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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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次 12:土 地 、 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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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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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发 展 审 批 地 区 内 进 行 或 继 续 进 行 发 展 , 除 非 该 项 发 展 用 途 , 在 有 关 中 期 发 展 审 批 地 区 图 或 发 展 审 批 地 区 图 刊 宪 之 前 已 经 存 在 , 或 是 有 关 法 定 图 则 所 准 许 的 , 又 或 已 获 得 城 规 会 的 规 划 许 可 。 任 何 不 符 合 这 些 准 则 的 发 展 , 均 属 违 例 发 展 , 规 划 署 会 向 违 例 者 采 取 执 行 管 制 和 检 控 行 动 。 目 前 , 指 定 为 发 展 审 批 地 区 的 乡 郊 土 地 约 有 19 764 公 顷 。

规 划 事 务 监 督 可 向 土 地 的 拥 有 人 、 占 用 人 及 / 或 负 责 人 发 出 法 定 通 知 书 , 要 求 他 们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停 止 进 行 违 例 发 展 , 或 把 土 地 恢 复 至 进 行 违 例 发 展 前 的 状 况 。 假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遵 循 通 知 书 的 规 定 , 即 干 犯 法 定 罪 行 。

经 修 订 的 《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 有 助 改 善 在 新 界 乡 郊 地 区 执 行 规 划 管 制 的 效 率 和 成 效 , 例 如 赋 予 当 局 新 的 权 力 进 入 有 关 土 地 及 处 所 ( 住 宅 物 业 除 外 ) 进 行 调 查 , 方 便 规 划 事 务 监 督 搜 集 涉 嫌 违 例 发 展 的 证 据 , 尤 其 是 占 用 人 的 身 分 。

此 外 , 强 制 执 行 通 知 书 订 明 ,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在 指 定 限 期 内 停 止 进 行 违 例 发 展 。 他 们 再 不 可 以 递 交 规 划 申 请 为 由 而 推 延 通 知 书 上 的 期 限 。

二 零 零 五 年 , 当 局 在 乡 郊 地 区 发 现 的 违 例 发 展 新 个 案 共 有 275 宗 , 大 部 分 均 与 露 天 存 放 车 辆 、 货 柜 、 建 筑 机 械 / 材 料 , 以 及 开 设 工 场 和 货 柜 车 / 拖 架 停 放 场 有 关 。 规 划 署 署 长 已 就 296 宗 个 案 发 出 1 510 封 警 告 信 , 就 195 宗 个 案 发 出 1 284 份 强 制 执 行 通 知 书 , 就 15 宗 个 案 发 出 161 份 恢 复 原 状 通 知 书 , 并 就 168 宗 个 案 发 出 844 份 完 成 规 定 事 项 通 知 书 。 在 强 制 执 行 通 知 书 中 , 约 45% 是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发 出 的 。 检 控 行 动 方 面 , 有 24 宗 个 案 的 61 名 被 告 被 定 罪 , 须 缴 交 罚 款 由 5,000 元 至 333,000 元 不 等 , 平 均 罚 款 额 为 20,784 元 。 年 内 , 当 局 采 取 各 种 强 制 执 行 行 动 后 , 有 236 宗 涉 及 50 公 顷 土 地 的 违 例 发 展 已 停 止 进 行 , 而 通 过 规 划 许 可 申 请 制 度 , 另 有 153 宗 违 例 发 展 受 到 规 限 , 当 中 涉 及 56 公 顷 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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