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香 港 特 區 是 世 貿 組 織 的
創 始 成 員 。 這 個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的 地 位 , 反 映
香 港 在 處 理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方 面 擁 有 自 主 權 ,
《 基 本 法 》 對 此 已 作 出 保 證 。
世 貿 組 織 設 立 了 一 個 公
平 、 可 靠 並 以 規 則 為 基 礎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貨 物 貿 易 、 服 務 貿 易 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 世 貿 組 織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自
由 化 , 各 成 員 均 可 通 過 該 組 織 進 行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和 解 決 貿 易 糾 紛 。 積 極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 是 香 港 特 區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的
基 石 。
作 為 細 小 兼 且 完 全 對 外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 香 港 參 與 世 貿 組 織 的 目 標
有 二 。 第 一 , 是 保 持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動 力 , 特
別 是 在 香 港 關 注 的 範 疇 , 例 如 關 稅 和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第 二 , 是 鞏 固 和 更 新 以 規 則 為 本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 使 這 個 制 度 能 夠 繼 續 有 效 地
促 進 貿 易 發 展 和 自 由 化 , 並 保 障 香 港 免 受 貿
易 伙 伴 的 不 合 理 歧 視 行 動 所 影 響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 世
貿 組 織 於 卡 塔 爾 多 哈 舉 行 第 四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會 上 通 過 展 開 新 一 輪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正 積 極 參 與 談 判 工 作 , 致 力 為 本 港
的 服 務 業 及 工 業 貨 品 尋 求 更 大 的 拓 展 市 場 空
間 。 特 區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至
十 八 日 主 辦 世 貿 組 織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會
上 通 過 《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宣 言 》 。 該 宣 言 開
列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在 各 主 要 談 判 範 疇 上 達 成 的
一 系 列 協 議 , 以 及 會 議 其 後 的 最 後 階 段 談 判
時 間 表 。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為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完
成 整 個 談 判 奠 定 穩 固 基 礎 , 而 香 港 商 界 會 從
談 判 帶 來 的 進 一 步 貿 易 自 由 化 中 獲 益 。
特 區 政 府 主 辦 世 貿 組 織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 展 示 了 香 港 對 世 貿 組 織 工
作 的 積 極 支 持 。 不 論 是 作 為 會 議 主 席 或 是 積
極 參 與 談 判 的 代 表 團 , 香 港 的 表 現 均 得 到 已
發 展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成 員 的 讚 賞 。 各 項 會 議 安
排 精 密 完 善 , 加 強 了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的 地 位 。 這 有 助 進 一 步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 並 增 強 其 對 遊 客 和 國 際 商 貿 的 吸 引 力 。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作 為 亞 洲 太 平 洋 經 濟 體
系 的 主 要 一 員 , 以 及 區 內 重 要 的 服 務 業 、 金
融 和 貿 易 中 心 , 香 港 繼 續 積 極 推 動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 二 零 零 五 年 , 香 港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其
他 20 個 成 員 的 貿 易 , 約 佔 本 港 外 貿 總 值 的 83%。
香 港 以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和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的 身 分 , 參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和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的 事 務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屬 地 區 論
壇 , 讓 各 成 員 政 府 就 經 貿 事 宜 展 開 高 層 次 對
話 和 合 作 。 二 零 零 五 年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主
席 為 大 韓 民 國 , 整 體 主 題 是 “ 邁 向 一 體 : 迎
接 挑 戰 , 實 現 改 變 ” 。 十 一 月 , 行 政 長 官 代
表 香 港 出 席 在 釜 山 舉 行 的 第 十 三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經 濟 領 導 人 會 議 , 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則 代 表 香 港 出 席 在 該 會 議 前 舉 行 的 第 十 七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目 標 ,
是 工 業 成 員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達 到 貿 易 及 投 資 自
由 開 放 的 目 標 , 而 發 展 中 成 員 則 在 二 零 二 零
年 達 到 這 目 標 。 為 此 , 該 組 織 定 下 了 三 大 工
作 範 疇 , 即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化 、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和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 香 港 在 這 三 方 面 均 積 極
