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 境 管 制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執 行 入
境 管 制 工 作 , 在 維 持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紀 方 面 ,
擔 當 重 任 。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在 各 管 制 站 執 行 旅
客 出 入 境 檢 查 工 作 , 審 批 入 境 申 請 , 偵 測 各
類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 包 括 國 際 罪 犯 和 恐 怖 分 子
) 並 拒 絕 讓 他 們 入 境 。 年 內 , 共 有 25 141
名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和 14 733 名 未 持 有 適
當 旅 行 證 件 的 旅 客 被 拒 入 境 , 另 有 2 547
份 入 境 申 請 遭 拒 絕 。
識 破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入 境 事 務 處 採 取 嚴 厲 措
施 , 防 止 旅 客 使 用 偽 造 的 旅 行 證 件 。 年 內 ,
該 處 發 現 的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共 2 334 本 ,
二 零 零 四 年 則 有 2 521 本 。 該 處 經 常 與
本 港 、 內 地 和 海 外 的 執 法 機 關 和 領 事 館 保 持
聯 絡 , 交 換 有 關 使 用 偽 證 方 面 的 資 料 及 情 報
, 並 會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打 擊 偽 造 證 件 集 團 。
截 獲 通 緝 犯
年 內 , 該 處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及 其 他 辦 事 處 , 共 截 獲 273 025
名 通 緝 犯 。 他 們 涉 嫌 與 販 運 毒 品 及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 例 如 謀 殺 和 行 劫 ) 有 關 而 被 通 緝 。
非 法 入 境 和 非 法 聘
用
年 內 , 共 有 2 419
名 內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被 捕 並 遣 返 原 居 地 , 二 零
零 四 年 則 有 3 364 名 。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成 立 一 支 行 動 迅 速 、 辦 事 幹 練 的 反 黑
工 突 擊 隊 , 以 打 擊 非 法 勞 工 及 其 僱 主 。 突 擊
隊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在 非 法 勞 工 黑 點 進 行 便 衣 巡
查 , 並 在 接 獲 有 關 非 法 勞 工 的 舉 報 後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 此 外 , 同 樣 在 一 月 成 立 的 機 動 支 援
部 隊 , 除 了 在 羅 湖 及 其 他 管 制 站 協 助 處 理 旅
客 出 入 境 清 關 工 作 外 , 亦 協 助 其 他 人 員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對 付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士 。
年 內 ,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了 6 497 次 搜 查 行 動 , 拘 捕 了 12 468
名 非 法 勞 工 ; 二 零 零 四 年 則 進 行 了 7 659
次 搜 查 行 動 , 拘 捕 了 15 727 名 非 法 勞
工 。 絕 大 部 分 非 法 勞 工 是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訪
客 。
非 法 勞 工 會 被 檢 控 , 並
在 罰 款 或 監 禁 後 被 遣 返 原 居 地 。 他 們 的 僱 主
同 樣 會 被 檢 控 。 年 內 , 當 局 檢 控 了 450 名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 二 零 零 四 年 則 有 507 名
。
遞 解 和 遣 送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遞 解 離 境 令 和 遣 送 離 境 令 的 事 宜 。 年 內 ,
被 裁 定 觸 犯 可 處 以 不 少 於 兩 年 監 禁 的 罪 行 而
遭 該 處 考 慮 遞 解 離 境 的 共 有 7 691 人 ,
最 終 被 遞 解 離 境 的 有 551 人 。 根 據 遣 送 離 境
令 被 遣 送 離 境 的 有 868 人 , 包 括 九 名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859 名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者 。
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事
件 的 調 查 和 檢 控 年 內 , 當 局 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共 提 出 19 273 項 控 罪 , 包 括
非 法 逗 留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以 及 使 用 或 管 有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