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 行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實 行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三 級 制 : 分 別 是 持 牌 銀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這
三 類 機 構 統 稱 為 認 可 機 構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是 這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的 發 牌 機 關 。
只 有 持 牌 銀 行 才 可 從 事
全 面 的 銀 行 業 務 , 特 別 是 往 來 與 儲 蓄 帳 戶 業
務 , 以 及 接 受 不 限 數 額 及 存 款 期 的 存 款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5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存 款 期 不 限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只 可 接 受 十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 最 初 的 存 款 期 至 少 為 三 個 月
。 不 少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都 是 由 持 牌 銀 行 擁 有 或
與 持 牌 銀 行 有 聯 繫 。
香 港 是 國 際 銀 行 中 心 ,
匯 聚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銀 行 機 構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 香 港 共 有 133 家 持 牌 銀 行 、 33 家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33 家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包 括 來
自 30 個 國 家 的 銀 行 業 務 。 這 199 家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經 營 1 298 家 本 地 分 行 , 組 成 龐 大
網 絡 。 此 外 , 境 外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代 表 辦
事 處 有 86 家 。 這 些 代 表 辦 事 處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銀 行 業 務 , 主 要 職 能 只 限 於 銀 行 與 香 港 客 戶
之 間 的 聯 繫 工 作 。
截 至 年 底 , 全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客 戶 存 款 總 額 為 40,680 億 元 , 批 出
的 貸 款 與 墊 款 總 額 為 23,130 億 元 , 而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的 資 產 總 額 則 達 72,480 億 元 。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是 十 分 完 善 的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推 出 的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 根 據 這 個 系 統 , 所 有 銀 行 一 律 在 金
管 局 設 有 結 算 帳 戶 , 一 切 支 付 交 易 均 以 即 時
結 算 方 式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帳 戶 過 帳 。 銀 行 可 利
用 所 持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和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亦 分 別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投 入 運 作 , 讓 使 用 者 即 時
以 這 些 貨 幣 結 算 交 易 , 從 而 減 低 或 消 除 時 差
引 致 的 結 算 風 險 。 通 過 這 三 個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聯 網 安 排 , 港 元 / 美 元 / 歐 元 外 匯 交
易 可 以 同 步 交 收 的 方 式 結 算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 這 個 系 統 除
接 受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外 , 也 接 受 外 幣 債 務 工 具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已 全 面 連 結 , 並 已 經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明
訊 結 算 系 統 等 國 際 中 央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聯 網 ,
讓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可 以 買 賣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的 證 券 。 此 外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已 經 與 中 國 、 澳 洲 、 新 西 蘭 和 大 韓 民 國 的
地 區 中 央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聯 網 。
通 過 與 香 港 三 個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建 立 的 直 接 聯 繫 ,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就 港 元 、 美 元 及 歐 元
證 券 實 現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 從 而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 並 消 除 結 算 風 險 。 這 個 聯 網 安 排 也 有 助 即
日 回 購 自 動 進 行 , 為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提 供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管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成 立 。 《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 修 訂 ) 條 例 》
就 金 管 局 的 設 立 作 出 規 定 。
金 管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的 架 構 內 ,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的 穩 健 管 理 、 貨 幣 政 策 操 作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 通 過 規 管 銀 行 業 務 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 以 及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的 安 全 和 穩 定 ; 以 及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 尤 其
是 支 付 和 結 算 安 排 ) 的 效 率 、 健 全 性 與 發 展
。
金 管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但 無 須 按 照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招 聘 職 員 , 從 而 吸 引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金 融 知 識 的 專 才 。 金 管 局 的 職 員 薪 酬 及 營
運 經 費 , 直 接 由 外 匯 基 金 而 非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支 付 。 金 管 局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 而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則 就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意 見 。
金 管 局 就 政 策 事 宜 定 期
諮 詢 銀 行 業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諮
詢 委 員 會 。 這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是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成 立 ,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來 自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