參 與 , 並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起 , 出 任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轄 下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屬
非 政 府 地 區 論 壇 , 參 與 的 人 士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 商 界 領 袖 和 學 者 。 他 們 均 以 個 人 身 分 研 究
和 討 論 實 際 的 政 策 事 宜 , 以 推 動 太 平 洋 地 區
的 貿 易 投 資 活 動 和 經 濟 發 展 。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香 港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特 區 政 府 參 與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的 活 動 提 供 意 見 , 並 統 籌 有 關 工
作 。 年 內 , 香 港 委 員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該 議 會
各 論 壇 、 專 責 小 組 及 工 作 小 組 的 事 務 。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香 港 是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 以 巴 黎 為 基 地 ) 屬 下 貿 易 委 員 會 和 金
融 市 場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員 。 這 兩 個 委 員 會 是 探
討 貿 易 及 金 融 服 務 政 策 事 務 的 重 要 渠 道 ,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往 往 會 由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 例
如 世 貿 組 織 ) 跟 進 , 最 終 可 能 演 變 成 具 約 束
力 的 多 邊 協 議 或 守 則 。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政 府 一 向 堅 持 以 世 貿 組
織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為 本 。 儘 管 如 此 , 政 府 對
於 與 貿 易 伙 伴 訂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持 開 放 態 度
, 但 有 關 協 定 必 須 對 香 港 有 利 , 並 符 合 世 貿
組 織 規 例 和 有 助 多 邊 貿 易 自 由 化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在 香 港 達 成 第 三
階 段 的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協 議 (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
在 《 安 排 》 第 三 階 段 下
, 內 地 同 意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在 本
地 生 產 商 提 出 申 請 及 符 合 雙 方 確 定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下 , 對 所 有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零 關 稅 優 惠 。 同 時 , 內 地 亦 同 意 在 前
兩 個 階 段 向 合 共 27 個 服 務 領 域 註
二 的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提 供 優 惠 的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的 基
礎 下 , 就 其 中 十 個 服 務 領 域 註
三 加 入 更 多 的
開 放 措 施 。 相 比 於 內 地 對 世 貿 組 織 的 承 諾 ,
有 關 開 放 措 施 讓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更 早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或 獲 得 更 優 惠 待 遇 。
在 世 貿 組 織 框 架 下 實 施
的 《 安 排 》 , 將 會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活 動 , 以 及 兩 地 人 才 、 資 金
和 技 術 的 交 流 。
與 內 地 的 聯 繫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 內 地 貿 易 量 的 激 增 及 投 資 環 境 的 改
善 , 帶 動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及 中 介 服 務 的 增 長 。
此 外 , 《 安 排 》 進 一 步 為 香 港 商 界 在 內 地 市
場 開 拓 更 多 商 機 , 增 加 香 港 對 外 地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政 府 致 力 協 助 港 商 把 握
中 國 入 世 及 《 安 排 》 帶 來 的 機 遇 , 並 在 港 商
開 拓 內 地 商 機 的 過 程 中 , 提 供 支 援 。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官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以 及 如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等 半 官 方 機
構 , 經 常 在 不 同 層 面 與 內 地 的 相 關 部 門 保 持
聯 絡 。 通 過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和 《 安 排 》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等 機 制 , 雙 方 高 層 經 常 保 持 溝
通 。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雙 邊 協 議
香 港 與 15 個 經 濟 體 系 ──
澳 洲 、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盧 森 堡 、 丹 麥 、 法
國 、 德 國 、 意 大 利 、 日 本 、 大 韓 民 國 、 荷 蘭
、 新 西 蘭 、 瑞 典 、 瑞 士 、 泰 國 和 英 國 , 簽 訂
了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雙 邊 協 議 , 有 助 確 保 海
外 投 資 者 對 香 港 擁 有 穩 定 投 資 環 境 的 信 心 。
紡 織 品 的 貿 易
按 照 世 貿 組 織 《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 的 規 定 , 對 紡 織 品 出 口 實 施 的
所 有 數 量 限 制 從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全 部
撤 銷 。 自 此 , 香 港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可 自 由
輸 往 世 界 各 地 市 場 , 不 再 受 到 配 額 限 制 。 因
