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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 基 本 法 》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之 後
, 香 港 首 次 擁 有 一 套
詳 盡 的 成 文 憲 法 。 訴 訟 人 可 以 援 引 《 基 本 法
》 的 條 文 作 為 論 據 , 對 他 們 認 為 牴 觸 《 基 本
法 》 的 行 為 提 出 質 疑 。
多 類 案 件 的 訴 訟 人 均 曾
根 據 《 基 本 法 》 提 出 司 法 質 疑 , 其 中 一 類 意
義 重 大 的 案 件 主 要 涉 及 各 類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權 。 訴 訟 人 根 據 憲 制 提 出 質 疑 的 其 他 案 件 則
涉 及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權 利 、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 終 審 法 院 的 終 審 權 、 獲 得 法 律 代 表 的 權
利 , 以 及 言 論 和 集 會 自 由 。 《 基 本 法 》 法 理
體 系 的 逐 步 發 展 , 令 《 基 本 法 》 能 夠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應 有 的 權 利 、 責 任 、 權 力 和
公 民 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