《 銀 行 業 條 例 》 為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提 供 法 律 架 構 。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金 管 局 是 發 牌 機 關 , 負 責 向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發 給 和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 並 負 責 批 准 和 撤
銷 貨 幣 經 紀 核 准 牌 照 。 金 管 局 致 力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金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制 定 審 慎 的 監 管 制 度 , 一 方 面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與 有 效 運 作 , 另 一 方 面 則 提 供
適 當 空 間 讓 認 可 機 構 靈 活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 香
港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 。
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政 策 採 用
“ 持 續 監 管 ” 模 式 ,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 非 現 場 審 查 、 審 慎 監 管 會 議
、 與 外 聘 審 計 師 合 作 , 以 及 與 董 事 會 成 員 會
面 等 , 持 續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開
始 , 金 管 局 對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推 行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 這 套 制 度 側 重 於 評 估 認 可 機 構
涉 及 的 各 類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 以 及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的 質 素 。 金 管 局 對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時 , 一 般 會 集 中 於 風 險 較 高 的 環
節 。
在 國 際 層 面 , 金 管 局 繼
續 積 極 促 進 香 港 與 區 內 各 中 央 銀 行 的 合 作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通 過 參 與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註 四 進 行 。 這 個
會 議 的 活 動 包 括 監 管 事 項 的 聯 絡 和 合 作 、 金
融 市 場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運
作 的 各 個 範 疇 。 金 管 局 繼 續 參 與 各 個 地 區 及
國 際 銀 行 監 管 組 織 。
近 期 發 展
為 符 合 有 關 嚴 格 遵 照 國
際 規 管 標 準 的 政 策 , 金 管 局 承 諾 按 照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所 定 的 時 間 表 ,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起 落 實 該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新 資 本 充 足
架 構 ( 一 般 稱 為 《 資 本 協 定 二 》 )。 鑑 於 《 資
本 協 定 二 》 內 容 繁 複 , 金 管 局 一 直 與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 以 確 保 實 施 模 式 既 實 際 又 適 合 香 港
。 為 此 , 金 管 局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起 發 出 推
行 建 議 的 詳 細 資 料 以 諮 詢 公 眾 。 這 些 建 議 大
受 銀 行 業 歡 迎 , 制 訂 政 策 的 工 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已 大 致 完 成 。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六 日
通 過 《 2005 年 銀 行 業 ( 修 訂 ) 條 例 》 , 以 便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根 據 該 條 例 發 出 資 本 及 披 露 資
料 規 則 , 從 而 在 香 港 實 施 《 資 本 協 定 二 》 。
金 管 局 明 白 在 監 管 工 作 方 面 取 得 跨 境 合 作 對
實 施 《 資 本 協 定 二 》 的 重 要 性 , 因 此 會 繼 續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聯 繫 , 就 有 關 的 實 際 事 宜 交
流 意 見 和 經 驗 。
金 管 局 繼 續 致 力 加 強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規 管
架 構 。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 金 管 局 就 現 行 的 《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指 引 》 發 出 經 修 訂 的 《 補
充 文 件 》 及 有 關 的 《 闡 釋 備 註 》 , 把 這 方 面
的 所 有 國 際 標 準 收 納 在 內 。
二 零 零 五 年 ,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繼 續 就 推 行 新 的 證 券 規 管 制 度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 新 制 度 的 目 的 之 一 , 是 維 持 證 券 市
場 內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之 間 的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 年 內 , 該 兩 個 規 管 機 構 按 照 諒 解
備 忘 錄 所 載 的 安 排 ,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 此 外
, 金 管 局 繼 續 執 行 證 券 規 管 制 度 下 的 執 法 工
作 。 《 銀 行 業 條 例 》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修 訂 ,
授 權 金 管 局 披 露 所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的 詳 情 。 金
管 局 繼 續 採 用 與 證 監 會 一 致 的 執 法 方 針 , 以
確 保 對 註 冊 機 構 的 人 士 及 主 管 人 員 採 取 行 動
時 , 所 依 據 的 標 準 與 證 監 會 監 管 持 牌 人 所 採
用 的 相 同 。
金 管 局 繼 續 改 善 銀 行 業
的 基 礎 設 施 ,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銀 行 體 系 的 穩 定
。 繼 《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條 例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制
定 後 , 香 港 存 款 保 障 委 員 會 正 籌 備 推 行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 該 計 劃 預 期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提 供 存 款 保 障 。
金 管 局 、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舉 行
記 者 會 , 聯 合 宣 布 本 港 推 出 網 上 銀 行 的 雙 重
認 證 。 這 項 監 管 規 定 可 提 高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的
安 全 ,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先 制 訂 這 項 規 定 的 先 進
金 融 市 場 之 一 。 截 至 年 底 , 有 21 家 認 可 機 構
已 採 用 雙 重 認 證 方 法 , 約 有 94 萬 名 客 戶 已 登
記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底 , 金 管
局 、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推 行 多 種 渠
道 消 費 者 教 育 計 劃 ,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雙 重 認 證
方 法 的 認 識 。 為 滿 足 視 障 客 戶 的 需 要 , 認 可
機 構 提 出 了 其 他 解 決 方 法 ( 包 括 配 備 發 聲 功
能 的 保 安 顯 示 器 , 以 及 經 專 用 電 話 銀 行 熱 線
