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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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10: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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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綱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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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的 整 體 目 標 , 是 通 過 協 助 個 人 和 家 庭 找 出 問 題 所 在 、 解 決 問 題 、 防 止 問 題 出 現 , 以 及 解 決 家 庭 未 能 自 行 應 付 的 需 要 , 以 維 繫 和 加 強 家 庭 凝 聚 力 。 為 此 , 社 署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力 提 供 各 類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

家 庭 服 務

社 署 採 取 三 管 齊 下 方 式 ,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務 以 支 援 家 庭 。

第 一 層 架 構 是 預 防 問 題 和 危 機 , 預 防 方 法 包 括 及 早 識 別 問 題 家 庭 , 並 舉 辦 宣 傳 、 教 育 和 自 強 活 動 。 年 內 , 社 署 繼 續 推 行 “ 凝 聚 家 庭 、 齊 抗 暴 力 ” 宣 傳 運 動 , 並 且 增 撥 資 源 改 進 在 中 央 及 地 區 層 面 推 行 的 宣 傳 活 動 , 藉 此 加 強 家 庭 凝 聚 力 , 鼓 勵 市 民 及 早 尋 求 協 助 , 並 預 防 發 生 暴 力 事 件 ( 包 括 虐 待 配 偶 、 兒 童 、 長 者 事 件 和 性 暴 力 事 件 )。 社 署 亦 設 有 電 話 熱 線 ,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料 , 以 及 為 面 對 危 機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提 供 即 時 的 電 話 輔 導 。 除 了 為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培 訓 , 協 助 他 們 及 早 識 別 和 介 入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外 , 社 署 亦 委 託 了 香 港 大 學 家 庭 研 究 院 ,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期 間 在 本 港 八 個 不 同 地 點 , 為 三 千 多 名 社 工 、 警 務 人 員 、 醫 護 人 員 、 教 師 等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以 及 包 括 區 議 員 在 內 的 地 區 人 士 , 舉 辦 一 連 串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基 本 認 識 的 研 討 會 。

第 二 層 架 構 包 括 一 系 列 由 發 展 至 深 入 輔 導 的 支 援 服 務 。 社 署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完 成 家 庭 服 務 重 整 計 劃 , 通 過 匯 集 資 源 在 全 港 各 區 共 設 立 61 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這 些 中 心 為 有 需 要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 包 括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 親 子 活 動 、 諮 詢 服 務 、 義 工 培 訓 、 外 展 服 務 、 各 類 治 療 互 助 、 發 展 互 助 、 教 育 互 助 小 組 和 計 劃 , 以 及 輔 導 和 轉 介 服 務 等 。 此 外 ,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兩 所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亦 為 東 涌 特 定 範 圍 和 離 島 部 分 地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 社 署 年 內 更 增 撥 資 源 , 以 增 加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人 手 和 應 付 中 心 的 其 他 開 支 。

第 三 層 架 構 是 多 個 提 供 專 門 服 務 和 執 行 危 機 介 入 工 作 的 服 務 單 位 。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 社 署 通 過 調 撥 和 增 撥 資 源 , 在 元 朗 區 增 設 一 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把 這 類 課 和 有 關 專 門 隊 伍 的 數 目 增 加 至 六 個 , 以 加 強 對 受 虐 兒 童 、 受 虐 配 偶 和 受 虐 者 家 人 的 服 務 。 社 署 又 以 合 約 形 式 增 聘 八 名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 加 強 家 庭 服 務 方 面 的 專 業 支 援 , 並 把 香 港 撒 瑪 利 亞 防 止 自 殺 會 營 辦 的 24 小 時 運 作 自 殺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 轉 為 常 規 服 務 。

