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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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4:金融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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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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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致 力 加 強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 推 廣 企 業 管 治 , 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並 促 進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從 而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及 內 地 首 要 集 資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

當 局 會 因 應 世 界 各 地 的 經 驗 和 標 準 , 繼 續 改 善 香 港 的 監 管 架 構 , 務 使 香 港 具 備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 ,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商 業 水 平 並 維 持 市 場 信 心 , 而 又 不 會 對 巿 場 發 展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的 其 他 主 要 措 施 於 下 文 簡 述 。

提 高 財 務 匯 報 的 質 素

高 質 素 的 財 務 匯 報 對 維 護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至 為 重 要 。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 香 港 財 務 匯 報 準 則 》 在 所 有 要 項 上 都 與 《 國 際 財 務 匯 報 準 則 》 完 全 相 符 。 統 一 的 會 計 準 則 為 國 際 投 資 者 及 金 融 分 析 家 所 熟 悉 , 有 助 比 較 不 同 企 業 及 這 些 企 業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業 績 , 因 而 增 加 公 眾 對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透 明 度 及 質 素 的 信 心 。

此 外 , 政 府 清 楚 知 道 有 需 要 維 持 具 效 率 、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 並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會 計 專 業 規 管 制 度 。 提 出 設 立 財 務 匯 報 局 的 建 議 , 正 是 當 局 認 同 有 必 要 加 強 市 場 和 投 資 大 眾 對 香 港 財 務 匯 報 及 企 業 管 治 架 構 在 目 前 和 將 來 都 會 繼 續 維 持 穩 健 的 信 心 。

財 務 匯 報 局 將 會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組 織 , 負 責 監 督 審 計 調 查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匯 報 檢 討 委 員 會 。 審 計 調 查 委 員 會 將 負 責 就 香 港 上 市 法 團 /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核 數 師 的 涉 嫌 不 當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 而 財 務 匯 報 檢 討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就 這 些 法 團 / 計 劃 的 財 務 報 告 涉 嫌 沒 有 遵 從 有 關 法 律 、 會 計 及 規 管 規 定 進 行 查 訊 。

由 於 設 立 財 務 匯 報 局 的 建 議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及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的 兩 次 公 眾 諮 詢 中 都 獲 得 公 眾 大 力 支 持 ,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 財 務 匯 報 局 條 例 草 案 》 。 年 底 時 , 該 條 例 草 案 正 由 立 法 會 審 議 。

促 進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與 其 他 地 方 相 比 , 亞 洲 區 的 儲 蓄 率 高 企 , 預 期 這 趨 勢 將 會 持 續 。 香 港 位 處 亞 洲 中 心 , 有 條 件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 根 據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發 表 的 《 2004 年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調 查 》 ( 調 查 包 括 持 牌 法 團 及 註 冊 機 構 ),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併 資 產 總 值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29,470 億 元 增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36,180 億 元 , 增 幅 為 23%。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證 監 會 成 立 以 來 , 香 港 零 售 基 金 的 數 目 由 781 個 增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 933 個 , 增 幅 超 過 一 倍 , 以 價 值 計 算 則 增 長 15 倍 , 由 2,830 億 元 增 至 43,000 億 元 。 調 查 結 果 再 次 確 定 香 港 在 亞 洲 作 為 全 球 投 資 者 主 要 資 產 管 理 樞 紐 的 地 位 。

為 提 供 一 個 有 利 環 境 , 讓 香 港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亞 洲 的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 政 府 已 取 消 遺 產 稅 , 有 效 期 追 溯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 此 外 , 政 府 已 建 議 豁 免 離 岸 基 金 繳 付 利 得 稅 , 使 香 港 處 理 離 岸 基 金 稅 務 的 做 法 會 與 其 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例 如 美 國 和 英 國 看 齊 。 證 監 會 也 繼 續 檢 討 相 關 的 守 則 和 指 引 , 協 助 有 關 方 面 推 出 新 的 投 資 產 品 , 以 便 利 國 際 資 金 進 入 本 地 市 場 。

