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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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次 1:政 制 和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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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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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公 務 員 約 佔 全 港 勞 動 人 口 的 4%, 為 政 府 各 部 門 和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所 需 人 手 。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公 務 員 總 人 數 為 155 500 人 ( 不 包 括 法 官 、 司 法 人 員 和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共 約 1 400 人 )。

政 府 總 部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負 責 管 理 整 體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政 策 工 作 , 包 括 就 公 務 員 的 招 聘 、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 人 事 管 理 、 人 力 統 籌 、 培 訓 發 展 、 品 行 及 紀 律 和 公 務 員 使 用 法 定 語 文 等 事 宜 制 定 政 策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經 常 與 各 個 主 要 職 工 會 協 商 。 該 局 轄 下 的 一 般 職 系 處 , 負 責 管 理 25 300 名 行 政 、 文 書 和 秘 書 職 系 人 員 。 公 務 員 的 管 理 主 要 受 三 份 重 要 文 件 規 管 , 分 別 是 《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 、 《 公 務 人 員 ( 紀 律 ) 規 例 》 和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 這 三 份 文 件 都 是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力 而 制 定 的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 根 據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 成 立 , 主 要 職 責 是 就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 晉 升 和 紀 律 事 宜 ,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 至 於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等 事 宜 , 目 前 有 三 個 獨 立 組 織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分 別 為 :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司 法 人 員 和 紀 律 部 隊 以 外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及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以 外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以 及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所 有 其 他 公 務 員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主 要 官 員 必 須 由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滿 15 年 , 在 外 國 並 無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 《 基 本 法 》 又 訂 明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新 聘 的 公 務 員 , 必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在 《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九 條 及 一 百 零 一 條 另 有 規 定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

在 上 述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遵 從 公 開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 以 達 到 “ 用 人 唯 才 ” 的 目 標 。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以 表 現 為 準 , 並 非 長 期 服 務 的 回 報 。 作 為 香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 政 府 帶 頭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 協 助 他 們 投 入 社 會 , 確 保 他 們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

政 府 密 切 監 察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情 況 , 以 便 策 劃 人 力 資 源 。 隨 着 參 加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的 人 員 陸 續 離 職 , 公 務 員 整 體 流 失 率 於 過 去 兩 年 (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四 年 度 和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 維 持 在 4% 的 水 平 。 鑑 於 管 理 層 人 手 延 續 甚 為 重 要 , 政 府 設 立 了 完 善 的 人 力 資 源 策 劃 機 制 , 檢 討 高 層 人 員 的 接 任 安 排 , 物 色 並 栽 培 有 潛 質 的 人 員 , 為 高 層 職 位 提 供 優 秀 的 繼 任 人 選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與 員 工 的 定 期 諮 詢 和 溝 通 。 目 前 , 在 中 央 層 面 設 有 四 個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即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和 警 察 評 議 會 ; 在 部 門 層 面 則 設 有 八 十 多 個 部 門 協 商 委 員 會 。 此 外 , 政 府 定 期 出 版 《 公 務 員 通 訊 》 , 以 增 進 政 府 與 現 職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聯 繫 。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為 確 保 本 港 繼 續 擁 有 一 支 與 時 並 進 的 世 界 級 公 務 員 隊 伍 ,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發 布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以 來 推 出 了 多 項 改 革 措 施 , 涵 蓋 以 下 五 個 主 要 範 疇 ︰

一 . 精 簡 公 務 員 編 制

政 府 預 定 於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完 結 前 , 把 公 務 員 編 制 削 減 至 約 16 萬 個 職 位 。 通 過 重 整 工 序 、 重 組 架 構 和 外 判 服 務 , 公 務 員 編 制 逐 步 縮 減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初 約 198 000 個 職 位 降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底 約 164 100 個 職 位 , 減 少 約 17%。 當 局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 為 合 共 232 個 人 手 過 剩 或 預 期 會 人 手 過 剩 的 指 定 職 系 推 行 兩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 根 據 計 劃 自 願 退 休 的 人 員 , 可 獲 發 補 償 金 和 退 休 金 。 約 有 15 100 名 申 請 人 獲 准 自 願 離 職 , 以 節 省 政 府 的 長 遠 開 支 。 當 局 又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全 面 暫 停 招 聘 公 務 員 。

二 . 檢 討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福 利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 是 提 供 足 夠 的 薪 酬 吸 引 、 保 留 和 激 勵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 為 市 民 提 供 效 率 與 成 效 兼 備 的 高 質 素 服 務 。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應 該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薪 酬 的 水 平 保 持 大 致 相 若 , 是 政 府 所 遵 循 的 原 則 , 目 的 是 令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和 支 付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

為 了 確 保 公 務 員 管 理 制 度 與 時 並 進 , 政 府 已 着 手 制 定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 供 公 務 員 體 系 長 久 採 用 。

經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後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決 定 為 公 務 員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 實 際 的 調 查 工 作 預 計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完 成 。

除 薪 酬 外 , 公 務 員 亦 享 有 附 帶 福 利 , 視 乎 其 聘 用 條 款 、 職 級 、 所 屬 薪 點 、 服 務 年 資 及 其 他 申 領 資 格 而 定 。 歷 年 來 , 政 府 一 直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 務 求 使 公 務 員 的 附 帶 福 利 能 切 合 時 宜 。 當 局 已 停 止 向 新 入 職 人 員 發 放 有 關 津 貼 , 或 收 緊 了 其 發 放 準 則 , 以 切 合 現 今 情 況 。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就 附 帶 福 利 性 質 津 貼 檢 討 所 得 的 建 議 諮 詢 員 工 。 這 項 檢 討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有 關 津 貼 的 發 放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效 率 。