發 出 而 只 用 一 次 的 密 碼 )。 有 關 的 認 可 機 構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上 半 年 進 行 測 試 , 以 確 定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 金
管 局 就 香 港 可 能 爆 發 流 感 向 認 可 機 構 發 出 通
告 , 列 明 建 議 採 取 的 應 變 措 施 。 金 管 局 與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已 為 業 界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 以 便 一
旦 爆 發 疫 情 時 監 察 發 展 , 並 檢 討 業 界 的 持 續
業 務 運 作 規 劃 和 建 議 適 當 的 做 法 。
金 管 局 的 職 能 之 一 , 是
促 進 和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維 持 正 當 操 守 標 準 , 並
實 行 良 好 穩 妥 的 業 務 常 規 , 而 這 主 要 是 藉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執 行 。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是
由 業 界 組 織 發 出 , 並 獲 金 管 局 認 可 。 守 則 列
出 認 可 機 構 與 個 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 由 業 界 組 織 成 立 的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委 員 會 會 不 時 予 以 檢 討 。
《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條 例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生 效 。 該 條 例 授 權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指 定 和 監 察 對 香 港 在 貨 幣 或 金 融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 或 對 香 港 發 揮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功 能 有 重 要 性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目
前 , 已 指 定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有 五 個 , 包 括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港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美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 以 及 歐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 這 些 系 統 已 各 獲 發 終 局 性 證 明 書 ,
對 經 這 些 系 統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交 收 終 局 性 提 供
法 律 依 據 。 二 零 零 五 年 , 金 管 局 完 成 了 首 年
監 察 指 定 系 統 的 工 作 , 所 有 指 定 系 統 均 符 合
條 例 的 規 定 。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主 要 特 色
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和 期 貨
市 場 分 別 由 聯 交 所 和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 兩 者 都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年 底 時 , 聯 交 所 共 有 468 名 參 與 者 , 期
交 所 則 有 137 名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有 1 135 家 公 司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及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市 , 總 市 值 約 為 81,800 億 元 , 年 內 總
集 資 額 為 3,010 億 元 。
二 零 零 五 年 繼 續 有 新 產
品 推 出 。 新 華 富 時 中 國 25 指 數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推 出 。 在 第 二 階 段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ABF2) 下 推 出 的 兩 隻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即 ABF 香 港 創 富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及 ABF 沛
富 基 金 , 已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及 七 月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個 別 股 票 的 六 類 額 外 股 票 期 權
及 期 貨 亦 在 年 內 推 出 。 此 外 , 首 個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領 匯 基 金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 其 後 上 市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有 兩 個 。 同 時 , 證 監 會 亦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批 准 了 香 港 交 易 所 有 關 推 出 牛 熊 證 的 建
議 。 香 港 交 易 所 現 正 準 備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推 出
牛 熊 證 。
聯 交 所 使 用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 該 系 統 為 股
本 證 券 、 債 務 證 券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單 位
信 託 / 互 惠 基 金 、 衍 生 權 證 及 股 票 掛 鈎 票 據
的 交 易 提 供 電 子 平 台 。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提 供 設 施 及 投 資 者 參 與 途 徑 , 讓 證 券
交 易 可 更 易 進 行 。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推 出 以
來 , 該 系 統 連 續 五 年 達 到 100% 不 停 運 作 比 率
的 記 錄 。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 負 責 管
理 為 在 聯 交 所 完 成 的 證 券 交 易 而 設 的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採 用 開 放 式 架 構 的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利 用 自 動 帳 面 記 錄
系 統 處 理 證 券 交 收 工 作 。 除 了 經 紀 和 託 管 商
外 , 個 人 投 資 者 也 可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某 些 服 務 。 舉 例 說 , 投 資 者 可 在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開 立 投 資 者 個 人 戶 口 , 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存 放 其 證 券 。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連 接 金 融 服 務 網 絡 , 該 網 絡
提 供 可 接 駁 香 港 主 要 金 融 服 務 的 單 一 聯 繫 ,
使 直 通 式 金 融 交 易 的 實 行 更 為 方 便 。
期 交 所 負 責 管 理 為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交 易 而 設 的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 以 及 為 這 些 合 約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而
設 的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所 使 用 的 資 料 庫 及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 與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相 同 。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推 行 不 但 統 一 衍
生 市 場 的 結 算 安 排 , 而 且 亦 提 升 了 由 交 易 到