改 善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以 來 , 一 直 順 利 實 施 。 年 內 , 證 監 會 繼 續 按 照 市 場 的 發 展 來 維 持 和 更 新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就 建 議 修 訂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以 賦 予 主 要 上 市 要 求 法 定 地 位 諮 詢 公 眾 。 擬 議 的 法 例 修 訂 訂 明 違 反 法 定 上 市 要 求 所 受 到 的 制 裁 。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諮 詢 工 作 , 證 監 會 就 《 證 券 及 期 貨 ( 在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 規 則 》 的 建 議 修 訂 諮 詢 公 眾 , 而 該 規 則 會 對 法 定 上 市 要 求 作 出 規 定 。 當 局 會 因 應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 就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的 擬 議 修 訂 及 證 監 會 擬 制 訂 的 附 屬 法 例 擬 稿 作 出 修 訂 。

證 監 會 就 有 關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披 露 權 益 制 度 的 檢 討 進 行 諮 詢 後 , 建 議 採 納 諮 詢 文 件 所 載 的 大 部 分 建 議 , 目 的 是 使 提 交 通 知 存 檔 更 為 容 易 、 簡 化 就 微 不 足 道 的 改 變 而 批 給 豁 免 的 工 作 , 以 及 為 權 益 性 質 的 改 變 下 定 義 。 證 監 會 會 建 議 修 訂 法 例 , 以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 證 監 會 就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附 表 5 的 修 訂 建 議 諮 詢 市 場 。 該 等 建 議 旨 在 對 若 干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律 定 義 作 出 修 訂 , 藉 以 配 合 市 場 的 最 新 發 展 , 當 中 包 括 把 “ 資 產 管 理 ” 一 詞 的 定 義 擴 大 至 涵 蓋 房 地 產 投 資 計 劃 的 管 理 。 這 些 修 訂 條 文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刊 登 憲 報 , 並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生 效 。

證 監 會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水 平 及 經 費 的 諮 詢 工 作 。 《 證 券 及 期 貨 ( 投 資 者 賠 償 ── 徵 費 ) 規 則 》 的 修 訂 條 文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生 效 , 這 些 條 文 訂 明 徵 費 自 動 暫 停 及 恢 復 機 制 。 在 該 機 制 下 , 如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超 逾 14 億 元 ,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會 暫 停 , 如 賠 償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跌 至 十 億 元 以 下 , 則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會 恢 復 。 證 監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在 憲 報 刊 登 豁 免 公 告 , 宣 布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起 暫 停 收 取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

檢 討 《 公 司 條 例 》

在 一 九 八 四 年 成 立 的 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務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 考 慮 各 項 對 《 公 司 條 例 》 的 修 訂 , 確 保 該 條 例 符 合 商 界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服 務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提 供 。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 公 司 條 例 》 及 進 行 企 業 管 治 檢 討 後 , 提 出 很 多 改 革 建 議 。 政 府 已 通 過 多 條 主 要 的 公 司 修 訂 條 例 , 逐 步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舉 例 說 , 《 2004 年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 精 簡 招 股 章 程 規 定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生 效 ); 制 訂 關 於 股 東 的 補 救 方 法 的 條 文 , 例 如 賦 予 股 東 提 起 衍 生 訴 訟 的 新 法 定 權 力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生 效 ); 以 及 使 非 香 港 公 司 的 註 冊 制 度 現 代 化 ( 預 期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生 效 , 以 配 合 公 司 註 冊 處 電 腦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作 )。

此 外 , 政 府 和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成 立 , 負 責 全 面 檢 討 《 公 司 條 例 》 有 關 會 計 及 審 計 的 條 文 。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的 建 議 , 亦 會 在 重 寫 《 公 司 條 例 》 時 處 理 。

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 加 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代 名 人 服 務 ,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是 提 升 公 司 行 動 的 運 作 程 序 ( 權 益 選 擇 、 轉 換 衍 生 權 證 和 認 購 優 先 股 ) 及 自 動 化 款 項 交 收 , 目 的 是 精 簡 程 序 、 為 參 與 者 提 供 更 多 最 新 的 資 料 、 延 長 服 務 時 間 , 以 及 提 高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及 其 參 與 者 的 運 作 效 率 。