此 外 ,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 向 晴 軒 ) 亦 獲 增 撥 資 源 , 用 以 加 強 晚 間 的 熱 線 服 務 ; 而 為 有 需 要 的 婦 女 提 供 162 個 短 期 住 宿 名 額 的 四 所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則 獲 額 外 撥 款 以 加 強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的 社 工 支 援 和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 兩 項 為 期 四 年 的 “ 預 防 及 處 理 虐 老 先 導 計 劃 ” ,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底 完 成 。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社 署 提 供 多 項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 領 養 服 務 為 遭 遺 棄 或 父 母 未 能 撫 養 的 兒 童 尋 找 永 久 家 庭 ,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則 為 因 家 庭 、 行 為 或 情 緒 有 問 題 而 需 要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提 供 服 務 。 社 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投 放 新 的 資 源 和 重 整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 使 這 項 服 務 的 總 名 額 由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的 3 305 個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的 3 400 個 , 其 中 包 括 905 個 寄 養 服 務 名 額 、 888 個 兒 童 之 家 名 額 、 231 個 住 宿 育 嬰 園 / 幼 兒 園 名 額 , 以 及 1 376 個 兒 童 院 、 男 童 院 、 女 童 院 、 男 童 宿 舍 和 女 童 宿 舍 名 額 。

政 府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完 成 《 領 養 條 例 》 主 體 法 例 的 修 訂 工 作 , 使 有 關 法 例 與 《 保 護 兒 童 海 牙 公 約 》 的 規 定 一 致 , 並 藉 此 改 善 本 地 的 領 養 安 排 。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 亦 已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和 二 十 一 日 刊 登 憲 報 和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通 過 《 幼 兒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以 協 調 各 項 學 前 服 務 。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 幼 兒 中 心 重 新 界 定 為 向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的 處 所 。 至 於 為 二 至 六 歲 或 初 生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的 日 間 幼 兒 園 , 則 轉 型 為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歸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管 理 。 教 統 局 同 時 成 立 了 由 社 署 職 員 和 該 局 職 員 共 同 組 成 的 學 前 服 務 聯 合 辦 事 處 , 為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亦 已 擴 展 至 惠 及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 並 改 稱 為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 通 過 社 會 需 要 及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 可 獲 減 免 幼 兒 服 務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費 用 。

年 底 時 , 全 港 共 有 13 所 獨 立 營 運 的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 提 供 共 697 個 名 額 。 幼 兒 中 心 和 由 日 間 幼 兒 園 轉 型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繼 續 提 供 全 日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 年 內 亦 提 供 505 個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名 額 和 1 244 個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名 額 , 以 支 援 有 幼 兒 服 務 需 要 的 家 庭 。

政 府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委 託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機 構 推 行 法 律 代 表 服 務 計 劃 , 協 助 涉 及 照 顧 或 保 護 事 宜 司 法 程 序 而 根 據 《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被 剝 奪 自 由 並 羈 留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收 容 所 的 兒 童 和 少 年 。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 這 項 計 劃 的 服 務 範 圍 已 擴 大 至 包 括 由 警 方 直 接 帶 到 少 年 法 庭 接 受 聆 訊 而 事 前 沒 有 羈 留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收 容 所 的 兒 童 和 少 年 , 以 及 按 照 社 署 社 工 的 建 議 很 可 能 會 被 羈 留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收 容 所 的 兒 童 和 少 年 。

社 會 保 障

香 港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和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主 , 輔 以 三 個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 分 別 是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和 緊 急 救 濟 計 劃 。 執 行 有 關 計 劃 的 工 作 , 由 設 於 全 港 各 區 的 37 個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和 兩 個 中 央 辦 事 處 負 責 。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綜 援 計 劃 為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 以 協 助 他 們 應 付 基 本 的 生 活 需 要 。 申 請 人 無 須 供 款 , 但 須 通 過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 而 且 必 須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 年 底 時 , 綜 援 個 案 共 有 298 011 宗 , 受 助 人 數 為 539 963 人 ; 而 二 零 零 四 年 則 有 綜 援 個 案 295 694 宗 , 受 助 人 數 為 542 017 人 。 年 內 , 綜 援 金 總 開 支 為 177.1 億 元 , 較 去 年 增 加 0.2%。