結 算 的 運 作 效 率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有 八 名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提 供 者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95 條 認 可 在 香 港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藉 着 並 非
由 認 可 交 易 所 或 認 可 結 算 所 提 供 的 電 子 設 施
, 進 行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的 交 易 或 結 算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當 局 在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 制 定 後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成 立 證 監 會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 條 例 闡 明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目 標 包 括 :
|
• |
維 持 和 促 進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公 平 性 、 效 率 、 競 爭 力 、 透
明 度 及 秩 序 ; |
|
• |
提 高 公 眾 對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運 作 及 功 能 的 了 解 ; |
|
• |
向 投 資 於 或 持
有 金 融 產 品 的 公 眾 提 供 保 障 ; |
|
• |
盡 量 減 少 在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犯 罪 行 為 及 失 當 行 為 ; |
|
• |
減 低 在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系 統 風 險 ; 以 及 |
|
• |
採 取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有 關 的 適 當 步 驟 , 以 協 助 財 政 司 司
長 維 持 香 港 在 金 融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 |
證 監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證 監 會 董 事 局 共 有 11 名 董
事 ( 其 中 四 名 為 執 行 董 事 , 七 名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政 府 並 不 參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日 常 規 管 。
證 監 會 的 經 費 由 市 場 承
擔 。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 證 監 會 再 沒 有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 證 監 會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營 運
開 支 經 修 訂 的 預 算 ( 包 括 折 舊 ) 為 5.09 億 元
。
證 監 會 向 所 屬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有 關 政 策 的 意 見 。 諮 詢 委 員 會 共 有
三 名 證 監 會 執 行 董 事 及 12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獨 立 成 員 。 獨 立 成 員 代 表 不 同 的 市 場 使 用
者 , 具 有 廣 泛 的 代 表 性 。
證 監 會 能 夠 行 使 的 權 力
受 法 律 制 衡 , 例 如 有 關 人 士 可 就 證 監 會 的 各
類 決 定 , 向 由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 行 政 長 官 成 立 證 監 會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 負 責 檢 討 證 監 會 的 內 部 程 序 和 運 作 指
引 是 否 妥 善 , 並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意 見 。 這 些 程
序 和 指 引 規 限 證 監 會 在 履 行 規 管 職 能 時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及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公 布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第 四 份 周 年 報 告 。 該 報 告
認 為 , 一 般 而 言 , 證 監 會 在 處 理 覆 檢 個 案 時
已 遵 守 其 內 部 程 序 。
證 監 會 的 工 作 大 致 上 包
括 中 介 人 的 發 牌 、 監 督 和 監 察 ; 單 位 信 託 、
互 惠 基 金 和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產 品 在 公 開 發 售 方
面 的 規 管 ; 併 購 和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的 規 管 ; 在
雙 重 存 檔 制 度 下 就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申 請 人 及
發 行 人 規 管 上 市 的 事 宜 ; 市 場 、 交 易 所 及 結
算 公 司 的 監 察 ; 證 券 法 例 和 規 則 的 執 行 ; 以
及 投 資 者 教 育 。
截 至 年 底 , 本 港 有 25 210
名 持 牌 人 ( 包 括 證 券 經 紀 行 、 期 貨 交 易 商 、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人 及 其 代 表 等 ) 及 82 家 註 冊
機 構 ( 例 如 銀 行 ),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交 易 和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提 供 意 見 等 受 規 管 的 活 動 。
證 監 會 一 向 視 投 資 者 教
育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 年 內 , 證 監 會
推 出 了 多 項 重 點 教 育 活 動 。 為 加 深 投 資 者 對
分 析 員 在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的 認 識 , 證 監 會 製 作
了 一 輯 共 十 集 名 為 “ 投 資 追 星 家 族 ” 的 廣 播
劇 。 證 監 會 又 印 發 了 新 的 小 冊 子 ,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指 引 , 讓 他 們 能 夠 保 障 自 己 以 免 遭 他 人
以 不 當 方 式 銷 售 金 融 產 品 。 此 外 , 證 監 會 又
加 強 衍 生 權 證 方 面 的 教 育 工 作 , 包 括 加 強 網
上 教 育 資 源 , 以 及 在 報 章 專 欄 連 載 專 題 文 章
。 證 監 會 也 舉 辦 了 公 開 故 事 比 賽 , 讓 投 資 者
通 過 比 賽 分 享 他 們 在 買 賣 衍 生 權 證 方 面 的 經
驗 。
證 監 會 繼 續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舉 辦 外 展 活 動 , 包 括 為 職 業 學 校 和 中 學 的
經 濟 科 、 商 科 及 相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舉 辦 一 連 串
工 作 坊 , 以 及 為 中 學 生 舉 辦 講 座 。 此 外 , 證
監 會 也 擴 大 與 各 大 學 合 作 的 領 域 。 證 監 會 合
共 舉 辦 了 72 次 外 展 活 動 , 反 應 非 常 熱 烈 , 參
加 者 共 有 8 300 人 。
年 內 , 證 監 會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分 發 了 約 25 萬 套 淺 白 易 明 的 投 資 者 小 冊
子 和 視 像 光 碟 , 專 題 涵 蓋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與 證 券 服 務 有 關 的 費 用 和 收 費 , 以 及 有
關 投 資 諮 詢 服 務 的 提 問 。 證 監 會 也 在 報 章 設
有 專 欄 , 傳 遞 有 關 投 資 教 育 的 信 息 。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革
新 了 證 監 會 投 資 者 入 門 網 站 , 該 網 站 現 已 易
名 為 “ 學 . 投 資 ” 網 站 , 新 網 址 為 : www.invested.hk。
新 網 站 的 內 容 更 加 充 實 , 新 設 關 於 衍 生 權 證
、 對 沖 基 金 和 投 資 新 股 等 的 網 上 遊 戲 。 證 監
會 備 存 “ 無 牌 公 司 及 欺 詐 網 站 名 單 ” , 公 布
鍋 爐 室 、 欺 詐 網 站 及 偽 冒 電 子 郵 件 的 名 稱 ,
以 提 高 投 資 者 的 警 覺 。 證 監 會 已 為 這 份 名 單
