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的 基 礎 上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為 根 基
, 與 內 地 的 法 制 有 別 。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簽 訂
的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國 際 層 面 訂 下 憲 制 框 架 。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通 過 的 《 基 本 法 》 , 則
在 本 地 層 面 為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訂 立 憲 法 依 據
。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和 《 基 本 法 》 均 保 證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