綜 援 長 者 自 願 回 廣 東 省 養 老 計 劃 的 申 請 準 則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放 寬 , 容 許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 一 年 的 長 者 選 擇 到 廣 東 省 或 福 建 省 養 老 。

當 局 認 為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在 社 區 生 活 的 開 支 會 較 大 , 因 此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起 , 經 醫 生 證 明 殘 疾 程 度 達 100% 或 需 要 經 常 護 理 而 非 居 於 院 舍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 每 月 可 獲 發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

加 強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措 施

為 協 助 健 全 的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及 社 會 其 他 弱 勢 社 羣 , 社 署 年 內 繼 續 在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下 推 行 與 就 業 有 關 的 全 面 服 務 和 加 強 支 援 措 施 。 社 署 在 十 月 委 託 更 多 非 政 府 機 構 推 行 第 三 批 35 個 深 入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 為 最 少 10 500 名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及 準 綜 援 受 助 人 提 供 適 切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 協 助 他 們 邁 向 自 力 更 生 。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是 以 現 金 津 貼 形 式 , 協 助 受 助 人 及 其 家 人 應 付 因 嚴 重 傷 殘 或 年 老 而 引 致 的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無 須 供 款 。 這 項 計 劃 包 括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 普 通 高 齡 津 貼 和 高 額 高 齡 津 貼 。 年 底 時 , 共 有 572 771 人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 二 零 零 四 年 則 有 566 446 人 。 年 內 , 公 共 福 利 金 總 開 支 為 53.1 億 元 , 較 去 年 增 加 1.3%。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起 ,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的 離 港 寬 限 , 由 每 年 180 日 增 加 至 240 日 , 讓 受 助 人 可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居 留 較 長 時 間 。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為 因 暴 力 罪 行 , 或 因 執 法 人 員 使 用 武 器 執 行 職 務 而 無 辜 受 傷 的 人 士 , 或 因 上 述 原 因 死 亡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提 供 特 惠 補 助 金 , 而 受 助 人 無 須 接 受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 年 內 , 這 項 計 劃 共 發 放 1,058 萬 元 補 助 金 ,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金 額 則 為 1,167 萬 元 。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為 交 通 意 外 受 傷 人 士 , 或 交 通 意 外 死 亡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 提 供 迅 速 經 濟 援 助 , 而 無 須 調 查 受 助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和 考 慮 交 通 意 外 是 因 誰 的 過 失 而 造 成 。 年 內 , 計 劃 共 發 放 1.5664 億 元 援 助 金 ,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援 助 金 額 則 為 1.5738 億 元 。

緊 急 救 濟

遇 有 天 災 或 其 他 災 禍 , 社 署 會 為 災 民 提 供 膳 食 ( 或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以 購 買 膳 食 ) 和 其 他 救 濟 物 品 , 並 會 從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撥 出 補 助 金 發 放 予 符 合 資 格 的 災 民 ( 或 死 者 的 受 養 人 )。 年 內 , 社 署 曾 在 十 宗 事 件 中 , 為 182 名 災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濟 。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審 理 與 綜 援 、 公 共 福 利 金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有 關 的 上 訴 個 案 。 年 內 , 委 員 會 共 為 203 宗 上 訴 個 案 進 行 聆 訊 。

安 老 服 務

安 老 服 務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要 達 致 “ 老 有 所 養 、 老 有 所 屬 、 老 有 所 為 ” 。 政 府 鼓 勵 並 協 助 長 者 過 積 極 健 康 的 生 活 。 有 長 期 護 理 需 要 但 選 擇 在 家 中 居 住 的 長 者 , 社 署 為 他 們 提 供 一 系 列 家 居 為 本 和 中 心 為 本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 而 有 長 期 護 理 需 要 但 不 能 在 家 中 獲 得 適 切 照 顧 的 長 者 , 社 署 則 為 他 們 提 供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