增 設 設 計 和 搜 尋 功 能 , 讓 投 資 者 更 方 便 地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 證 監 會 每 月 刊 登 的 “ 慧 博 士 ”
專 欄 繼 續 與 投 資 者 討 論 重 要 的 投 資 課 題 及 監
管 問 題 。
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對
外 關 係 及 國 際 活 動 。 證 監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與
斯 里 蘭 卡 證 券 及 交 易 委 員 會 、 印 度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 格 恩 西 金 融 服 務 業 監 察 委 員 會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和 澤 西 島 金 融 服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簽 訂 意 向 書 。 意 向 書 旨 在 加 強
合 作 , 致 力 互 相 承 認 在 各 自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獲 認 可 的 投 資 產 品 , 使 該 等 產 品 能 夠 進 行 跨
境 分 銷 。
此 外 , 證 監 會 與 日 本 金
融 廳 就 相 互 合 作 、 諮 詢 安 排 及 信 息 互 換 簽 訂
《 意 向 聲 明 書 》 , 又 與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根 據
有 關 互 相 提 供 協 助 及 信 息 互 換 的 現 有 《 諒 解
備 忘 錄 》 互 換 《 附 函 》 。
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的 工 作 , 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參 加 了 在 斯 里 蘭 卡 科 倫 坡 舉 行
的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第 三 十 屆 周 年 大 會 。 在 科
倫 坡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標 誌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 會 議 期 間 ,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採 納 了 有 待 該
組 織 所 有 成 員 機 構 制 定 的 時 間 表 , 規 定 所 有
成 員 機 構 須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限 期 前
, 獲 准 成 為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的 《 諒 解 備 忘 錄
》 的 簽 署 方 , 或 承 諾 尋 求 法 律 機 關 的 批 准 ,
使 其 可 以 成 為 簽 署 方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一 直 是
本 港 規 管 證 券 市 場 架 構 的 重 要 部 分 。 審 裁 處
根 據 《 證 券 ( 內 幕 交 易 ) 條 例 》 設 立 , 專 責
調 查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轉 介 懷 疑 涉 及 內 幕 交 易 的
個 案 。 截 至 年 底 , 審 裁 處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開 始
運 作 以 來 共 審 結 了 20 宗 個 案 。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後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即 由 新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取 代 。 新 成
立 的 審 裁 處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涵 蓋 內 幕 交 易 及 其
他 五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包 括 虛 假 交 易 、 操 控
價 格 、 披 露 關 於 受 禁 交 易 的 資 料 、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以 誘 使 進 行 交 易 , 以 及 操
縱 證 券 市 場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根 據 民 事
舉 證 準 則 裁 定 個 案 , 並 可 施 加 各 種 民 事 制 裁
, 例 如 命 令 就 獲 取 的 利 潤 繳 付 款 項 、 禁 止 買
賣 受 證 監 會 規 管 的 金 融 產 品 , 以 及 取 消 某 人
在 公 司 中 出 任 董 事 或 參 與 管 理 工 作 的 資 格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發 生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進 行 研 訊 。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仍 然 保 留 ,
以 便 對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之 前 發 生 的 內 幕
交 易 個 案 進 行 研 訊 。
除 可 進 行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外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還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可 施 加 更 為 嚴 厲 的 刑 罰 , 包 括 監 禁 長 達 十
年 或 罰 款 高 達 1,000 萬 元 。
近 期 發 展
在 諮 詢 市 場 後 , 證 監 會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修 訂 《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 准 許 證 監 會 認 可 計 劃 投 資 於 在
全 球 任 何 地 方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這 有 助 擴 闊 證 監 會 認 可 計 劃 的
投 資 選 擇 。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 證 監
會 修 訂 了 《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 , 准
許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房 地 產 。 證 監 會 已 公 布 關 於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的 海 外 投 資 的
應 用 指 引 , 就 這 方 面 提 供 指 引 。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宣 布 , 實 質 等 同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並 適 用 於 上 市 法 團 的 有 關 披 露 條 文 , 必
須 載 入 該 會 認 可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的 信 託
契 約 內 。 該 項 政 策 可 提 升 有 關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權 益 的 資 料 的 透 明 度 , 並 可 利 便 公 眾
取 覽 該 等 資 料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起
,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一
旦 達 至 5% 的 披 露 界 線 和 出 現 其 他 變 動 , 則 這
些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有 關 信 託 契 約 的 條 文 向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香 港 交 易 所 呈 交 權
益 具 報 。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發 表 有 關 檢 討 《 對 沖 基 金 指 引 》 的 諮 詢 總
結 。 經 修 訂 的 指 引 已 在 九 月 底 生 效 。
證 監 會 繼 續 監 察 可 轉 讓
證 券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UCITS) III (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指 令 , 旨 在 監 管 於 歐 盟 國 家 註
冊 成 立 的 基 金 )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 並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和 市 場 人 士 保 持 聯 繫 。 證 監 會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制 訂 臨 時 措 施 , 這
些 措 施 有 助 處 理 在 香 港 的 UCITS III 基 金 申
