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5
香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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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次 12:土 地 、 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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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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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 重 建 局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成 立 , 负 责 推 行 为 期 20 年 的 市 区 更 新 计 划 。 同 年 十 一 月 , 政 府 颁 布 《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 , 为 市 区 重 建 局 推 行 市 区 更 新 计 划 提 供 政 策 指 引 。

市 区 更 新 工 作 旨 在 通 过 全 面 性 方 式 , 包 括 重 建 残 破 楼 宇 , 鼓 励 修 复 旧 楼 , 活 化 旧 区 面 貌 , 以 及 保 存 具 历 史 、 文 化 或 建 筑 价 值 的 建 筑 物 , 以 改 善 市 区 旧 区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

在 政 府 通 过 有 关 计 划 后 , 财 务 委 员 会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批 准 开 立 100 亿 元 的 承 担 额 , 用 以 在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年 度 至 二 零 零 六 / 零 七 年 度 分 期 注 资 市 区 重 建 局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向 市 区 重 建 局 注 资 的 金 额 共 达 80 亿 元 。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每 年 审 核 市 区 重 建 局 的 五 年 业 务 纲 领 和 周 年 业 务 计 划 , 不 断 检 讨 计 划 的 进 展 。 此 外 ,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还 会 提 供 支 援 和 政 策 指 引 ; 监 察 和 协 助 推 行 个 别 重 建 计 划 , 包 括 在 考 虑 根 据 法 例 提 出 的 反 对 意 见 后 审 批 发 展 计 划 ; 监 督 地 政 总 署 的 收 地 和 清 拆 行 动 ; 以 及 因 应 社 会 不 断 转 变 的 需 要 , 定 期 检 讨 《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 。

规 划 署 负 责 进 行 规 划 研 究 , 协 助 制 定 和 检 讨 《 市 区 重 建 策 略 》 。 该 署 已 发 展 全 面 的 地 理 资 讯 系 统 , 让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在 制 定 和 更 新 修 复 计 划 和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时 共 用 有 关 建 筑 物 状 况 的 资 料 。 此 外 , 该 署 也 负 责 处 理 市 区 重 建 局 提 交 城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考 虑 的 发 展 计 划 和 总 纲 发 展 蓝 图 , 并 协 调 市 区 重 建 局 的 工 程 项 目 所 拟 提 供 的 基 础 建 设 、 政 府 设 施 、 机 构 或 社 区 设 施 , 以 及 休 憩 用 地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 市 区 重 建 局 已 展 开 25 个 重 建 项 目 ( 三 个 包 涵 文 物 保 存 元 素 ), 其 中 七 个 项 目 是 由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按 其 与 市 区 重 建 局 的 策 略 伙 伴 安 排 进 行 。 市 区 重 建 局 亦 继 续 推 行 楼 宇 修 复 计 划 , 为 有 需 要 的 业 主 提 供 物 料 资 助 、 技 术 协 助 、 免 息 贷 款 、 资 助 , 以 及 完 成 维 修 楼 宇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资 助 , 以 鼓 励 他 们 进 行 楼 宇 维 修 。 此 外 , 市 区 重 建 局 现 正 规 划 和 推 行 多 个 旧 区 活 化 项 目 , 其 中 湾 仔 的 茂 萝 街 / 巴 路 士 街 项 目 , 旨 在 以 推 动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发 展 的 方 式 进 行 旧 区 活 化 , 并 同 时 保 存 战 前 上 居 下 铺 的 建 筑 特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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