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的 公 营 房 屋 架 构

行 政 长 官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成 立 由 政 务 司 司 长 担 任 主 席 的 公 营 房 屋 架 构 检 讨 委 员 会 , 负 责 研 究 在 推 行 公 营 房 屋 计 划 方 面 , 前 房 屋 局 注一 、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注二 、 房 屋 署 注三 和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注四 的 角 色 和 职 责 , 以 及 探 讨 最 合 适 的 公 营 房 屋 架 构 。 检 讨 报 告 书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发 表 。 报 告 书 建 议 , 应 成 立 一 个 架 构 精 简 的 房 屋 机 构 , 而 房 屋 事 务 只 应 有 单 一 的 发 言 人 。 此 外 , 从 制 定 到 实 施 政 策 , 应 由 单 一 组 织 统 领 , 全 权 负 责 。

前 房 屋 局 和 前 房 屋 署 已 按 照 《 公 营 房 屋 架 构 检 讨 报 告 书 》 的 建 议 ,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合 并 为 新 的 房 屋 署 。 重 整 后 的 房 屋 署 集 各 项 职 责 于 一 身 , 在 提 供 公 营 房 屋 、 向 私 营 机 构 采 购 服 务 、 评 核 各 类 公 营 房 屋 资 助 计 划 的 资 格 准 则 , 以 及 提 供 房 屋 贷 款 和 津 贴 等 方 面 , 负 责 政 策 制 定 和 实 务 执 行 的 工 作 。 此 外 , 新 的 房 屋 署 也 继 续 为 房 屋 委 员 会 及 辖 下 小 组 委 员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支 援 服 务 , 使 各 委 员 会 可 以 有 效 地 履 行 职 责 。

此 外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推 行 主 要 官 员 问 责 制 后 ,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成 为 负 责 整 体 房 屋 事 务 的 主 要 官 员 , 由 同 时 担 任 房 屋 署 署 长 的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房 屋 ) 协 助 处 理 职 务 。 政 府 已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修 订 《 房 屋 条 例 》 的 草 案 , 以 便 委 任 房 屋 及 规 划 地 政 局 局 长 为 房 屋 委 员 会 主 席 。

在 新 架 构 下 , 房 屋 委 员 会 长 远 而 言 会 减 少 在 行 政 方 面 的 职 能 , 逐 渐 转 为 在 公 营 和 私 营 房 屋 事 务 方 面 担 当 谘 询 角 色 。

注一 前 房 屋 局 负 责 制 定 本 港 在 提 供 公 营 和 私 营 房 屋 方 面 的 整 体 策 略 政 策 , 以 及 统 筹 和 监 察 实 施 这 些 政 策 的 工 作 。
注二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七 三 年 成 立 , 是 法 定 机 构 , 负 责 推 行 本 港 大 部 分 的 公 营 房 屋 计 划 。 房 屋 委 员 会 负 责 策 划 和 兴 建 公 营 房 屋 , 把 公 屋 出 租 或 出 售 给 低 收 入 人 士 。 此 外 , 也 负 责 管 理 辖 下 的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 中 转 房 屋 、 临 时 安 置 所 、 分 层 工 厂 大 厦 , 以 及 附 属 商 业 及 社 区 设 施 。 房 屋 委 员 会 还 负 责 推 行 长 者 租 金 津 贴 计 划 , 并 为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免 息 贷 款 , 协 助 他 们 置 业 。
注三 房 屋 署 是 房 屋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注四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是 独 立 非 牟 利 机 构 , 于 一 九 四 八 年 成 立 , 负 责 策 划 和 兴 建 优 质 房 屋 , 并 以 住 户 可 以 负 担 的 租 金 或 价 格 , 把 房 屋 出 租 或 出 售 予 特 定 类 别 的 人 士 。