社 署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起 舉 辦 “ 老 有 所 為 活 動 計 劃 ” , 資 助 社 區 團 體 策 劃 和 推 行 活 動 , 提 倡 “ 老 有 所 為 ” 的 理 念 , 並 且 加 強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及 支 援 服 務 , 令 長 者 可 以 繼 續 在 家 中 居 住 和 把 身 體 機 能 維 持 在 最 佳 水 平 。 年 內 , 社 署 共 資 助 285 項 活 動 , 核 准 撥 款 270 萬 元 。

年 底 時 , 根 據 長 者 卡 計 劃 發 出 的 長 者 卡 超 過 100 萬 張 , 參 與 長 者 卡 計 劃 為 長 者 提 供 優 惠 、 折 扣 和 優 先 服 務 的 公 司 、 機 構 和 政 府 部 門 有 8 184 個 ( 共 14 737 個 分 支 單 位 ), 醫 療 單 位 則 有 1 873 個 ( 共 2 096 個 分 支 部 門 )。

社 區 照 顧 及 支 援 服 務

年 底 時 , 全 港 共 有 超 過 210 所 長 者 中 心 ( 包 括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 長 者 活 動 中 心 和 長 者 鄰 舍 中 心 )、 120 支 長 者 服 務 隊 ( 包 括 地 區 為 本 的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隊 、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隊 、 長 者 支 援 服 務 隊 和 家 務 助 理 隊 )、 50 所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 以 及 一 所 長 者 度 假 中 心 。 這 些 中 心 和 服 務 隊 除 為 長 者 服 務 外 , 亦 為 護 老 者 提 供 支 援 。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年 底 時 , 全 港 共 有 26 976 個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 當 中 包 括 7 398 個 長 者 宿 舍 宿 位 及 安 老 院 宿 位 、 11 587 個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 1 765 個 護 養 院 宿 位 , 以 及 6 226 個 從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購 買 的 宿 位 。

為 了 應 付 持 續 增 長 的 護 理 需 要 , 社 署 會 逐 步 把 現 存 的 長 者 宿 舍 宿 位 及 安 老 院 宿 位 轉 型 為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 為 長 者 提 供 持 續 照 顧 。 宿 位 轉 型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展 開 , 並 會 分 階 段 推 行 。

政 府 致 力 提 升 安 老 院 舍 的 質 素 。 為 達 致 這 個 目 標 , 作 為 發 牌 機 關 的 社 署 採 取 牌 照 規 管 、 提 升 院 舍 能 力 、 監 察 與 執 法 等 三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 《 安 老 院 條 例 》 及 附 屬 規 例 , 確 立 了 由 社 署 發 牌 規 管 安 老 院 舍 的 機 制 。 社 署 現 已 推 行 一 項 新 措 施 , 把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或 以 後 因 違 反 《 安 老 院 條 例 》 或 附 屬 規 例 而 被 成 功 檢 控 的 安 老 院 舍 的 名 字 公 布 , 讓 消 費 者 掌 握 更 多 資 訊 , 同 時 促 使 安 老 院 舍 更 謹 慎 遵 從 牌 照 要 求 。 此 外 , 社 署 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推 行 新 修 訂 的 《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 , 為 安 老 院 舍 提 供 更 切 合 時 宜 的 運 作 指 引 。 守 則 內 容 廣 泛 , 當 中 包 括 感 染 控 制 及 護 理 質 素 方 面 的 要 求 。

康 復 服 務

政 府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多 種 康 復 服 務 , 以 切 合 殘 疾 人 士 不 同 的 需 要 , 目 的 是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 盡 展 所 能 。 康 復 專 員 會 根 據 康 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統 籌 這 些 康 復 服 務 。

