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5
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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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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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 第 十 七 章 : 通 讯 、 传 媒 和 资 讯 科 技 )
(甲) 资 讯 科 技 在 住 户 的 普 及 程 度
百 分 比
  2000   2004   2005  
家 中 有 个 人 电 脑 的 住 户 (1) 49.7   71.1   70.1  
家 中 有 个 人 电 脑 接 驳 上 互 联 网 的 住 户 (1) 36.4   64.9   64.6  
 
(乙) 资 讯 科 技 在 住 户 成 员 的 使 用 情 况
百 分 比
  2000   2004   2005  
在 访 问 前 12 个 月 内 曾 使 用 个 人 电 脑 的 43.1   59.5   58.8  
  十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2)          
                     
在 访 问 前 12 个 月 内 曾 使 用 互 联 网 服 务 30.3   56.4   56.9  
  的 十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2)          
 
注 :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数 字 指 该 年 一 月 至 三 月 的 数 字 ,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数 字 指 该 年 六 月 至 八 月 的 数 字 , 而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数 字 则 指 该 年 五 月 至 八 月 的 数 字 。
(1) 占 全 港 所 有 住 户 的 百 分 比 。
(2) 占 全 港 所 有 十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的 百 分 比 。
资 料 来 源 : 政 府 统 计 处 社 会 统 计 调 查 组
( 查 询 电 话 : 2887 5103)
 
(丙) 资 讯 科 技 在 工 商 业 的 普 及 程 度 和 使 用 情 况
百 分 比
  2000   2004   2005  
有 使 用 个 人 电 脑 的 机 构 单 位 (1) 51.5   58.4   60.5  
                     
有 连 接 互 联 网 的 机 构 单 位 (1) 37.3   50.4   54.7  
                     
设 有 网 页 / 网 站 的 机 构 单 位 (1) 7.3   14.8   15.5  
                     
透 过 电 子 途 径 售 卖 产 品 、 服 务 或 资 料 而 获 得 0.17   0.49   N.A  
  的 业 务 收 益 (2)            
 
 
注 :
(1) 占 该 年 资 讯 科 技 在 工 商 业 的 使 用 情 况 和 普 及 程 度 统 计 调 查 所 涵 盖 的 行 业 的 机 构 单 位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数 字 指 该 年 三 月 至 六 月 的 情 况 ,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数 字 指 该 年 五 月 至 八 月 的 情 况 , 而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数 字 则 指 该 年 四 月 至 八 月 的 情 况 。
(2) 占 整 体 业 务 收 益 的 百 分 比 。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数 字 将 会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备 妥 。
资 料 来 源 : 政 府 统 计 处 科 技 统 计 组
( 查 询 电 话 : 2887 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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