香 港 交 易 所 亦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改 善 為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投 資 者 戶 口 服 務 , 使 之 更 為 精 簡 和 簡 便 易 用 。 投 資 者 個 人 戶 口 是 提 供 相 聯 代 名 人 服 務 的 代 管 戶 口 。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所 作 的 股 票 買 賣 和 隨 後 的 結 算 事 宜 繼 續 由 經 紀 處 理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共 有 14 235 個 投 資 者 個 人 戶 口 。

另 一 方 面 , 證 監 會 年 內 與 政 府 、 各 規 管 機 構 、 業 界 及 專 業 組 織 緊 密 合 作 , 以 推 廣 可 擴 展 商 業 報 告 語 言 (XBRL)。 XBRL 是 一 項 演 進 中 的 全 球 準 則 , 有 助 更 快 捷 準 確 地 以 電 子 方 式 傳 遞 商 業 及 財 務 數 據 。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半 年 全 面 檢 討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目 的 是 設 立 一 套 連 貫 的 發 展 策 略 並 推 行 計 劃 , 以 多 種 貨 幣 和 多 個 層 面 的 平 台 為 基 礎 , 建 立 安 全 和 有 效 率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並 使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的 付 款 和 結 算 中 心 。 金 管 局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下 半 年 起 已 採 取 措 施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

因 這 項 檢 討 而 推 行 的 主 要 計 劃 和 業 務 措 施 包 括 :

  由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轉 而 使 用 開 放 式 系 統 操 作 平 台 ;
  發 展 人 民 幣 交 收 系 統 ;
  建 立 馬 來 西 亞 的 馬 來 西 亞 幣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與 香 港 的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之 間 的 聯 網 ;
  在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增 設 新 的 “ 流 動 資 金 優 化 系 統 ” ; 以 及
  推 出 債 券 報 價 網 站 。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政 府 近 年 一 直 致 力 促 進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包 括 提 供 所 需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 簡 化 發 行 程 序 並 消 除 不 必 要 的 規 管 、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 以 及 鼓 勵 公 共 機 構 發 債 。 有 關 債 券 投 資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亦 已 加 強 。

港 元 債 券 市 場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持 續 增 長 。 截 至 年 底 , 未 償 還 債 券 總 額 達 6,640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增 加 9%。 發 債 體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 法 定 機 構 或 政 府 持 有 的 公 司 、 認 可 機 構 、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及 本 港 公 司 。

年 內 新 發 行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上 升 4% 至 2,140 億 元 ,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債 券 總 額 一 半 以 上 。 兩 年 期 債 券 特 別 受 市 場 歡 迎 , 平 均 認 購 額 接 近 發 行 額 的 三 倍 。 美 國 日 益 收 緊 貨 幣 政 策 , 以 及 金 管 局 推 出 優 化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運 作 的 措 施 , 使 二 零 零 五 年 銀 行 體 系 的 流 動 資 金 減 少 。 總 結 餘 反 映 銀 行 同 業 流 動 資 金 水 平 , 其 每 日 平 均 數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300 億 元 , 大 幅 減 少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40 億 元 , 對 收 益 率 ( 特 別 是 短 期 方 面 ) 構 成 上 升 壓 力 。 一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收 益 率 顯 著 上 升 332 基 點 ,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的 3.9%。

年 內 新 發 行 的 港 元 債 券 ( 不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總 額 達 1,880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上 升 10%。 在 這 個 總 額 中 ,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仍 是 最 活 躍 的 發 債 體 , 佔 新 發 行 港 元 債 券 的 56%。 其 次 是 認 可 機 構 及 本 港 公 司 , 分 別 佔 33% 及 5%。

由 於 預 期 二 零 零 五 年 全 年 美 國 利 率 走 勢 都 會 保 持 向 上 , 定 息 債 券 主 導 市 場 。 定 息 債 券 ( 不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註 五 ) 約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總 額 74%,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78% 為 低 。 新 發 行 定 息 債 券 的 平 均 年 期 大 致 保 持 穩 定 , 約 為 四 年 。