殘 疾 兒 童 服 務

年 底 時 ,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1 854 個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名 額 、 1 344 個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 包 括 102 個 住 宿 名 額 ), 以 及 1 957 個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名 額 。 各 所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已 加 強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訓 練 課 程 , 由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提 供 輔 導 。 此 外 , 非 政 府 機 構 亦 提 供 56 個 兒 童 之 家 名 額 , 為 需 要 住 宿 照 顧 的 學 齡 弱 智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

殘 疾 成 人 服 務

社 署 轄 下 的 康 復 服 務 市 場 顧 問 辦 事 處 負 責 促 進 庇 護 工 場 與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的 市 場 推 廣 及 業 務 發 展 。 為 鼓 勵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 社 署 在 年 內 提 供 了 1 655 個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名 額 , 為 那 些 獲 所 需 輔 導 和 支 援 後 可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援 助 。 除 此 之 外 , “ 殘 疾 人 士 在 職 培 訓 計 劃 ” 提 供 了 432 個 服 務 名 額 , “ 陽 光 路 上 ” 培 訓 計 劃 則 為 殘 疾 青 少 年 提 供 了 311 個 服 務 名 額 , 這 兩 項 計 劃 的 目 的 都 是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尋 找 工 作 。 對 於 仍 未 準 備 好 在 公 開 市 場 求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 社 署 設 有 5 138 個 庇 護 工 場 名 額 , 協 助 他 們 學 習 工 作 技 能 。

此 外 , 綜 合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和 綜 合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中 心 分 別 設 有 453 個 和 2 914 個 名 額 , 提 供 一 系 列 連 貫 的 職 業 訓 練 及 康 復 服 務 。 為 協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成 立 小 型 企 業 以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 “ 創 業 展 才 能 ” 計 劃 已 撥 款 予 20 家 非 政 府 機 構 成 立 35 項 業 務 , 預 期 可 創 造 約 480 個 職 位 , 當 中 340 個 是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職 位 。 社 署 年 內 為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4 033 個 展 能 中 心 名 額 , 協 助 他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變 得 較 為 獨 立 ; 另 外 又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230 個 訓 練 及 活 動 中 心 名 額 ,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 本 港 有 五 所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而 設 的 交 誼 中 心 和 17 所 服 務 其 他 殘 疾 人 士 的 社 交 及 康 樂 中 心 ,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康 樂 活 動 , 鼓 勵 他 們 積 極 融 入 社 會 。

住 宿 服 務 方 面 , 社 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設 有 5 891 個 宿 舍 及 院 舍 名 額 和 289 個 輔 助 宿 舍 名 額 , 為 無 法 獨 立 生 活 或 家 人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照 顧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 至 於 無 法 妥 善 照 顧 自 己 或 需 要 照 顧 護 理 的 失 明 長 者 , 社 署 為 他 們 提 供 了 811 個 盲 人 護 理 安 老 院 名 額 。 此 外 , 社 署 亦 設 有 1 005 個 長 期 護 理 院 名 額 和 1 429 個 中 途 宿 舍 名 額 , 以 照 顧 長 期 病 患 者 和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

專 業 輔 助 和 支 援 服 務

提 供 康 復 服 務 的 日 間 中 心 和 宿 舍 均 有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 職 業 治 療 師 和 物 理 治 療 師 ,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專 業 輔 助 服 務 。 社 署 亦 為 於 學 前 康 復 中 心 接 受 服 務 的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語 言 治 療 。 此 外 ,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為 弱 智 人 士 及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提 供 的 家 居 訓 練 及 支 援 服 務 、 社 區 精 神 健 康 連 網 、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 以 及 為 器 官 殘 障 人 士 和 長 期 病 患 者 而 設 的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服 務 。 另 外 , 社 署 亦 為 殘 疾 成 人 提 供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 又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 並 設 立 了 六 個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 以 照 顧 殘 疾 人 士 家 人 的 特 別 需 要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為 病 人 和 病 人 家 屬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 包 括 個 人 及 小 組 輔 導 、 經 濟 支 援 、 房 屋 援 助 和 轉 介 其 他 社 區 資 源 , 以 協 助 病 人 接 受 治 療 、 康 復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派 駐 各 公 立 醫 院 和 部 分 專 科 診 所 , 以 便 接 觸 病 人 和 家 屬 , 並 即 時 為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意 見 和 援 助 。 年 內 , 349 名 醫 務 社 工 已 為 157 594 宗 個 案 提 供 服 務 。

