 前 政 策 和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太 平 紳 士 巡 視

太 平 紳 士 每 隔 兩 星 期 或 一 個 月 巡 視 每 所 懲 教 院 所 一 次 , 相 隔 時 間 視 乎 院 所 類 別 而 定 。 他 們 會 接 受 和 調 查 囚 犯 提 出 的 投 訴 , 視 察 膳 食 , 並 查 察 囚 犯 居 住 和 工 作 的 環 境 。

投 訴

懲 教 署 設 有 投 訴 調 查 組 , 處 理 和 調 查 有 關 懲 教 署 工 作 的 投 訴 。 所 有 調 查 報 告 必 須 提 交 懲 教 署 投 訴 委 員 會 審 核 。 委 員 會 主 席 是 該 署 政 務 秘 書 。 在 囚 人 士 亦 可 向 懲 教 署 的 高 級 人 員 或 當 值 職 員 投 訴 , 也 可 利 用 其 他 投 訴 渠 道 , 例 如 向 巡 視 懲 教 院 所 的 太 平 紳 士 、 申 訴 專 員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等 提 出 申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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