三 . 改 善 公 務 員 入 職 和 離 職 制 度

新 的 公 務 員 入 職 制 度 令 政 府 的 聘 任 工 作 更 加 靈 活 , 而 新 的 退 休 福 利 制 度 (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 則 為 按 新 入 職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

政 府 設 立 了 補 償 退 休 計 劃 , 准 許 當 局 為 改 善 組 織 架 構 起 見 指 令 個 別 首 長 級 人 員 提 早 退 休 , 以 便 更 有 衝 勁 、 更 有 才 能 的 領 導 人 員 承 擔 高 層 的 重 任 。

四 .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培 訓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制 定 培 訓 政 策 , 並 就 培 訓 事 宜 支 援 各 局 及 部 門 。 培 訓 處 專 注 四 類 核 心 服 務 : 統 籌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的 培 訓 發 展 、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 以 及 推 廣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的 文 化 。

在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培 訓 發 展 方 面 , 培 訓 處 為 首 長 級 和 具 潛 質 擔 任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人 員 ,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領 導 才 能 訓 練 課 程 。 這 些 課 程 由 世 界 一 流 的 專 業 人 員 和 學 者 主 講 。 培 訓 處 也 向 各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首 長 級 職 位 接 任 計 劃 的 諮 詢 服 務 。 此 外 , 培 訓 處 又 與 私 營 機 構 和 內 地 的 省 市 政 府 ( 包 括 上 海 、 北 京 、 杭 州 和 廣 東 省 ) 合 辦 人 員 交 流 計 劃 , 以 擴 闊 員 工 的 視 野 。

培 訓 處 安 排 的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包 括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 清 華 大 學 、 北 京 大 學 和 中 國 外 交 學 院 的 課 程 。 此 外 , 該 處 又 為 各 級 人 員 舉 辦 有 關 國 家 事 務 和 《 基 本 法 》 的 本 地 課 程 。 除 了 本 地 學 者 外 , 該 處 也 邀 請 內 地 官 員 和 大 學 教 授 在 國 家 事 務 研 討 會 擔 任 講 者 。

培 訓 處 通 過 各 類 諮 詢 服 務 , 積 極 推 廣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法 , 範 圍 包 括 培 訓 需 要 分 析 、 學 習 策 略 、 才 能 綱 要 的 制 訂 , 以 及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等 。

為 便 利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 培 訓 處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提 升 了 公 務 員 易 學 網 的 功 能 , 提 供 更 多 和 更 便 於 使 用 的 網 上 學 習 資 源 。 公 務 員 易 學 網 的 登 記 用 戶 人 數 , 預 計 會 從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45 000 名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55 000 名 左 右 。

為 了 推 動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和 自 我 提 升 , 培 訓 處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推 出 兩 項 新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 藉 此 提 升 前 線 員 工 的 學 歷 及 技 術 , 並 加 強 中 低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管 理 能 力 。 根 據 資 助 計 劃 , 在 非 工 作 時 間 修 讀 外 間 課 程 的 人 員 可 獲 發 還 學 費 。

五 . 提 升 工 作 表 現 和 秉 持 良 好 操 守

為 表 揚 公 務 員 盡 忠 職 守 , 竭 誠 服 務 , 政 府 設 有 多 種 獎 勵 , 包 括 勳 銜 、 獎 章 、 嘉 獎 和 嘉 許 書 等 。 優 質 服 務 獎 勵 計 劃 表 揚 局 和 部 門 在 致 力 追 求 卓 越 服 務 方 面 的 成 績 。 這 項 計 劃 是 政 府 全 面 推 動 以 客 為 本 服 務 文 化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

政 府 設 立 了 公 務 員 紀 律 秘 書 處 , 以 集 中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 自 該 秘 書 處 成 立 以 來 , 政 府 引 進 更 多 措 施 , 縮 短 處 理 紀 律 個 案 所 需 的 時 間 , 並 進 一 步 授 權 部 門 首 長 行 使 維 護 和 執 行 紀 律 的 權 力 , 使 各 局 與 部 門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有 更 大 權 責 。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檢 討 並 進 一 步 精 簡 了 處 理 工 作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員 工 的 機 制 , 讓 着 令 這 些 人 員 退 休 的 程 序 得 以 加 快 進 行 。

為 持 續 深 化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誠 信 文 化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與 廉 政 公 署 攜 手 合 作 , (i) 推 行 “ 公 務 員 廉 潔 操 守 深 化 計 劃 ” , 由 首 長 級 人 員 帶 領 的 外 展 隊 造 訪 各 部 門 , 討 論 有 關 誠 信 管 理 的 事 宜 ; 以 及 (ii)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舉 辦 以 “ 誠 信 為 本 、 卓 越 管 治 ” 為 題 的 領 導 論 壇 。 此 外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出 版 了 《 公 務 員 良 好 行 為 指 南 》 的 修 訂 本 , 並 不 斷 豐 富 電 子 “ 誠 信 管 理 資 源 中 心 ” 內 的 參 考 資 料 , 供 各 局 和 部 門 負 責 誠 信 管 理 的 人 員 隨 時 在 網 上 查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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