社 署 負 責 管 理 “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 , 除 了 向 合 資 格 的 綜 合 症 病 故 者 家 屬 發 放 特 別 恩 恤 金 外 , 也 向 曾 接 受 類 固 醇 治 療 的 合 資 格 綜 合 症 康 復 者 和 合 資 格 “ 疑 似 ” 綜 合 症 患 者 , 提 供 恩 恤 經 濟 援 助 。 這 些 已 康 復 的 患 者 都 因 綜 合 症 ( 包 括 藥 物 治 療 影 響 ) 而 有 較 長 遠 的 後 遺 症 , 導 致 身 體 可 能 出 現 某 程 度 的 機 能 失 調 。 截 至 年 底 , 社 署 共 收 到 1 115 宗 申 請 , 病 故 個 案 及 康 復 / “ 疑 似 ” 綜 合 症 患 者 個 案 分 別 佔 318 宗 及 797 宗 ; 其 中 共 有 883 宗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涉 及 的 援 助 金 額 合 共 1.23 億 元 。

違 法 者 服 務

社 署 除 了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所 定 的 法 定 職 責 外 , 亦 為 違 法 者 提 供 社 區 支 援 及 住 宿 服 務 ,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改 過 自 新 ,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

感 化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十 歲 及 以 上 的 違 法 者 。 感 化 主 任 負 責 評 估 違 法 者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感 化 督 導 , 並 向 法 庭 提 出 建 議 。 感 化 主 任 亦 負 責 監 察 受 感 化 人 士 ,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感 化 令 。 年 內 , 共 有 2 364 人 接 受 感 化 。 此 外 , 感 化 主 任 也 為 長 期 服 刑 和 申 請 減 刑 的 囚 犯 撰 寫 報 告 , 作 為 應 否 提 早 省 釋 囚 犯 的 參 考 。

法 庭 可 向 觸 犯 了 可 判 處 監 禁 罪 行 的 年 滿 14 歲 人 士 頒 發 社 會 服 務 令 , 判 令 他 們 做 義 務 工 作 。 年 內 , 法 庭 共 向 1 674 名 違 法 者 頒 發 社 會 服 務 令 。

社 署 現 有 六 所 住 宿 院 舍 , 共 設 有 380 個 宿 位 , 為 青 少 年 罪 犯 和 有 行 為 或 家 庭 問 題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提 供 教 育 、 職 業 先 修 和 品 格 訓 練 。

由 社 署 和 懲 教 署 聯 合 設 立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 就 14 至 24 歲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判 刑 選 擇 , 向 法 庭 提 出 經 協 商 的 專 業 意 見 。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是 社 署 和 懲 教 署 共 同 推 行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 旨 在 協 助 更 生 人 士 改 過 自 新 ,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年 內 , 共 有 475 名 更 生 人 士 接 受 監 管 。 此 外 , 另 有 一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得 到 資 助 , 為 更 生 人 士 提 供 住 宿 及 支 援 服 務 。

青 少 年 服 務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的 整 體 目 標 , 是 通 過 提 供 一 系 列 預 防 、 支 援 和 補 救 服 務 , 協 助 培 育 6 至 24 歲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 使 他 們 成 為 成 熟 、 有 責 任 感 和 對 社 會 有 貢 獻 的 好 市 民 。