應 取 消 紡 織 品 配 額 限 制 , 香 港 的 紡 織 品 出 入
口 安 排 已 經 簡 化 。 這 個 更 為 有 利 的 營 商 環 境
, 使 香 港 可 以 繼 續 發 揮 本 身 的 專 長 和 巨 大 潛
力 ,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級 的 紡 織 品 貿 易 物
流 和 採 購 樞 紐 。 同 時 , 香 港 亦 持 續 推 行 一 套
高 效 率 的 產 地 來 源 管 制 措 施 , 防 止 違 規 情 況
, 以 保 障 香 港 紡 織 品 貿 易 的 利 益 。
在 國 際 層 面 , 香 港 聯 同
其 他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和 國 際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局 (
香 港 為 該 局 的 成 員 ),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全 球 紡 織
品 貿 易 的 情 況 , 確 保 紡 織 品 貿 易 真 正 全 面 開
放 , 並 如 其 他 商 品 貿 易 一 樣 , 受 到 世 貿 組 織
同 一 套 多 邊 貿 易 準 則 的 規 管 。
香 港 也 與 有 關 貿 易 伙 伴
合 作 , 致 力 打 擊 紡 織 品 的 非 法 轉 運 。 二 零 零
五 年 , 香 港 海 關 和 美 國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了 一 次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活 動 , 以 增 進 美 國 方 面 對 香 港
各 項 打 擊 非 法 轉 運 措 施 的 了 解 。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並 非 執 法 行 動 。
為 打 擊 虛 報 產 地 來 源 和
貨 物 價 值 , 以 及 非 法 轉 運 紡 織 品 的 活 動 , 海
關 年 內 視 察 工 廠 和 檢 查 貨 物 共 51 113
次 , 調 查 了 1 016 宗 個 案 , 並 在 各 個 進
出 口 管 制 站 執 行 了 1 092 次 突 擊 檢 查 紡
織 品 行 動 , 結 果 有 939 家 違 法 的 公 司 及 個 別
人 士 被 檢 控 , 判 處 的 罰 款 共 達 1,850 萬 元 。
海 關 還 推 行 了 獎 金 獎 賞 計 劃 , 鼓 勵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欺 詐 活 動 的 資 料 。
戰 略 物 品 的 貿 易
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一 套 全
面 的 進 出 口 管 制 許 可 證 制 度 , 以 監 控 進 出 香
港 的 戰 略 物 品 。 這 可 確 保 香 港 能 夠 繼 續 獲 取
有 助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先 進 產 品 及 技 術 , 並 確
保 香 港 不 會 成 為 戰 略 物 品 非 法 擴 散 的 中 轉 地
。 此 外 , 工 業 貿 易 署 為 落 實 執 行 《 化 學 武 器
公 約 》 , 亦 實 施 一 套 許 可 證 制 度 , 以 監 察 涉
及 敏 感 化 學 品 的 活 動 。 香 港 與 貿 易 伙 伴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 以 取 得 國 際 間 有 關 戰 略 物 品 管 制
事 宜 最 新 發 展 的 消 息 , 並 使 香 港 的 管 制 安 排
與 貿 易 伙 伴 的 管 制 制 度 互 相 配 合 。
年 內 , 海 關 調 查 了 227
宗 未 領 許 可 證 而 進 口 或 出 口 戰 略 物 品 的 案 件
, 檢 控 了 33 名 違 法 者 , 判 處 的 罰 款 共 達 50
萬 元 , 充 公 的 戰 略 物 品 共 值 14 萬 元 。
海 關 合 作
香 港 海 關 一 向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和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活 動 。 前 者 旨 在 協 調 和 統 一
成 員 之 間 的 海 關 程 序 , 從 而 提 高 各 地 海 關 的
工 作 成 效 和 效 率 , 並 促 進 貿 易 發 展 ; 後 者 則
致 力 簡 化 和 協 調 亞 太 區 各 地 的 海 關 程 序 , 以
便 利 區 內 跨 境 貿 易 。
在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會 議 上
, 香 港 海 關 與 代 表 亞 太 區 的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副
主 席 緊 密 合 作 , 處 理 區 內 事 宜 。 香 港 海 關 並
擔 任 區 內 活 動 的 統 籌 人 , 就 保 安 、 商 業 詐 騙
、 走 私 和 情 報 的 執 法 計 劃 , 以 及 海 關 與 商 界
的 伙 伴 關 係 和 誠 信 事 宜 , 為 亞 太 區 的 成 員 籌
辦 活 動 。
香 港 海 關 一 向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亞 太 區 情 報 聯 絡 中 心 北 京 辦 事 處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並 已 借 調 一 名 人 員 到 北 京 辦 事 處
, 通 過 與 亞 太 區 內 成 員 適 時 地 交 換 情 報 和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 加 強 區 內 的 情 報 網 絡
。
香 港 海 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簽 署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意 向 書 , 推 行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的 保 障 及 便 利 國 際 貿 易 標 準 框
架 。
香 港 海 關 極 重 視 與 外 地
海 關 當 局 及 執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 以 打 擊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的 跨 國 犯 罪 活 動 。 為 此 , 香 港 海 關 與
各 駐 港 領 事 館 的 海 關 專 員 及 執 法 機 關 代 表 維
持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 並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香 港 海
關 通 過 定 期 舉 行 雙 邊 會 議 , 促 進 與 內 地 及 各
地 海 關 當 局 之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 建 立 緊 密 的 網
絡 , 交 換 有 關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的 跨 國 犯 罪 活 動
的 情 報 。
貨 櫃 安 全 倡 議
香 港 海 關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起 協 助 美 國 海 關 推 行 “ 貨 櫃 安 全 倡 議 ”
, 以 助 確 保 香 港 輸 美 貨 櫃 流 程 順 暢 , 並 防 止
恐 怖 分 子 利 用 遠 洋 貨 櫃 進 行 恐 怖 襲 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