請 。 截 至 年 底 , 證 監 會 已 認 可 1 016 隻
UCITS III 基 金 , 佔 所 收 到 申 請 的 88% 以 上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與 證 監 會
已 簽 訂 《 諒 解 備 忘 錄 》 , 藉 此 促 進 相 互 協 助
和 資 料 互 換 , 包 括 加 強 雙 方 在 規 管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投 資 產 品 方 面 的 合 作 。
證 監 會 與 金 管 局 和 香 港
交 易 所 緊 密 合 作 , 以 利 便 在 第 二 階 段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計 劃 下 推 出 兩 隻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即 ABF 香 港 創 富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和 ABF 沛 富 基 金 。 在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架
構 下 預 計 共 有 八 隻 單 一 市 場 的 債 券 指 數 跟 蹤
基 金 和 一 隻 泛 亞 洲 債 券 指 數 跟 蹤 基 金 , 投 資
於 以 當 地 貨 幣 計 值 的 主 權 及 半 主 權 債 券 。 該
兩 隻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在 亞 洲 首 次 推 出 的 債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已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 並 已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和 七 月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
證 監 會 在 五 月 批 准 了 香
港 交 易 所 為 了 把 買 賣 價 30 元 以 上 的 股 份 的 最
低 上 落 價 位 縮 窄 而 作 出 的 規 則 修 訂 。 該 等 修
訂 旨 在 加 強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效 率 和 流 通 性 。
新 的 交 易 價 位 已 在 七 月 四 日 生 效 。 證 監 會 在
十 一 月 批 准 香 港 交 易 所 有 關 向 巿 場 推 出 牛 熊
證 的 建 議 。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之 後 一 個 月 開 始 向
市 場 參 與 者 簡 介 該 項 產 品 和 向 發 行 人 介 紹 產
品 詳 情 , 並 準 備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稍 後 時 間 推 出
該 項 產 品 。
鑑 於 公 眾 和 業 界 對 衍 生
權 證 市 場 的 關 注 , 證 監 會 對 衍 生 權 證 的 監 管
架 構 展 開 了 檢 討 , 並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報 告 。 該 報 告 檢 討 若 干 市 場 特 點 和 作 業 方
式 , 並 評 估 衍 生 權 證 活 動 對 股 市 穩 定 性 的 影
響 及 投 資 者 教 育 的 需 要 。 該 報 告 也 識 別 了 可
予 加 強 的 監 管 範 疇 , 並 提 出 完 善 市 場 運 作 的
六 點 方 案 。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就 《 公 司 條 例 》 中 有 關 招 股 章 程 制 度 的 可
行 的 改 革 進 行 諮 詢 。 政 府 分 三 個 階 段 檢 討 現
行 規 管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制 度 , 該 項 諮 詢
是 有 關 檢 討 的 最 後 階 段 。 證 監 會 的 諮 詢 文 件
載 列 了 21 項 範 圍 廣 泛 的 建 議 , 例 如 統 一 現 時
受 《 公 司 條 例 》 和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規 管
的 所 有 投 資 的 要 約 制 度 、 把 招 股 章 程 的 法 律
責 任 擴 大 至 涵 蓋 公 開 要 約 的 保 薦 人 , 以 及 允
許 以 提 述 方 式 收 納 資 料 從 而 縮 短 招 股 章 程 的
篇 幅 。 該 項 諮 詢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完 結
, 證 監 會 現 正 分 析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發 表 有 關 檢 討 《 公 司 收 購 、 合 併 及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 的 諮 詢 總 結 文 件 。 在 同 年 十 月 一 日
生 效 的 主 要 修 訂 包 括 有 關 禁 止 “ 偏 低 價 ” 的
要 約 、 限 制 現 任 董 事 局 不 得 對 成 功 要 約 人 採
取 任 何 阻 撓 行 動 , 以 及 就 處 理 電 訊 公 司 合 併
提 供 基 本 框 架 和 縮 短 審 批 文 件 程 序 的 新 條 文
。 其 餘 在 規 則 8 註 釋 1 及 2 之 下 的 修 訂 規 定
, 根 據 註 釋 1 須 展 示 的 每 份 文 件 的 文 本 亦 須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供 , 以 便 在 證 監 會 網 站 內 展 示
。 這 些 修 訂 將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
適 用 於 在 該 日 或 之 後 公 布 的 交 易 。
為 提 升 中 介 人 的 水 平 ,
證 監 會 在 六 月 就 適 用 於 保 薦 人 的 建 議 特 定 准
入 準 則 及 持 續 合 規 責 任 諮 詢 公 眾 。 這 是 證 監
會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分 兩 階 段 採 納 的 措 施 的 第 二
部 分 , 旨 在 提 升 保 薦 人 的 整 體 水 平 。 香 港 交
易 所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的 措 施 , 對 《 上 市 規 則
》 作 出 了 修 訂 , 並 且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有 關 盡 職 審 查 的 應 用 指 引 。 待 第 二 階
段 完 成 後 , 證 監 會 會 管 理 和 執 行 特 別 為 保 薦
人 而 設 的 監 管 制 度 。 該 項 諮 詢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完 結 。
四 月 , 證 監 會 就 《 有 關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集 資 活 動 的 指 引 》 的
建 議 修 訂 諮 詢 公 眾 , 藉 以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規 定
與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和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所 訂 的 國 際 標 準 看 齊 , 並 就 實 際 應
用 的 範 疇 提 供 指 引 。 證 監 會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發 表 諮 詢 總 結 , 而 經 修 訂 的 指 引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生 效 。
關 於 處 理 分 析 員 利 益 衝
突 的 指 引 已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生 效 。 該 等 指
引 旨 在 消 除 、 減 少 和 管 理 分 析 員 及 其 所 屬 商
號 所 面 對 的 利 益 衝 突 。 證 監 會 會 繼 續 監 察 持
牌 人 遵 守 該 等 規 定 的 情 況 。
年 內 , 證 監 會 繼 續 集 中
執 法 資 源 打 擊 企 業 管 治 失 當 、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以 及 不 誠 實 或 使 客 戶 蒙 受 風 險 的 中 介 人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尚 未 完 成 的 上 市 公 市
調 查 個 案 數 目 增 至 16 宗 , 而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的 數 目 則 為 14 宗 。 證 監 會 在 年 內 成 功 檢 控 五
名 人 士 / 公 司 , 所 涉 及 的 罪 行 包 括 操 縱 市 場
和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並 已 向 另 外
14 名 人 士 / 公 司 發 出 傳 票 , 但 該 等 個 案 尚 未
完 結 。 二 零 零 四 年 分 別 有 十 宗 成 功 檢 控 個 案
和 四 宗 未 完 成 個 案 。 此 外 , 轉 介 警 方 和 廉 政
公 署 的 個 案 有 29 宗 。
保 險 業
主 要 特 色
年 底 時 , 香 港 共 有 175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 其 中 89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 其 餘 86 名 則 在 內 地 及 20 個 海 外 國 家 註 冊