年 內 , 零 售 市 場 的 投 資 者 對 債 券 的 興 趣 有 所 增 加 。 金 管 局 推 出 兩 批 合 共 五 億 元 的 零 售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註 六 。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也 公 開 發 行 四 批 零 售 債 券 , 包 括 兩 批 合 共 一 億 港 元 的 港 元 債 券 , 以 及 兩 批 合 共 1,000 萬 美 元 的 美 元 債 券 。 金 管 局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發 行 的 這 些 債 券 都 大 受 歡 迎 , 並 錄 得 超 額 認 購 。

為 增 加 零 售 投 資 者 參 與 債 券 市 場 的 機 會 ,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推 出 債 券 報 價 網 站 ( 網 址 ︰ www.cmu.org.hk), 方 便 零 售 投 資 者 在 網 上 查 閱 個 別 銀 行 所 提 供 的 債 券 買 賣 參 考 價 格 。

政 府 分 階 段 檢 討 現 行 規 管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制 度 。 繼 第 一 階 段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發 出 多 項 便 利 指 引 , 以 及 第 二 階 段 《 2004 年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 內 與 招 股 章 程 有 關 的 條 文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生 效 後 ,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就 招 股 章 程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改 革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 這 是 第 三 階 段 的 工 作 。 諮 詢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 證 監 會 現 正 分 析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見 上 文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下 的 近 期 發 展 )。

政 府 繼 續 通 過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和 地 區 工 作 , 致 力 發 展 本 港 和 地 區 債 券 市 場 。 金 管 局 作 為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轄 下 金 融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的 主 席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推 出 以 本 地 貨 幣 計 值 的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方 面 擔 當 關 鍵 角 色 。

年 內 , 金 管 局 聯 同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的 其 他 十 個 成 員 的 中 央 銀 行 及 貨 幣 管 理 當 局 , 實 施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計 劃 。 全 部 11 個 成 員 於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合 共 投 資 20 億 美 元 。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投 資 於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各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 澳 洲 、 日 本 及 新 西 蘭 除 外 ) 所 發 行 的 當 地 貨 幣 債 券 。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由 沛 富 基 金 及 八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組 成 。 沛 富 基 金 是 單 一 的 債 券 基 金 , 投 資 於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八 個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的 政 府 及 半 政 府 機 構 所 發 行 的 當 地 貨 幣 債 券 , 而 八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則 投 資 於 各 自 市 場 所 發 行 的 同 類 債 券 。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宣 布 推 出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以 及 為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的 九 個 基 金 委 任 基 金 經 理 及 總 託 管 人 。 其 後 ,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的 成 員 與 有 關 的 基 金 經 理 及 規 管 機 構 合 作 籌 備 該 九 個 基 金 的 公 開 發 售 事 宜 。 截 至 年 底 , 沛 富 基 金 及 三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已 分 別 於 香 港 、 馬 來 西 亞 及 新 加 坡 上 市 。 ABF 香 港 創 富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及 沛 富 基 金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及 七 月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 而 餘 下 五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則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上 半 年 推 出 。

債 券 市 場 的 長 遠 發 展 前 景 美 好 。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開 放 , 資 金 自 由 流 通 , 有 助 建 立 廣 泛 的 國 際 投 資 者 基 礎 , 並 繼 續 助 長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其 他 增 加 債 券 投 資 需 求 的 正 面 因 素 包 括 大 量 的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 香 港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而 不 斷 增 加 的 退 休 基 金 , 以 及 隨 着 內 地 逐 步 開 放 資 本 帳 而 流 入 香 港 的 內 地 資 金 。

發 展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發 展 完 善 的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 有 助 把 保 險 及 退 休 基 金 等 長 期 資 金 引 導 至 用 以 應 付 長 期 住 宅 融 資 的 需 求 。 為 發 展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成 立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該 公 司 的 主 要 使 命 如 下 :

  推 廣 香 港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的 發 展 ;
  增 強 銀 行 及 貨 幣 的 穩 定 性 ;
  促 進 本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以 及
  提 高 市 民 置 業 比 率 。

