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独 立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 一 国 两 制 ” 的
原 则 ,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为 根 基
, 与 内 地 的 法 制 有 别 。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签 订
的 《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 ,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国 际 层 面 订 下 宪 制 框 架 。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的 《 基 本 法 》 , 则
在 本 地 层 面 为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订 立 宪 法 依 据
。 《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 和 《 基 本 法 》 均 保 证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国 恢 复 对 香 港 行 使 主
权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