成 立 , 當 中 以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為 數 最 多 。
保 險 業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達 1,220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三 年 增 長
19.5%。 然 而 , 一 般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下 跌 5.2% 至 235 億 元 , 其 中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 財 產 損 壞 及 汽 車 業 務 的 保 費 均 錄 得 跌 幅
。 承 保 表 現 方 面 則 繼 續 有 所 改 善 , 盈 利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3.4 億 元 增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9.5
億 元 。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在 一 九 九
一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持 續 取 得 雙 位 數 字 年 增 長 ,
保 單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上 升 了 27.4% 至 984
億 元 。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保 持 強 勁 , 保 單 保
費 高 達 822 億 元 , 佔 保 單 保 費 總 額 83.6%。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數 目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也 增 加 了
7.9%, 增 至 600 萬 份 。
年 底 時 , 香 港 共 有 29 163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 包 括 27 519 名 保 險 代
理 ( 其 中 1 644 名 為 保 險 代 理 商 ) 及 471
名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業 監 督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規 管 和 監 管
保 險 業 , 以 促 進 保 險 業 的 整 體 穩 定 , 並 保 護
現 有 和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制 定
了 一 套 綜 合 監 管 制 度 , 規 管 各 類 保 險 業 務 。
條 例 的 兩 大 宗 旨 是 確 保 本 港 所 有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財 政 穩 健 , 以 及 保 險 人 的 管 理 階 層 由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 為 達 到 這 兩 個 目 標 ,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準 則 , 包 括 設 定 資 本 及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最
低 金 額 , 以 及 規 定 只 有 適 當 人 選 才 可 擔 任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還 須 在 本 港 持 有 資 產 , 以 應 付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索 償 。 至 於 壽 險 業 務 , 有 關 方 面 推 行 了
一 套 完 備 的 精 算 師 委 任 制 度 , 確 保 保 險 人 能
夠 履 行 本 身 的 責 任 。
保 險 業 監 督 主 要 藉 着 審
核 保 險 人 呈 交 的 財 務 報 告 、 精 算 師 報 告 、 其
他 報 表 和 定 期 實 地 審 查 , 審 慎 監 察 保 險 人 。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 保 險 業 監 督 可 對 保
險 人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代 為 保 管 資 產 、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人 接 管 保 險 人 , 或 申 請 將 保 險 人 清 盤 。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規 管 。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保 險 人 正 式 委 任 , 而 保 險 人 則 須 遵 守
《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 中 有 關 委 任 和 監 控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 保 險 經 紀 在 獲 授 權 前 ,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規 定 。
保 險 業 本 身 也 實 行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以 鞏 固 保 險 業 的 運 作 規 律 。 保 險
業 在 徵 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意 見 後 , 制 訂 這 些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採 納 《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 , 規 定 保 險 合 約 的 擬 訂 方 法 , 以 及 壽 險
保 單 推 出 銷 售 時 保 險 利 益 的 說 明 標 準 。
作 為 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的 會 員 ,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聯 會 所 制 定 的 監 管 原
則 及 標 準 , 務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水 平 與 國 際 看 齊
。 由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的 保 險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已
根 據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成 立 。
近 期 發 展
保 險 業 監 督 按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 市 場 發 展 及 國 際 趨 勢 , 不 時 檢 討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 過 程 中 也 會 與 業 界 團 體 及 其
他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緊 密 聯 繫 。 保 險 業 監 督 分 別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及 九 月 , 發 出 經 修 訂 的 《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指 引 》 ( 指
引 3) 和 《 有 關 僱 員 補 償 及 汽 車 保 險 業 務 保 險
負 債 的 精 算 檢 討 指 引 》 ( 指 引 9), 以 改 善 有
關 規 定 。
保 險 業 監 督 負 責 監 督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 並 定 期 檢 討 該 制
度 以 確 保 其 成 效 。 有 關 自 律 團 體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引 進 了 若 干 措 施 以 加 強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實
地 審 查 , 並 修 訂 了 《 客 戶 保 障 聲 明 書 》 , 更
清 楚 地 向 壽 險 保 單 持 有 人 解 釋 轉 保 的 後 果 。
保 險 業 監 督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及 有 關 方 面 保 持 聯
繫 , 以 改 善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制 度 , 並 進 一
步 保 障 投 保 大 眾 的 利 益 。
保 險 業 監 督 、 旅 遊 事 務
署 、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及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在 三
月 展 開 聯 合 宣 傳 活 動 , 鼓 勵 公 眾 在 外 遊 前 購
備 旅 遊 保 險 。 保 險 業 監 督 也 印 製 了 教 育 小 冊
子 《 旅 遊 保 險 知 多 少 》 , 為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提 供 有 用 貼 士 。