購 買 按 揭 貸 款 計 劃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以 推 行 購 買 按 揭 貸 款 計 劃 開 業 , 購 入 按 揭 貸 款 作 為 公 司 本 身 的 投 資 組 合 。 該 公 司 購 入 銀 行 的 按 揭 貸 款 , 為 銀 行 提 供 了 有 助 管 理 風 險 和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重 要 渠 道 。 過 去 數 年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已 成 為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的 重 要 參 與 者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該 公 司 的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有 72 999 項 貸 款 , 未 償 還 本 金 餘 額 達 283 億 元 。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 為 銀 行 批 出 的 住 宅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提 供 保 險 。 該 計 劃 提 供 最 高 達 按 揭 物 業 價 值 25% 的 保 險 , 讓 銀 行 借 出 的 住 宅 按 揭 貸 款 額 , 可 超 過 金 管 局 所 定 的 七 成 按 揭 上 限 。

基 於 多 元 化 的 產 品 及 不 斷 提 高 的 服 務 水 平 ,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越 來 越 受 置 業 人 士 歡 迎 , 有 助 提 高 市 民 置 業 比 率 。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計 劃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超 過 68 000 宗 , 當 中 已 批 核 的 按 揭 貸 款 總 額 為 1,300 億 元 , 市 場 滲 透 率 達 20%。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約 94% 的 貸 款 屬 於 二 手 物 業 市 場 的 物 業 貸 款 , 顯 示 計 劃 對 提 高 該 類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尤 其 有 效 。

按 揭 證 券 市 場

除 了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的 穩 定 並 鼓 勵 市 民 置 業 外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亦 力 圖 促 進 本 港 按 揭 證 券 及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該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設 立 背 對 背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 為 銀 行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 可 以 有 效 地 把 按 揭 組 合 重 新 包 裝 , 成 為 流 動 性 更 高 的 按 揭 證 券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擔 保 依 期 就 證 券 化 的 按 揭 貸 款 支 付 利 息 並 付 還 本 金 。 自 背 對 背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推 出 後 , 迄 今 已 發 行 總 值 28 億 元 的 按 揭 證 券 。

為 進 一 步 發 展 本 港 按 揭 證 券 市 場 的 產 品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設 立 Bauhinia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 從 該 公 司 的 保 留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中 撥 出 按 揭 貸 款 作 為 發 行 按 揭 證 券 的 抵 押 。 這 項 多 種 貨 幣 的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具 傳 統 債 券 形 式 , 對 投 資 者 更 具 吸 引 力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Bauhinia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已 合 共 發 行 84 億 元 按 揭 證 券 , 包 括 二 零 零 四 年 在 亞 洲 首 次 發 行 的 零 售 按 揭 證 券 。

發 債

無 抵 押 的 公 司 債 務 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主 要 集 資 渠 道 。 通 過 發 債 活 動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達 成 促 進 本 地 港 元 債 務 市 場 發 展 的 任 務 。 二 零 零 五 年 , 該 公 司 通 過 債 務 工 具 發 行 計 劃 發 行 了 28 批 合 共 45 億 元 的 債 券 , 連 續 第 五 年 成 為 本 港 最 活 躍 的 發 債 機 構 。 截 至 年 底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已 發 行 而 未 償 還 的 債 券 金 額 達 282 億 元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率 先 通 過 以 銀 行 為 配 售 代 理 發 行 零 售 債 券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總 值 超 過 110 億 元 的 零 售 債 券 。 鑑 於 零 售 債 券 市 場 的 穩 固 發 展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設 立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 以 取 代 獨 立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 在 該 計 劃 下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發 行 了 總 額 23 億 元 的 零 售 債 券 , 包 括 美 元 零 售 債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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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五 所 有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均 屬 定 息 債 務 工 具 。
註 六 這 兩 批 債 券 在 零 售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計 劃 改 進 後 發 行 。 計 劃 改 進 後 , 投 資 者 可 從 較 大 的 分 銷 網 並 以 較 低 的 價 格 購 買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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