年 底 時 , 全 港 共 有 133 所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 在 同 一 管 理 模 式 下 提 供 青 少 年 服 務 、 外 展 社 工 及 學 校 社 工 服 務 ,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 也 提 供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 以 綜 合 和 全 面 的 方 式 照 顧 青 少 年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同 時 , 18 所 獲 撥 額 外 資 源 的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也 提 供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 以 照 顧 夜 間 在 外 流 連 的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 在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及 獎 券 基 金 的 聯 合 資 助 下 , 第 三 期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現 代 化 計 劃 已 於 年 內 展 開 , 目 的 是 通 過 改 善 中 心 的 實 際 環 境 和 添 置 富 時 代 感 的 家 具 和 設 備 , 提 升 中 心 對 時 下 青 少 年 的 吸 引 力 。

年 底 時 , 全 港 489 所 中 學 均 獲 派 一 名 駐 校 社 工 , 負 責 識 別 在 學 業 、 社 交 和 情 緒 上 有 問 題 的 學 生 , 幫 助 他 們 解 決 本 身 的 問 題 , 使 他 們 善 用 教 育 機 會 和 發 展 潛 能 , 並 培 養 他 們 長 大 後 成 為 負 責 任 的 人 。 此 外 , 16 支 地 區 青 少 年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隊 則 負 責 照 顧 高 危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和 處 理 童 黨 問 題 。

為 了 促 進 青 少 年 的 全 面 發 展 , 使 他 們 長 大 後 成 為 負 責 任 的 人 , 社 署 於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學 年 , 在 52 所 中 學 試 驗 推 行 為 期 四 年 的 “ 共 創 成 長 路 ” ── 賽 馬 會 青 少 年 培 育 計 劃 。 這 項 耗 資 四 億 元 的 計 劃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資 助 , 完 成 試 驗 階 段 後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學 年 全 面 推 行 。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旨 在 協 助 觸 犯 法 紀 或 在 歧 路 徘 徊 的 青 少 年 。 年 內 , 全 港 共 有 六 支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隊 為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服 務 , 其 中 一 支 由 社 署 營 辦 , 其 餘 五 支 則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

為 加 強 對 邊 緣 青 少 年 及 青 少 年 違 法 者 的 服 務 , 政 府 已 增 撥 2,300 萬 元 予 18 所 提 供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的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和 五 支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隊 。 這 些 中 心 和 服 務 隊 在 取 得 額 外 資 源 後 , 可 進 一 步 發 展 有 關 服 務 , 以 應 付 邊 緣 青 少 年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年 內 , 社 署 與 警 務 處 完 成 了 有 關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下 接 受 警 誡 少 年 家 庭 會 議 機 制 的 檢 討 。 這 個 機 制 會 繼 續 推 行 , 以 照 顧 邊 緣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 並 會 擴 展 至 包 括 十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出 席 家 庭 會 議 的 人 士 包 括 社 工 、 警 務 人 員 、 教 師 和 少 年 的 父 母 , 他 們 會 就 如 何 糾 正 少 年 的 行 為 進 行 討 論 並 達 成 協 議 。

在 為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者 提 供 藥 物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方 面 , 社 署 採 取 多 元 化 的 方 法 。 年 底 時 , 社 署 共 資 助 14 所 自 願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中 心 / 中 途 宿 舍 、 五 所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輔 導 中 心 , 以 及 兩 所 為 已 戒 毒 者 而 設 的 交 誼 會 所 。 年 內 , 社 署 根 據 《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康 復 中 心 ( 發 牌 ) 條 例 》 , 共 向 藥 物 倚 賴 者 治 療 中 心 發 出 或 續 發 31 張 豁 免 證 明 書 和 九 個 牌 照 。

為 加 強 協 調 各 項 青 少 年 服 務 , 社 署 轄 下 17 個 由 所 屬 地 區 福 利 專 員 擔 任 主 席 的 青 少 年 服 務 地 方 委 員 會 , 負 責 統 籌 地 區 層 面 的 青 少 年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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