鑑 於 國 際 監 管 的 趨 勢 及
保 險 業 的 發 展 , 政 府 現 正 檢 討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體 制 架 構 。 這 項 檢 討 研 究 的 事 項 之 一 , 是
把 保 險 業 監 督 轉 為 獨 立 於 政 府 架 構 以 外 的 監
管 機 構 。
保 險 業 監 督 已 委 託 顧 問
就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進 行 研 究 。 首 階 段 研 究 包 括 現 行 規 管
架 構 的 檢 討 , 以 及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 獲 委 託 的 顧 問 公 司 現 正 擬
備 首 階 段 研 究 的 最 後 報 告 , 以 供 政 府 審 議 。
政 府 對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一 事 持 開 放
態 度 。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 保 險
業 監 督 另 外 委 託 顧 問 ,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加 強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監 管 架 構 。 研 究 集
中 於 資 產 估 值 的 適 當 架 構 , 以 及 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設 立 機 制 , 以 便 在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倒
閉 時 , 加 強 保 障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首
階 段 研 究 包 括 檢 討 現 行 的 規 管 架 構 , 以 及 研
究 有 關 國 際 慣 例 。 研 究 期 間 會 諮 詢 有 關 人 士
。
保 險 業 監 督 與 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簽 訂 有 關 保 險
監 管 的 合 作 協 議 , 以 促 進 相 互 支 援 和 信 息 交
換 。 保 險 業 監 督 亦 定 期 參 加 廣 州 、 香 港 、 澳
門 及 深 圳 四 地 保 險 規 管 機 構 的 聯 席 會 議 , 商
討 共 同 關 注 的 事 宜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主 要 特 色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實 施 , 以 協 助 就 業 人 士 未 雨 綢
繆 , 為 日 後 的 退 休 生 活 儲 存 投 資 。 這 是 一 個
與 就 業 有 關 、 強 制 執 行 和 屬 私 營 性 質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 否 則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
僱 主 和 僱 員 須 各 自 按 最
高 及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內 僱 員 有 關 入 息 的 5%, 向
已 註 冊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累 算 權 益 會 全 數
歸 屬 於 計 劃 成 員 , 僱 員 在 轉 職 或 終 止 受 僱 時
可 將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另 一 計 劃 。 自 僱 人 士 須
按 本 人 有 關 入 息 的 5% 供 款 。 一 般 來 說 , 累 算
權 益 須 保 存 至 計 劃 成 員 年 屆 65 歲 退 休 年 齡 方
可 提 取 。
年 底 時 , 98.2% ( 約 226 500
名 ) 僱 主 、 97.4% (1 974 400 名
) 有 關 僱 員 及 77.6% (288 000 名 ) 自
僱 人 士 參 加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總 資 產 約
達 1,513.6 億 元 , 每 月 強 積 金 供 款 約 21 億 元
。
與 強 積 金 這 個 強 制 的 計
劃 不 同 , 根 據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註 冊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是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成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 該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註 冊 制 度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納 入 規 管 , 從 而 確 保 這 些 計 劃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及 供 款 安 排 。 所 有 註 冊 計 劃 均 須
遵 守 若 干 規 定 , 其 中 包 括 資 產 分 隔 、 獨 立 受
託 人 、 受 限 制 投 資 項 目 、 提 供 款 項 、 獨 立 審
計 、 精 算 審 核 、 資 料 披 露 , 以 及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等 。
為 了 配 合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實 施 ,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已 獲 豁
免 , 無 須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 這 些 計 劃 的 成 員
可 以 選 擇 留 在 獲 豁 免 的 原 有 計 劃 內 , 或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年 底 時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資 格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共 有 5 132 個 , 涵 蓋 超 過 50 萬
名 僱 員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成 立 , 負 責 規 管 和 監 察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 並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
為 保 障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 積 金 局 密 切
監 察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運 作
, 調 查 指 稱 違 規 的 投 訴 個 案 ,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 積 金 局 也 主 動 巡 察 各 商 業 處 所 ,
確 保 僱 主 遵 從 法 例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供 款 。 積 金 局 又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 讓 公 眾
認 識 退 休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 並 介 紹 強 積 金 制 度
, 尤 其 着 重 投 資 教 育 。
積 金 局 也 是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
近 期 發 展
積 金 局 參 照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 持 續 檢 討 強 積 金 法 例 , 以 提 高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 自 強 積 金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 已 作 出 多 項 法 例 修 訂 。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投 資 規 定 的 擬
議 修 訂 。
積 金 局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發 出 《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 , 以 改
善 有 關 強 積 金 收 費 及 基 金 表 現 的 資 料 披 露 情
況 , 目 的 是 增 加 透 明 度 , 並 讓 計 劃 成 員 可 得
到 充 分 資 料 , 作 出 明 智 的 投 資 決 定 。 積 金 局
亦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公 布 一 套 合 規 標 準 , 以
協 助 核 准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建 立 嚴 謹 的 合 規 框 架
, 以 便 監 察 機 構 有 否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及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